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政府支付刑事诉讼费用相关规定及申请程序

政府支付刑事诉讼费用相关规定及申请程序

【摘要】:544.根据联邦总统作出的任何规定,任何刑事法院如认为合适,可命令政府支付任何控诉人或证人根据本法为进行任何调查、审判或其他程序而出席的合理费用。548.如果任何人受到刑事法院通过的判决或命令的影响希望获得一份法官向陪审团作出指控的副本,或任何命令或证词,或其他记录的部分,他的申请应被提供;但除非法院出于某些特殊原因认为应免费提供,否则该人仍然应支付相同的费用。

539.【宣誓书可以在其上宣誓的法院和个人】在该地区的高等法院或国家的高等法院或该法院的任何官员面前使用的宣誓书和确认书,可在该法院或法院书记员或该法院为此目的任命的任何专员或其他人,或任何法官或任何专员面前宣誓和确认,以便在缅甸联邦的任何记录法院中获取宣誓书。

539A.【证明公职人员行为的誓章】(1)如果在根据本法进行的任何调查、审判或其他程序中有任何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并在其中就任何公职人员提出指控,申请人可通过宣誓书提供申请中所声称事实的证据,如法院认为合适,可命令提供与此类事实有关的证据。

任何根据本条向省、邦高等法院或州高等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法院使用,或在法官前使用的宣誓书,可按照第539条订明的方式宣誓或确认。

根据本条作出的宣誓书应被限制在,且应分别陈述,宣誓人能够根据自己的知识证明的一类事实,以及他有合理理由认为属实的一类事实。在后一种情况下,宣誓人应明确说明其理由。

(2)法院可命令将宣誓书中任何诽谤性的及无关紧要的事项予以撤销或修订。

539B.【当地的检验】(1)任何法院或法官可在调查、审判或其他程序的任何阶段,在向各方发出适当通知后,访问及视察任何犯罪发生地,或任何在他看来为正确理解调查或审判中取得的证据之目的必要的地点。法院应在不必要的延迟的情况下,记录在此类访问及视察中观察到的任何相关事实的备忘录,且法院应在无不必要的延迟下,记录在此视察中观察到的任何相关事实的备忘录。

(2)该备忘录应构成案件记录的一部分。如果检察官、申诉人或被告有此意愿,应向其免费提供一份备忘录副本;但如属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法官不得根据本条行事,除非该等陪审团亦根据第293条获准发表意见。

540.【传召重要证人或讯问在场人士的权力】任何法院可以在根据本法进行的任何调查、审判或其他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传唤任何人作为证人,或审查任何出席但未被传唤为证人的人,或召回和复审时已经被审查的任何人;如果其证据对案件的正当决定至关重要,则法院应传唤并复审,或召回并复审任何该等人。

540A.【没有确定被告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和审判的案件的规定】(1)在根据本法进行调查或审判的任何阶段,如果有两名或以上被告人出庭,若法院或法官由于被记录在案的理由信纳一名或多名此类被告无法留在法院,他可以(如此类被告有辩护人代理)免除其出席并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此类调查或审判,并可在任何诉讼后续阶段指示此类被告出庭。

(2)如果任何此类案件的被告人无辩护人代理,如法官或治安法官认为其个人出庭是必要的,法官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并且出于他记录的理由,或暂停调查或审判程序,或命令这些被告的案件单独审理。

541.【指定监禁地点的权力】(1)除非当时有效的任何法律另有规定,联邦总统可在本法限制范围内指示有罪之人在何处被判处监禁,或指示其在何处拘留。

(2)如果根据本法应被判处监禁或拘押的任何人被关押在民事监狱中,下令监禁或拘押的法院或法官可指示将该人移至刑事监狱。

(3)当某人根据第(2)款被移送至刑事监狱时,他从此处被释放后将被送回民事监狱,除非:

(a)自他被移送到刑事监狱以来已过去三年,在这种情况下,他应被视为已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从监狱中被释放;

(b)下令在民事监狱中判他监禁的法院已经向刑事监狱的负责人证明他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被释放。

542.***

543.【翻译人员必须如实翻译】任何刑事法院要求翻译员提供服务以解释任何证据或陈述时,翻译员必须对此类证据或陈述作出真实解释。

544.【报案人和证人的花费】根据联邦总统作出的任何规定,任何刑事法院如认为合适,可命令政府支付任何控诉人或证人根据本法为进行任何调查、审判或其他程序而出席的合理费用。

545.【法院以罚金支付相关费用或者赔偿的权力】(1)凡根据任何现行法律,刑事法院施以罚金,或确认上诉或修改,或处以罚金,或处以一部分罚金时,法院可在通过判决时命令将所取得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罚金适用于:

(a)支付检控中适当的开支;

(b)支付任何人因该罪行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伤害,在法院认为实质上的赔偿可由该人在民事法庭追讨的情况下;

(c)任何人被裁定犯有任何包括盗窃、刑事侵占、刑事违反信托诈骗罪行时,或他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财产被盗的情况下,不诚实地接受或保管被盗财产,或自愿协助处置被盗财产,如果该财产被归还所有权人,则适用于赔偿该财产的任何善意购买者的损失。

