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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和孩子的抚养问题详解

【摘要】:但如果该人提出以与妻子共同生活为维持其生活的条件,并且妻子拒绝与该人共同生活,则法官可考虑她所述的任何拒绝理由,并在尽管该人有充分的理由提出条件的情况下,依据本条作出命令。任何依此作出的命令可以在命令作出起三个月内根据申请,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驳回。

488.【赡养妻子和子女令】(1)如果任何有足够经济能力的人忽视或拒绝抚养其妻子或其无法养活自己的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地方法官、分区法官或一级法官可在证明这种忽视或拒绝的情况下,命令此人每月支付其妻子或子女的抚养费,总额不超过50000缅元,按其认为合适的月费率计算,并支付给其不时指示的人。

(2)该生活费应从法官命令做出的日期开始给付,或者如有命令,从做出生活费申请的日期开始给付。

(3)如果被命令的任何人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未履行该指示,任何此类法官可以在每次违反命令的情况下发出执行令,以便按上文所述方式征收罚金,并且可针对命令执行后每月全部或部分未被支付的生活费,将该人判处最高一个月的监禁,或监禁到直至该费用被给付。

但如果该人提出以与妻子共同生活为维持其生活的条件,并且妻子拒绝与该人共同生活,则法官可考虑她所述的任何拒绝理由,并在尽管该人有充分的理由提出条件的情况下,依据本条作出命令。

此外,除非根据本条向法院申请在给付生活费届满起一年内征收该款项,否则不得就追讨本条应付的任何款项签发执行令。

(4)如果妻子通奸,或者在没有任何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与丈夫同住,或者如果他们是经双方同意分居,则妻子无权根据本条领取其丈夫的生活费。

(5)如有证据证明根据本条作出令其获益指令的妻子在生活中存在通奸的情况,或者没有充分理由拒绝与丈夫同住,或者经双方同意分别居住,法官应撤回该命令。

(6)本章下的所有证据的取得均应在丈夫或父亲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或视情况而定,在其本人未在场时,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按照被传唤案件规定的方式记录。

但如果法官有理由相信他故意避免被送达,或故意疏忽参加庭审,法官可继续缺席审理和裁定案件。任何依此作出的命令可以在命令作出起三个月内根据申请,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驳回。

(7)法院在处理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时,有权就诉讼费作出公正的裁决。

(8)根据本条提起的针对任何人的诉讼,可在他居住或存在的任何地区,他最后与妻子居住的地点,或视情况而定,他最后与非婚生子女的母亲居住的地点提出。

489.【津贴的修改】(1)如有证据证明根据第488条每月领取生活费的任何人或根据第488条被命令每月向其妻子或儿女支付生活费的任何人,其生活条件发生了变化,则法官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对上述生活费的数额作出更改。但如果法官增加生活费的数额,每月不能超过一百缅币。

(2)如果法官认为,由于相应民事法院的任何判决,任何根据第488条作出的命令应予取消或更改,则他应取消该命令,或视情况作出更改。

490.【强制执行关于抚养费的命令】关于给付生活费命令的副本应无偿给予因该命令作出而获益的人,或其监护人(如有),或应被支付生活费的人。在法官确认各方身份以及该生活费逾期未被支付的情况下,该等命令可以在任何受命令应给付生活费之人所在地的法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