首页 理论教育文化政策的定义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文化政策的定义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摘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政策的理解和界定比较宽泛但十分明确。如此看来,文化政策显然不仅关涉“文化发展”,而且隐秘地关涉社会文化的规训和控制。在这个意义上,文化政策是社会文化治理和规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性国家透过文化政策生产“权力和符号”,“教育公民成为有品位的人,品位的形成就是文化管理或文化政策”。

文化政策是当代文化管理学的核心概念,制定和实施文化政策已经成为文化管理或文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将探讨文化政策概念的内涵、文化政策研究的兴起、文化政策的制定与规划、文化政策的行销、文化政策的执行与影响评估、国外文化政策和我国当代文化政策的建构及历史演变等一系列问题。

长期以来,“文化”一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词语,迄今其定义可谓五花八门、纷繁不一。同样,“文化政策”也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其内涵常常是不稳定的,有时甚至有些模糊不清。在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了世界各国参与的文化政策会议,与会者大多认为定义“文化政策”应该慎重,因为不同国家、民族对文化的理解和认识有着很大的差异,因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何谓文化政策”这一问题的回答也必然有所不同。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政策会议还是达成了一些相对宽泛的共识:所谓文化政策,是指某种文化发展方案,“经由有效运用资源,以达成某些文化需求,或实现有意义、有计划的目标”;或“指经界定的某些标准,可促进完整人格的实现与正常社会的发展。简而言之,文化政策即有效运用社会资源,执行某种行动方案,以达成某些文化需求。现代文化政策通常包含两大要义:生活化,以满足民众需求,不与民众脱节;多元化,以涵盖思想层面与生活层面之艺术人文科学等宽广内涵”[1]。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这一界定可以看出,“文化政策”概念包含了以下内涵:第一,文化政策是一种有效运用文化资源来促进国家或地区文化发展的行动方案与计划;第二,制定文化政策是为了满足国民或公民的文化需求,其最终目的是促进人格的完整发展和社会的健全发展;第三,文化政策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文化政策基本上指文艺政策和媒体政策,广义的文化政策不仅仅指文艺政策和媒体政策,而且涵盖人文、艺术、科学和教育等层面,具有十分广泛的内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政策的理解和界定比较宽泛但十分明确。比较而言,学术界对文化政策的思考和界定则要复杂得多。英国学者Oliver Bennett教授认为,界定“文化政策”首先必须思考文化被谁、为谁、为什么及有什么被建构出来,以及在这一过程中“文化如何被支持、控制与规范”等一系列问题。理解文化政策的含义显然要涉及以下问题:文化政策的制定者是谁?文化政策为谁制定?文化政策为谁服务?文化政策制定的原因是什么?文化政策的内容是什么?它又是如何被建构的?如此看来,文化政策显然不仅关涉“文化发展”,而且隐秘地关涉社会文化的规训和控制。在这个意义上,文化政策是社会文化治理和规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著名的《文化政策》一书中,Toby Miller和George Yúdice曾经质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政策的理解和界定过于简单化了。他们对1982年墨西哥文化政策全球会议达成的文化共识——“文化使人类有能力反省自己,透过文化,人类表达自己、认识自己、体会自己的不完整、质疑自己的成就、不断寻求新意义,以及创造作品以超越自己的限制。”——深表不满:这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官员究竟在说些什么?这样的论述就可以界定文化政策的范畴吗?

那么,人们应该如何科学地阐释乃至界定“文化政策”的内涵与意义呢?Toby Miller和George Yúdice提出了他们自己的见解:第一,他们认为文化和政策在两方面产生联系,即美学人类学。美学层面涉及的是文化创造、品位和身份,人类学层面涉及的则是人们的生活方式。“文化政策指的是以体制的支援来引导美学创造力和集体生活方式,是一座连接这两方面的桥梁。”[2]第二,文化政策的核心内涵关涉的问题是“哪些知识和实践可以决定主体的形成和管理主体的方式”。理解和界定“文化政策”的内涵和意义必须把它“历史化和理论化”,而非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官员那样去脉络化地、过于感性地阐述。对于所谓的“历史化和理论化”,Toby Miller和George Yúdice认为包括相互关联的七个要素:治理性、品位、伦理的不完整、补助的理由、国家与超国家的计划、文化公民权和文化政策研究。他们的阐述有助于我们理解“文化政策”的复杂含义,其中深具启发性的方面包括如下四个:

