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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明晰的综合素质评价问责制度

【摘要】:针对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老师、学生等事关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执行的部门、个人应建立明晰的问责制度。问责制度是当前推进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促进其保持应有公信力所必须建立和实行的基本制度之一。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说明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度是人们应该遵守的,用来规范行为的规则、条文,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制度建设工作,是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工作成功的重要保证。

2014年12月,教育部正式颁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这是《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重要配套政策。而在此之前,国务院发布了高考改革方案,对于未来高考改革提出了“两依据、一参考”。这两个文件标志着“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一项教育制度在我国已经正式确立。

综合素质评价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个性特长、扭转“唯分数论”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正式推出并且将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客观地看,要从根本上落实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工作,必须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形成长效机制。制度建设带有全局性、长期性和根本性,科学规范的制度设计能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科学测评、有效反思与行动改进,为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提供管理保障。

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公正、诚信、公示、申诉以及问责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公正制度

《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简单地说就是公平正义。综合素质评价一旦被参考,大家最担心的就是真实性和公平性。因此,评价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阳光、透明。程序公正的价值和重要性并不亚于实体公正。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必须不断完善操作规程,实现真正的程序公正。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首先要明确谁是评价者,坚持多元主体评价,以确保评价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其次,要不断完善评价的内容和标准,特别是细化指标要讲求科学,具有发展性。再次,要把握评定依据,加强交流与协商。例如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定期对观察到的学生日常表现及实证材料进行交流和研讨,保证其观察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最后,要重视评价结果的表达与使用的问题。所有这些做法,都能够保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客观和公平,增加综合素质评价的公信力

(二)诚信制度

综合素质评价本身具有主观性的特点,其主要表征方式——表现性评价,更是存在开放性、生成性的特点。因此,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必须立足于诚信,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记录的真实客观性。参与评价的有关人员,要讲诚信,做到实事求是,以学生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客观公正评价学生。同时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诚信体系的建设需要一个过程,如果我们的机制和流程设计科学,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使用本身就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发展。

(三)公示制度

综合素质评价公信力的高与低直接决定了它的顺利推行与否,而综合素质评价天然具有主观性、过程性和生成性等特殊属性。因此,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的公示制度,将价值判断内容公开化、透明化十分迫切且必要,只有透明化地进行评价工作才能够取信于民。《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明确提出,“用于招生使用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必须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班主任及有关教师审核并签字,学校最后审核把关。”在具体实施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级界定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广泛支持。学校对学生的评价结果,用于遴选和用于招生使用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如各种比赛、竞赛获奖情况、模块修习情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信息必须及时在教室、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公示。班主任及有关教师要对公示后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字,便于学生和家长的查询、知情和监督。公布评定结果要充分考虑并消除对部分学生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及时召开学生家长会或家长座谈会,沟通信息,化解矛盾,保持稳定。

(四)申诉制度

为确保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过程严谨、操作规范、程序到位、结果公平公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需要建立申诉制度来保障权益。各级评价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举报和申诉的处理工作。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评定过程中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评定结果存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首先向学校评价领导组举报或申诉。领导组对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及时解决,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无问题的要耐心解释。如果对学校评价领导组的处理不满意,上诉人有权向上一级综合素质评价领导组举报或申诉。举报和申诉可采用口头申诉或书面申诉方式,并使用实名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证据确凿,求解有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申诉、举报的受理工作,提高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问责制度

要保障综合素质评价的客观、真实,防止弄虚作假和浮夸现象,需要制度的强力规范和严惩不贷。针对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老师、学生等事关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执行的部门、个人应建立明晰的问责制度。任何人违反了法规政策或政策执行不力,都将追究相应的责任。特别是要严肃查处评价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违纪舞弊事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一票否决权。问责制度是当前推进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促进其保持应有公信力所必须建立和实行的基本制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