(2)如果罚金是在可上诉的案件中被处罚,在允许提出上诉的期限届满之前,或已提出上诉但决定未被作出之前的情况下,此类款项不得被支付。

546.【支付的款项将在以后的诉讼中被考虑在内】在针对同一事项的任何后续民事诉讼中裁决赔偿时,法院应考虑根据第545条支付或收回的任何赔偿金。

546A.【在不可辨识的案件中,要求支付报案人特定费用的命令】每当有任何针对不可受理之罪行的控诉被提交至法院时,法院如判定被告有罪,除了对他施加的刑罚外,还可命令他向控诉人支付:

(a)就呈请控诉或审查控诉而支付的费用(如有);

(b)任何由控诉人为服务其证人或被控诉人参与程序而支付的费用,法院可进一步命令,支付数额不定的,被控诉人应被处以不超过三十天的普通监禁。

(2)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亦可由上诉法院或省、邦高等法院或州高等法院在行使其修订权时作出。

547.【被责令支付的款项可在罚金中收回】根据本法作出的命令应支付的,并且其缴付方法未另作明文规定的,除罚金之外的任何款项,均可如同罚金一样被收回。

548.【程序的副本】如果任何人受到刑事法院通过的判决或命令的影响希望获得一份法官向陪审团作出指控的副本,或任何命令或证词,或其他记录的部分,他的申请应被提供;

但除非法院出于某些特殊原因认为应免费提供,否则该人仍然应支付相同的费用。

549.【将应由军事法庭审判的人送交军事当局】(1)联邦总统可制定符合本法和《陆军法》《海军纪律法》和《空军法》以及当时有效的任何类似法律,受来自陆军、海军或空军的法院审判的法律,受本法适用的法院的或军事法庭审判的法律。当任何人被带至法官面前,并且他被指控应被依据本法典适用的或被军事法庭审判的罪行时,视情况而定,为了军事法庭的审判,该法官应考虑他被指控的罪行,应考虑他所属的团、军团、船舶或分遣队的指挥官,或应考虑最近的军事、海军或空军驻地的指挥官。

【逮捕此类人】(2)每名法官在收到来自在任何地方驻扎或雇用的任何士兵、水手或飞行员的指挥官为此目的的书面申请时,均应尽最大努力逮捕及保障任何被控犯该罪行的人。

550.【警察有权查封涉嫌失窃的财物】任何警务官员可扣押任何可能被指控或怀疑被盗的财产,或可能在怀疑犯下任何罪行的情况下发现的财产。这名警官如果从属于警察局的负责人,则应立即向该警官报告扣押情况。

551.【高级警官的权力】一个警察局负责人级别以上的警官可以在他们所在的整个地区行使相同的权力,这些人员可以在其所在地区内行使这些权力。

552.【强制要求被绑架妇女复归原籍的权力】在对地区法官就任何非法目的绑架或非法拘禁妇女或未满十六岁的儿童提出已宣誓的控诉时,地区法官可在其认为必要的对控诉真相的调查后,下令立即将该女子恢复自由,或将该子女送交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有法律责任的人,如必要的话,地区法官可以使用强制力来遵守这种命令。

553.***

554.【高等法院监督制定为下级法院制定规则的权力】(1)联邦最高法院可制定对下级法院进行监察的规则。

(2)***

(3)根据本条订立的所有规则,均须在公报刊登。

555.【形式】在符合第554条所赋予的权力的情况下,附表中所载的表格,如每宗个案情况所需求的更改,可用作上述各自的目的,如予以使用,即属充分使用。

556.【法院或法官有利益冲突的案件】任何法官或治安法官,除非经其上级法院许可,应审理或提交审理其作为当事方,或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案件。任何法官或裁判官均不得听取他自己通过或作出的任何判决或命令的上诉。

解释:若仅是因为他是市政委员或其他涉及公共权力的人员,或仅仅因为他已经查明了据称发生犯罪的地方或任何其他交易材料的地方,法院或法官不应根据本条规定被视为当事方或与个人利益相关方,并对此案件进行调查。

例 释

A作为征收人,在考虑向其提供的信息后,指示对B违反消费税法律的行为进行起诉。A没有资格作为地方法官审理此案。

557.【在特定法院实习辩护者不得作为法官】任何在任何法院执业的辩护人均不得在该法院或该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法院担任法官。

558.【决定法庭语言的权力】联邦总统为了本守则的目的可以确定除联邦最高法院以外的每个法院的语言。

559.【关于法官或者法官的继任者可行使的权力的规定】(1)在符合本守则的其他条文的规定下,法官或裁判官的权力及职责可由其继任人行使或执行。

(2)如果对谁是继任者有任何疑问,任何法官或地区法官(就本守则或任何法律程序或命令而言)须以书面命令裁定某法官为该法官的继任者。

(3)如果对任何附加分区法官或者副分区法官的继任者有任何疑问,分区法官应通过书面命令(应为本法或任何程序或命令的目的)确定被视为办公室的继任者或此类附加或助理区法官。

