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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判决申请以确认结果

【摘要】:374.如区法院判处死刑,应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程序,除非经高等法院确认不得予以执行。376.在根据第374条提交的任何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可确认判决,或作出任何其他有法律依据的判决,或可撤销定罪,并就区法院可能定的罪对被告定罪,或就同一指控或经修改指控安排新的庭审,或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宣判。377.在每一个如此提交的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所确认的判决或其判处的新判决或新命令,应由至少两名高等法院法官作出、通过和署名。

374.【死刑判决由分区法院递交】如区法院判处死刑,应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程序,除非经高等法院确认不得予以执行。

375.【指示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或进一步搜集证据的权力】(1)联邦最高法院在提交前述程序时,如认为应就关乎被定罪人有罪或无罪的任何要点进行进一步的询问,或就该要点采取额外的证据,则其可自行进行此询问,或指示由区法院进行询问。

(2)在陪审员在场时,不得作出上述询问或收取上述证据,且除非联邦最高法院另有指示,被定罪人可在作出相同辩护时免于出庭。

(3)如询问或证据(如有)非由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或收取的,询问及证据的结果应由高等法院核准。

376.【高等法院确认判决或撤销定罪的权力】在根据第374条提交的任何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a)可确认判决,或作出任何其他有法律依据的判决,或(b)可撤销定罪,并就区法院可能定的罪对被告定罪,或就同一指控或经修改指控安排新的庭审,或(c)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宣判。

但在允许被告作出上诉的期限届满前或被告提起上诉而该上诉被撤回前,不得依据本条作出对判决的确认令。

377.【由两名法官签署确认书或者新的判决】在每一个如此提交的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所确认的判决或其判处的新判决或新命令,应由至少两名高等法院法官作出、通过和署名。

378.【意见分歧时的程序】当任何该等案件在法官席前聆讯,而该等法官意见均等时,该案件连同其对该案件的意见须提交另一名法官,而该名法官在进行其认为适当的聆讯后,须发表其意见,而判决或命令须遵从该意见。

379.【向高等法院申请确认的案件的程序】如由区法院提交至高等法院确认死刑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的适当官员应在高等法院作出确认令或其他命令后,立即将加盖高等法院印章并经其正式署名的命令复印件送交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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