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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对于上诉和修订判决的适用和效力问题

【摘要】:那该法官的诉讼程序应属无效。本条的规定适用于上诉法院,参考和修订判决的法院。534.***535.任何被宣布或通过的宣告或判决不得因指控未被作出而被视为无效,除非上诉法院或修订法院认为因此使司法目的事实上受到了损害。如果上诉法院或修订法院认为由于疏忽作出指控而导致司法目的受到损害,其应下令提出指控,并且在指控作出之后立即重新开始审理。

529.【不损害诉讼程序的违规行为】如未被法律授权的任何法官做以下任何事情,即:

(a)根据第98条发出搜查令;

(b)根据第155条命令警方调查某项罪行;

(c)根据第176条进行审讯;

(d)根据第186条发出命令逮捕在其地区管辖范围内,但在管辖范围外作出犯罪行为的罪犯;

(e)受理第190条第(1)款(a)项或(b)项所规定的罪行;

(f)根据第192条移交案件;

(g)根据第337条或第338条提出赦免;

(h)根据第524条或第525条出售财产;

(i)出于善意但错误地撤回一案件并根据第528条自行审理,

那该法官诉讼程序不应仅仅因为未获授权而被宣布无效。

530.【损害诉讼程序的违规行为】如未被法律授权的任何法官做下列任何事情,即:

(a)根据第88条扣押及出售财产;

(b)对邮局的信件、包裹或其他物品,或电报部门的电报发出搜查令;

(c)为维持稳定要求担保;

(d)要求保证良好行为的担保;

(e)解除合法地受约束以保持良好行为的人;

(f)取消保持稳定的保释金

(g)根据第133条就本地滋扰作出命令;

(h)根据第143条禁止重复或继续妨害公众的行为;

(i)根据第144条发出命令;

(j)根据第十二章作出命令;

(k)根据第190条第(1)款(c)项的规定受理犯罪;

(l)根据第349条就另一名法官所记录的法律程序判刑;

(m)根据第435条要求提起诉讼;

(n)下达关于生活费的命令;

(o)根据第515条修订依第514条通过的命令;

(p)审判罪犯;

(q)简易程序审判罪犯;

(r)决定上诉。

那该法官的诉讼程序应属无效。

531.【程序的地点错误】任何刑事法院的调查、判决或命令均不得仅因调查、审判或其他法律程序(在得出结论或被通过的过程中)发生在错误的区域或其他地方,除非此类错误实际上造成了司法目的的失败。

532.【何时违规行为可能有效】(1)如果任何法官,或其他声称行使被赋予权力而实际未被赋予权力的当权者,将被控诉人送交区法院或省、邦高等法院或州高等法院进行审判,被送交至的法院可在仔细审查司法程序后,如认为被控诉人还未受到调查的,接受该被控诉人的移交,除非是在调查期间且移交命令作出之前,被控诉人或检方代表就该法官或其他当权的管辖权问题对移交提出了抗议。

(2)如果该法院认为被控告人已被调查过,或有异议被提出,则法院应撤销此移交,并指示另一有权力的法官展开新的调查。

533.【不遵守第164条或第364条的规定】(1)如有供述或其他被控诉人依据第164条或第364条被记录的或声称被记录的陈述,被提交至或作为证据呈现至任何法院,法院发现任何上述条款中的任何规定未被记录陈述的法官遵守的,应采纳记录该陈述的人员依法记录部分的证据。而且,尽管《证据法》第91条有任何规定,如果该等失误没有使被控诉人就案件的实质性辩护受到损害,则也应接受此等陈述。

(2)本条的规定适用于上诉法院,参考和修订判决的法院。

534.***

535.【遗漏准备起诉时的效力】(1)任何被宣布或通过的宣告或判决不得因指控未被作出而被视为无效,除非上诉法院或修订法院认为因此使司法目的事实上受到了损害。

(2)如果上诉法院或修订法院认为由于疏忽作出指控而导致司法目的受到损害,其应下令提出指控,并且在指控作出之后立即重新开始审理。

536.【应被陪审团审理而没有陪审团审理】如果一项应被陪审团审判的犯罪未能由陪审团来审判,则除非在法院作出其裁决之前提出异议,否则该审判不应因此无效。

537.【因起诉过程中的错误或者遗漏而使得判决或者裁决可撤销的程序】在符合上文所载条文的规定下,任何被有权的法院通过的裁决、判刑或命令不应因为以下原因,根据第27章,或根据上诉法院或修订法院的决定被撤销或变更:

(a)在审理前或审理期间或根据本法进行的任何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诉状、传票、控告、公告、命令、判决有任何错误、遗漏或不合规范之处;

(b)***;

(c)根据第324条,遗漏了应修订的任何陪审员名单;

(d)向陪审团作出了针对任何指控的误导行为,除非该等错误、遗漏、违规行为或误导实际上导致正义无法实现。

解释:为确定根据本法任何程序中的任何错误、遗漏或不规范是否导致正义无法实现,法院应考虑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是否可以而且应该就此等错误、遗漏或不规范提出异议。

538.【扣押财产不违法,实施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不因下次或者方式不对而成为非法侵入人员】根据本法作出的任何扣押行为不应被视为非法行为,此外,由于传票、定罪、扣押令状或其他相关程序中的缺陷或形式缺乏,任何作出此扣押行为的人也不应被视为侵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