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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和减刑规定与应用

【摘要】:对于那些被判处缓刑或赦免的人,一般而言,警察可以将其无证逮捕,押还去接受未满的判刑部分。根据暂停或豁免刑罚的条件,可由被判缓刑或赦免的人,或独立于其意愿的人履行。此处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干扰联邦总统的权利,以给予赦免,缓期执行或减轻处罚。联邦总统可根据第二条一般规则或特别法令,就暂缓执行判决以及提出和处理请愿书的条件发出指示。严格监禁,刑期不超过本可判处的刑期,相同刑期的单纯监禁。

401.【中止或赦免判决的权力】(1)当任何人因某项罪行被判处刑罚时,联邦总统可在任何时间,无条件地或在被判刑人接受的任何条件下,暂停执行其判刑或将其被判处的全部刑罚或任何部分刑罚赦免。

(2)每当向联邦总统申请暂停刑罚或豁免时,联邦总统可在要求或确认其定论之前或之后要求法院的主审法官就其意见陈述看法,是否应该批准或拒绝申请,以及批准或拒绝该意见的理由,以及将该意见陈述转发为审判记录或其记录的核证副本。

(3)如果任何被联盟总统认为已被暂停或减免的条件未得到履行时,联邦总统可以取消暂停或减免。对于那些被判处缓刑或赦免的人,一般而言,警察可以将其无证逮捕,押还去接受未满的判刑部分。

(4)根据暂停或豁免刑罚的条件,可由被判缓刑或赦免的人,或独立于其意愿的人履行。

(4A)上述条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刑事法院根据本法典任何条款通过的任何条款,或任何限制任何人自由,或强制其或其财产承担任何责任的法律

(5)此处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干扰联邦总统的权利,以给予赦免,缓期执行或减轻处罚。

(5A)如果由联邦总统给予有条件赦免,则由此施加的任何条件,无论性质如何,均应视为由主管法院根据本规则判处的,并且相应地应为可执行的。

(6)联邦总统可根据第二条一般规则或特别法令,就暂缓执行判决以及提出和处理请愿书的条件发出指示。

402.【减轻处罚的权力】(1)联邦总统可在未经被判刑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下列任何一项减刑后的任何其他判决,判决减刑——死亡、流放,根据相关法律终身监禁或者无限期监禁或者监禁二十年。严格监禁,刑期不超过本可判处的刑期,相同刑期的单纯监禁。

(2)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刑法》第54条或第5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