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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金保证人死亡前免除责任的规定及法庭判决证据程序

【摘要】:如果一项保释金的保证人在该保释金被收缴之前已经死亡,则其财产应免除对该项保释金的所有责任。根据第106条或第118条或第562条被提供保证的任何人如就某项罪行被定罪,且该犯罪行为违反了保释条件,或违反了依据第514B条代替执行其保释金的款项条件,一份来自作出其犯罪定罪的法院判决核证副本可在本条规定下针对其保证人的程序中被用作证据。如该等保证未能被提供,则法院或法官可视为最初的保释金命令未被履行,继续推进程序。

513.【押金而不是保证金】当任何人被任何法院或官员要求执行保释金时,无论是否有担保人,该法院或官员可以(除非是良好行为保释金之案件)准许他按照法院或官员可能确定的金额存放一笔款项或政府本票,以代替执行该保释金。

514.【没收保证金的程序】(1)无论何时,只要根据本法典取得保证金的法院或一级法官的法院认为满意,或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在法院出庭时,法院满意该款项的缴纳,法院应记录该证明的理由,并可要求受该保证金约束的任何人支付罚款,或说明不应支付罚款的原因。

(2)如果未能表现充分的理由并且罚金未被支付,则法院可以通过签发令状来扣押或出售属于该人的动产或该人的房地产(如果他已死亡)以追讨相同金额的款项。

(3)该令状可在签发令状的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内执行;当地区法官在其管辖范围内找到该财产时,该令状应当授权扣押或出售属于该人的动产不受此管辖范围的限制。

(4)如果罚金未被支付并且不能通过此种扣押或出售的方式被追回,那么依此受约束的人应依照签发该令状的法院作出的命令,在民事监狱中被判处最高六个月的监禁。

(5)法院可酌情决定减免所述罚金的任何部分,并仅就部分执行付款。

(6)如果一项保释金的保证人在该保释金被收缴之前已经死亡,则其财产应免除对该项保释金的所有责任。

(7)根据第106条或第118条或第562条被提供保证的任何人如就某项罪行被定罪,且该犯罪行为违反了保释条件,或违反了依据第514B条代替执行其保释金的款项条件,一份来自作出其犯罪定罪的法院判决核证副本可在本条规定下针对其保证人的程序中被用作证据。如果使用了此种核证副本,法院应推定他犯下此类罪行,除非相反证明成立。

514A.【担保人破产、死亡或者保证金被没收后的程序】如果在本法之下一项保释金的保证人破产或死亡,或依据第514条的条款任何保释金已被收缴,则依命令收取该等保释金的法院或一级法官可命令需求此种保证人的人员按照最初命令的指示提供新的保证。如该等保证未能被提供,则法院或法官可视为最初的保释金命令未被履行,继续推进程序。

514B.【未成年人的保证】当任何法院或官员要求执行保释金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时,此等法院或官员可替代地接受仅由保证人构成的保释。

515.【根据第514条对命令提出上诉及作出修订】地区法官以外的任何法官根据第514条通过的所有命令,均可向地区法官提出上诉,或者如果不是依此提出上诉,可由其进行修订。

516.【直接征收特定金额到期保证金的权力】联邦最高法院或者省、邦高等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或区法院可指示任何法官征收到期的保释金款项,以使被保释人出席并参加该联邦最高法院或者省、邦高等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或区法院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