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媒体角色越位,出现“媒介审判”,就会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容易造成“新闻侵权”。......
2023-11-05
476.【第195条所述情况下的程序】(1)当任何民事、税务或刑事法院,无论是否应为此目的向其提出的申请,认为对第195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罪行进行调查有利于司法公正时(b)或(c)项看来是在该法院的某项诉讼中或与该诉讼有关而犯下的罪行,则该法院在进行其认为必要的初步调查后,可记录一项表明此意的裁断,并就此作出由该法院的主审人员签署的书面申诉,并将该裁断转交具有司法管辖权的第一级法官,并可为被告人在该法官席前出庭提供足够的保证,或如果被指控的罪行不可保释,如果他认为有必要,可将被拘留的被告送交该法官,并可约束任何人在该法官面前出庭作证。
但如提出申诉的法院是特区高等法院或国家高等法院,则申诉可由法院指定的法院人员签署。
(2)随即,该裁判官须依法推进,视为根据第200条提出的控告。
(3)如果该裁判官或任何该案被移交至的裁判官得到通知,称其面前之事项产生的司法程序中作出的裁决有待上诉,如他认为合适,可在任何阶段暂停案件的审理,直至已决定作出上诉为止。
476A.【下级法院不作为的,上级法院可以申诉】就其中提及的以及声称是在该法院诉讼程序中或与该法院诉讼程序有关的任何犯罪,第476条第(1)款赋予民事法院、税收法院和刑事法院的权力在第195条第(3)款的含义下可以由前述法院的上级法院行使,前提条件是前述法院既未依据第476条的规定提起控告,也未拒绝提起控告的申请。如上级法院作出了控告,则第476条的规定也应相应地适用。
476B.【上诉】被民事法院、税收法院或刑事法院拒绝依据第476条或第476条A款提出控告的任何人,或被提出控告的任何人,均可在第195条第(3)款的含义内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向有关各方发出通知后,上级法院可随即指示撤回控告或视情况自行提出该下级法院可能根据第476条作出的控告。如果上级法院提出此类控告,第476条的规定应相应适用。
477.***
478.【民事法院和税务法院完成调查并向高等法院或分区法院作出承诺的权力】(1)任何此类犯罪行为发生在民事法院或税收法院上,或在司法程序过程中根据民事法院或税收法院的通知提起,并且该案件应由高等法院或最高民事法院专属审理或者民事法院或税收法院认为案件应由高等法院或最高民事法院审理的,此类民事法院或税收法院可以自行完成调查而非根据第476条将案件送交裁判官进行调查,并视具体情况将被告羁押或保释送至高等法院或最高民事法院审理。
(2)在本条之下,为了进行调查,民事法院或税收法院可行使裁判官的所有权力;其调查程序应尽可能按照第十八章的规定进行,并应视为由裁判官进行。
479.【民事或税务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程序】当民事法院或税收法院作出任何此类羁押时,法院应将羁押令、案件记录和指控送交地方裁判官或其他有权进行审判的裁判官。视情况而定,该裁判官须将案件连同控方和辩方的证人一并提交省、邦高等法院或州高等法院或最高民事法院。
480.【某些藐视法庭案件的程序】(1)当《刑法典》第175条、第178条、第179条、第180条或第228条所述的任何此类罪行是在任何民事、刑事或税务法院的审理或在场的情况下犯下的,法院可将罪犯拘留,并在法院开庭前的任何时候,如果法院认为合适,可在同一天,认识到这一罪行,对罪犯处以不超过20,000缅元的罚款,如果不支付罚款,则处以一个月的简单监禁,除非提前支付罚款。
(2)***
481.【此类案件的记录】(1)在任何此类案件中,法院应记录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犯罪者作出的陈述(如有),以及判决和判刑。
(2)如果罪行归于刑法典第228条之下,则该记录应说明扰乱或冒犯的司法程序的性质和阶段,以及扰乱或冒犯行为的性质。
482.【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应根据第480条处理的程序】(1)如法院认为某个被指控的在法院面前犯下第480条罪行的自然人在除了未缴纳罚金的原因外应被监禁,或应对他处以超过二万缅币的罚金,或法院因其他原因认为此案件不应按第480条处置,则该法院在记录构成犯罪的事实和上文所述的被告陈述之后,可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地方裁判官审理此案,并可要求提供安全保障以使被告人在裁判官面前出庭。如果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法院可将被告拘留转交给该裁判官。
(2)在本部分之下被移交任何案件的裁判官,应按上文所述的方式审理对被告的控告。
483.【注册官或分注册官在第480条和第482条范围内,何时可被视为民事法院的情形】如果联邦总统指示,根据登记注册法案被委任的任何登记机构或子登记机构应被视为第480条和第482条所指的民事法院。(民事法院成立条件)
484.【服从或道歉后释放罪犯】当任何法院根据第480条或第482条判定罪犯应受惩罚,或因拒绝或不做任何他被合法要求做的事情,或因任何故意侮辱或干扰而将他送交法官审判时,法院可自行决定,在罪犯服从该法院的命令或要求时,或在道歉令其满意时,释放罪犯或免除惩罚。
485.【对拒绝回答的或拒绝出示文件的人士的监禁或判刑】如果在刑事法院被要求出示文件或事物的任何证人或自然人拒绝回答向他提出的问题,或拒绝出示法院要求出示的他所拥有的任何文件或物品,且没有为此类拒绝行为提供任何合理的理由,该法院可以在书面记录理由的条件下,判处他普通监禁,或在主审裁判官或法官的指示下,判处不超过七天的拘留。
486.【藐视法庭罪的上诉】(1)被法院根据第480条或第485条判刑的任何人,尽管有上述任何规定,均可向可就前述法院作出法令或命令的被上诉的法院提出上诉。
(2)根据第三十章的条款,在可适用的范围内,适用于根据本条提出的上诉,上诉法院可以更改或推翻原先的判决,或减少、撤销被上诉判决的刑罚。
(3)对(仰光市民事法院)作出此类定罪提出的上诉应向高等法院提出,任何其他小案,民事法院对此类定罪的上诉均应向该法院所在的最高民事法院分庭提出。
(4)针对根据前述规定被委任的登记机构或子登记机构官员作出此类定罪的上诉,与针对该官员以法官的身份作出的定罪提出的上诉,提交到的法院相同,在其他情况下对此类定罪的上诉可向地区法官提起。
487.【特定法官及法官在自行审理第195条所提述的罪行时,不应审理该等罪行】(1)当某个罪行是在法官面前犯下的,或因藐视法官权威犯下的,或是在司法程序进行中被提交至法官面前时,除了第480条和第485条规定的情况以及省、邦高等法院或州高等法院法官之外,刑事法院法官或法官不得对第195条所述的任何罪行审判任何人。
(2)第476条或第482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有权向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交案件的法官提交任何应向该法院提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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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基础性社会规范,是规范优益权行使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有效限制行政优益权,首先需要统一行政协议法律规范体系。前文已经提到,行政优益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并非不存在,现阶段的主要困难在于缺失高位阶统领性的法律文件,因此笔者建议:制定《行政程序法》并对行政协议单独立法。行政程序法是以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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