560.【负责销售的人员不得购买或竞投财产】根据本守则有责任出售任何财产的公职人员不得购买或竞标财产。

561.【关于婚内强奸罪的特别规定】(1)尽管本守则有任何规定,除地区法官外,任何法官均不得:

(a)受理男方与妻子进行性交的强奸犯罪;

(b)将该男子交付该罪行进行审讯。

(2)而且即使本法有任何规定,如果地方法官认为有必要指示警务人员就第(1)款所提述的罪行进行调查时,任何级别低于警察检查员的警官都不得被雇用或参与调查。

561A.【保存高等法院的固有权力】本守则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限制或影响联邦最高法院或者省、邦高等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根据本法作出的任何命令所必需的固有权力,以防止滥用任何法院的程序以确保正义的实现。

562.【法庭有权针对表现良好的犯特定罪行的罪犯给予缓期执行,而不是判刑定罪,同时训诫后释放】(1)任何未满二十一岁的人被判犯有可判处监禁最高七年的罪行,或任何未满二十一岁的人或任何女性被定罪可判处死刑或终身流放或者根据相关法律终身监禁或者无限期监禁或者监禁二十年的罪行,且该犯罪者先前无犯罪记录,如果他(她)被定罪的法院在考虑罪犯年龄、前犯罪行为性质及犯罪的情节时,认为该罪犯应在有良好行为保释的情况下被释放,则法院可指示他(她)在不论是否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执行保释以被释放,并根据法院一定期间(不超过三年)内的指示,出庭并接受判刑,同时保持良好行为。

但如果任何初犯被三等法官,或未被联邦总统因此特别授权的二等法官定罪,且法官认为应该行使本条赋予的权力,他应将此意见记录在案,并将诉讼程序提交给一等或地方的法官,将被告转交或保释以便他(她)出庭,该法官应按照第5条规定的以下方式处理案件。

(1A)在任何案件中,有人被裁定诈骗(盗窃,在建筑物中盗窃,职员或仆人盗窃,不诚实地挪用,刑事违反信托)或任何根据刑法典可被判处不超过两年监禁的犯罪,且该人此前未被定罪过,对他做出定罪的法院,如果认为合适,可以考虑到罪犯的年龄特征、前因或身体精神状况,以及犯罪的轻微性质或犯罪的任何情有可原的情况,在适当的告诫后释放他而不是对他判处任何处罚。

(2)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可由任何上诉法院或省、邦高等法院或州高等法院在行使其修订权时作出。

(3)当任何命令就任何犯罪依据本条被作出,高等法院可以在有权向该法院提出上诉或行使其修改权时撤销该命令,并代替其依法对该罪犯判处刑罚;

但高等法院不得在本款下比罪犯被判有罪的法院施加的可能受到的更严厉的处罚。

(4)第122条和第126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于依照本条规定提供的担保人的情况。

(5)如根据第(1)款的规定向一级法官或分区法官提交法律程序,则该法官可随即通过该判刑或作出他可能已通过或作出的命令。如案件最初由他审理,如果他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或提供其他证据,他可以自行进行调查或取得证据,或指示审理过此案的法官进行调查或取证。

563.【违法者不遵守保释金条件的规定】(1)如果定罪该罪行的法院,或原本可以处理罪犯原先犯罪的法院,确信罪犯未能遵守其担保的任何条件,则可以发出逮捕令

(2)因任何该等手令被捕的任何罪犯须在发出手令的法院提起诉讼,而该法院可将其羁押,直至案件获得聆讯或他有担保人保释,并以其出庭使此类法院可以在审理案件后判刑为条件。

564.【罪犯住所的条件】(1)在根据第562条第(1)款指示释放罪犯之前,法院须确信罪犯或其保证人(如有)在法院行为地或罪犯在遵守条件的过程中可能居住的地方,有固定居住地或经常占用的地方。

(2)***

565.【再犯】(1)任何被缅甸联邦法院判定犯有根据《刑法》第215条、第489A条、第489B条、第489C条或第489D条可受处罚罪行的人,或根据该法第十二章或第十七章可予惩处为期三年以上监禁的任何罪行。

再次被该地区的高等法院或国家的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地区法官、分区法官或一级法官判定犯有根据上述任何条款或章节可处以三年以上徒刑的任何罪行,如果该法院或法官认为适当,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该人判处流放或终身监禁或无限期监禁或20年监禁或监禁时,监禁的同时,还应命令其住所以及在释放后住所信息的变更或缺少,在自该判刑期满之日起五年内期限通知法官。

(2)如在上诉或其他方面撤销该定罪,则该命令将失效。

(3)联邦总统可以制定规则,以执行本条关于被释放的罪犯的居住通知或居住地变更或不存在的规定。

(4)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亦可由上诉法院或省、邦高等法院或州高等法院在行使其修订权时作出。

(5)任何根据本条作出命令并拒绝或疏忽遵守任何此规则的人,须当作刑法典第176条所指的,而疏忽了为了防止犯罪而要求发出的通知。

(6)任何被控违反任何该等规则的人,可由最后通知他的作为居住地的地方的有管辖权的法官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