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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后的保释程序及要求:保释金、指示、约束被获准保释的人

【摘要】:若被指控人正处于被拘留状态,如法院认为其人身出现没有保证,可执行保释金将其释放,直至作出判决。498.联邦最高法院或地区高级法院或州高级法院或区法院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否有定罪上诉,均可指示任何人获准保释,或降低警务官员或法官对保释的要求。如案件需要,保释书也应当约束被获准保释的人在联邦最高法院或者省、邦高等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区法院或其他法院传唤时出现以回应指控。

496.【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除了被指控犯有不可保释罪行的人之外,任何人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警察局负责官员或不低于警察局长级别的调查官员逮捕或拘留,或出庭或被带见法庭,并在该官员羁押期间或在该法庭诉讼的任何阶段随时准备保释,该人须获保释。但该官员或法院如认为适当,可不让该人取得保释,而在该人签订保证书时解除该人的保释,而无需以下文所规定的该人出庭保证。但本条不得当作影响第107条第(4)款或第117条第(3)款的条文。

497.【不得保释的罪行何时可以取保候审】(1)当任何被控不可保释罪行的人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被主管警察局的官员逮捕或拘留,或出现或被提交至法院审理,他可被获准保释,但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他犯有可判处死刑或终身流放或者根据相关法律终身监禁或者无限期监禁或者监禁二十年的罪行,则不可将其释放。

但法院可指示任何未满16岁的人,任何被控犯有此类罪行的妇女,或任何病弱或虚弱的人获准保释。

(2)在调查、询问或审判的任何阶段,(视属何情况而定)如该官员或法院获知其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指控人犯有不可保释的罪行,但有充分理由需进一步调查他的犯罪行为,则被指控人应在该期间内被获准保释,或依据该官员或法院裁量,在被指控人的人身出现没有保证的情况下执行保释金以获准保释,如下所述。

(3)根据第(1)款或第(2)款准予保释任何人的官员或法院,须以书面记录其理由。

(4)如在对被指控人的审判结束之后至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间内,法院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就该等罪行被指控人无罪,则其应释放被指控人。若被指控人正处于被拘留状态,如法院认为其人身出现没有保证,可执行保释金将其释放,直至作出判决。

(5)联邦最高法院或者省、邦高等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或区法院在被其自身或其他法院获准释放的任何人的案件中,可以使根据本条被释放的任何人被逮捕或将其拘留。

498.【准予保释或减少保释金的权力】(1)联邦最高法院或地区高级法院或州高级法院或区法院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否有定罪上诉,均可指示任何人获准保释,或降低警务官员或法官对保释的要求。

(2)根据本章执行的每一项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过分,应充分考虑案件的情况。

除联邦总检察长或地区总检察官或州总检察官或公诉人(视情况而定)就此案已有听审的可能,任何人不得根据本条被保释。

499.【被告与保证人的保证】(1)在任何人获准保释或缴纳保释金以获释放之前,警察官员或法院认为足够的(视情况而定)保证金应被该人执行缴纳完毕。并且,当该人通过一个或多个足够的确定条件获得保释时,该人应在保释书中提到的时间和地点出现,并应继续参与法律程序直至警察官员或法院另有指示为止(视情况而定)。

(2)如案件需要,保释书也应当约束被获准保释的人在联邦最高法院或者省、邦高等法院或者州高等法院,区法院或其他法院传唤时出现以回应指控。

500.【释放】(1)保释金一经执行,其被执行的人即应被释放。如该人处于监狱中,准许他保释的法院应向主管监狱的官员签发释放令,收到释放令后该官员应释放该人。

(2)本条、第496条及第497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视为要求释放任何可能因该保释金的执行以外的某些事项而被拘留的人。

501.【第一次保释的保释金不足时,命令提交足够的保释金的权力】如果通过使误解或诈骗等方式,被接受的保证不充分或在事后变得不充分,法院可以签发逮捕令,指示被保释的人被带至法院,并命令他找到充分的担保,如果该人未能履行,法院可将其监禁。

502.【保证人的解除】(1)为被保释人出现或出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保证人,可于任何时间申请向法官解除全部或是仅与申请人相关的保证。

(2)此种申请一经作出,法官须发出逮捕令,指示将被获保释的人带至其面前。

(3)在该被获保释的人依逮捕或依自愿出现时,法官应指示保证全部或仅与申请人相关的部分解除,并须要求该人找到其他足够的保证,如果他未能履行该要求,法官可将其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