第一,文化政策与文化治理性。“治理性”或“治理术”是法国哲学福柯晚期哲学的核心概念,这一论述显然是其早期权力和规训理论的发展与深化。1978年2月1日,福柯在法兰西学院讲授“安全、领土和人口”课程时,在第4讲中正式提出并系统地阐述了“治理性” 或“治理术”概念:“‘治理术’一词有三个意思:(1)由制度、程序、分析、反思,以及使得这种特殊却复杂的权力形式得以实施的计算和手法组成的总体,其目标是人口,其主要知识形式是政治经济学,其根本的技术工具是安全配置(apparatus of security)。(2)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整个西方存在一种趋势,即比起所有其他权力形式(主权、纪律等)来说,这种可称为‘治理’的权力形式日益占据了突出的地位(pre-eminence),这种趋势一方面导致了一系列治理特有的机构(apparatuses)的形成,另一方面则导致了一整套知识(savoirs)的发展。(3)‘治理术’这个词还指这样一个过程或者说这个过程的结果,即通过这一过程,中世纪的司法国家(the state of justice)在15、16世纪转变为行政国家(administrative state),而现在逐渐‘治理化’了。”Toby Miller和George Yúdice将文化政策与福柯的治理性概念相勾连,认为文化政策实质上是近现代国家“治理性”知识系统或规训体系的一部分。

第二,文化政策与品位哲学。现代性国家透过文化政策生产“权力和符号”,“教育公民成为有品位的人,品位的形成就是文化管理或文化政策”。关于文化政策和品位塑造的关系,Toby Miller和George Yúdice的思考回到了18世纪的古典哲学,从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的《判断力批判》出发,结合英国评论家马修·阿诺德的《文化与无政府状态》,并且与意大利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和英国著名的文化理论家威廉斯的“文化领导权”(“文化霸权”)论述相勾连,试图说明的是:“18世纪品位哲学的冒现,与治理性的计划同步,取代了昔日宗教和神权政治树立的社会权威,把品位归为世俗社会的范畴,由社会来制定现代的行为标准。从这个利基点来看,品位的教育和演练须以训诫为前提,而且经由文化,内化到主体的心理。”[3]由此看来,“品位” 属于美学和感性学的范畴,但它绝不是纯粹的美学问题,而是与公共领域、社会秩序紧密相关。这一点我们从17世纪“美学”或“感性学” 概念的发明者鲍姆嘉登的相关论述中也能清晰地看出——美即是感性生活和感性认识的完善,美学就是研究感性认识如何完善的理论,用康德的话说,即是培养人类的共同感觉力。

第三,文化政策与不完整伦理主体的管理与规训。Toby Miller和George Yúdice明确指出:“文化政策是把治理性和品位合并起来,致力于生产主体,在个人或公众层次上,形塑重复的举止风格……要生产出好性情又听话的文化公民——可以借由各种机构和论述加以形塑——就必须让他们牢记自己伦理不完整。”[4]的确,管理与规训不完整的伦理主体,进而生产出符合社会秩序的有品位的公共主体性,是制定文化政策的根本目的。第四,文化政策与国家及超国家身份认同和政府计划。文化政策是塑造国家身份认同的政府计划的一部分。Toby Miller和George Yúdice的论述中有四个观点值得我们关注:(1)“许多国家和地区常常强调他们的文化特殊性,以便将他们的整体性合法化和具体化,有时候是透过去中心化,而有时是经由中心化。”(2)“本土生产的文学”可以成为塑造国家认同和文化国族主义的手段,这是国家文化政策之所以支持国族文学的根本原因。(3)在国家文化的生产过程中,政府是“品位的仲裁者”。(4)“文化政策制造了一些公共记忆和学习的区域”,设置了一些规定,并借对现在的关怀来制约对历史的认识和记忆。这样,重建历史记忆就成为文化政策十分重要的关怀面向之一。[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