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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处置方法—缅甸刑事法典

【摘要】:如果此人不为人知,法官可将财产扣留,并在这种情况下发出公告,说明该财产所包含的物品,并要求任何可能提出索取要求的人出庭,并在公告发出的六个月内提出索取主张。

516A.【在某些案件中等待审判的财产保管和处置令】在出示任何似乎已犯下任何罪行或似乎已被用于犯任何罪行的财产时,或在提交报告和相关文件证据时,如果在任何刑事法院进行任何调查或审判期间,这些财产实际上并不容易出示,法院可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以便在调查或审判结束之前妥善保管这些财产,如该财产迅速或自然腐烂,可在记录其认为必要的证据后,命令将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517.【关于所犯罪行的财产处置令】(1)当任何刑事法院的调查或审判结束时,法院可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通过销毁、没收或交付给任何声称有权占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向其出示的任何财产或文件或根据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证据提交给他的任何证物的人,如果这种证物在他面前或在他的保管下不能实际和容易地出示,或与疑似犯罪罪行有关的,或已被用于犯任何罪行。

(2)当联邦最高法院或者省、邦高等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或区法院作出该命令而不能通过其官员自身便利将财产交至有权获得之人时,该法院可指示该命令由地区法官执行。

(3)当一项命令根据本条规定作出,除非财产是牲畜或受到快速或自然的腐烂影响而按照第(4)款的方式被保存,该命令不得在一个月之内执行,或当有人提起上诉时,应直至该上诉程序结束。

(4)本条规定不得视为禁止任何法院根据第(1)款的规定向任何声称有权拥有该财产的人交付财产,如其在有保证人或无保证人的情况下执行保释金以使法院满意,并在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在上诉被修改或撤销后将财产归还法院。

解释:在本条中,“财产”一词包括在有关该财产的罪行似已被犯下的案件中,不仅仅是最初由任何一方占有或控制的财产,还包括转换或交换的财产,以及通过该等转换或交换获得的任何财产,无论该获得立即与否。

518.【命令可参考地区或分区法官的指示】法院可指示将财产交至地区法官或分区法官,以代替其自身依据第517条下达命令。该地区法官或分区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处置财产,应视为财产已按照下述提及的方式被缉获并提交至此法官。

519.【将在被告身上发现的钱给无辜的购买者】当任何人被判定犯有包括或相当于盗窃或接受被盗财产的任何罪行,并有证据证明任何其他人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被盗财产,或有理由相信该被盗财产又被偷窃,且被定罪人被捕时所拥有的任何款项都已被夺走,根据购买者的申请已将被盗财产归还所有权拥有者,法院可命令一笔总额不超过购买价格的款项支付给申请者。

520.【根据第517条、第518条或第519条的规定暂缓执行命令】任何上诉法院以及对判决进行确认、引用或修改的任何法院可根据第517条、第518条或第519条指示其下属法院通过命令,将之前法院的程序暂停待审议。

521.【诽谤和其他物质毁坏】(1)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93条、第501条或第502条作出的定罪,法院可命令销毁有关定罪的所有物件(由法院保管或仍由被定罪人保管或掌握)的副本。

(2)法院可以同样的方式,对根据《刑法》第272条、第273条、第274条或第275条作出的定罪,命令销毁有关该定罪的食物、饮品、药物或医疗制剂。

522.【恢复对不动产所有权的权力】(1)当某人被判犯有以刑事武力作出,或通过展示武力刑事恐吓的罪行,并且法院认为通过此种武力、武力的展示或刑事恐吓,有人被剥夺了任何不动产,则法院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在给此人定罪时或在定罪之日起一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可命令被剥夺不动产者恢复其所有权。

(2)任何该等命令均不得损害任何人在民事诉讼中可能设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可由任何上诉法庭确认参考或修订作出。

523.【警方根据第51条没收或被盗的财产时所采取的程序】(1)任何警官扣押根据第51条没收的财产,或被指控或怀疑被盗的财产,或在怀疑犯有任何罪行的情况下发现的财产,应立即向法官报告,法官应就这些财产的处置或向有权占有这些财产的人交付这些财产作出他认为适当的命令,或如果无法确定此人,则就这些财产的保管和生产作出命令。

但任何已检获牛只、稻谷或大米或船只或任何其他大件物品的警务人员,可在等候法官的命令下,将该等牛只或物品交付任何看似有权管有该等牛只或物品的人,不论该人是否有担保人,以便在有需要时在警署交还或交出该等牛只或物品。

【财产所有人不明的程序】(2)如果已知悉所有权人,则法官可以以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命令将该财产交付于他。如果此人不为人知,法官可将财产扣留,并在这种情况下发出公告,说明该财产所包含的物品,并要求任何可能提出索取要求的人出庭,并在公告发出的六个月内提出索取主张。

524.【在六个月内无所有人出现的程序】(1)如果在此期间没有人确定对此类财产的索取要求,且找到该财产的人无法证明财产是由他合法取得的,则该财产应由政府处置,并可根据地区法官、分区法官或被联邦总统因此授权的一级法官的命令出售该财产。

(2)在根据本条规定作出命令的案件中,上诉应向与针对这种命令的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相同的法院提出。

525.【出售易腐财产的权力】如有财产所有权人不为人知或缺席,并且财产受到迅速且自然地腐烂的影响,或者该财产检获后被报告至的法官认为出售财产有利于财产所有人或该财产的价值低于一千缅币,则法官可随时指示将其出售;而根据第523条和第524条的条款,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应适用于该项出售的净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