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被告刑事判决的罪行和刑罚详解及记录

被告刑事判决的罪行和刑罚详解及记录

【摘要】:它应具体说明被告被定罪的罪行和《刑法》或其他法律的章节,以及他被判处的刑罚。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法院不必书写判决书,但区法院应将陪审团控罪负责人记录在案。369.除本法或其他现行有效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在署名判决书后,不得对判决书进行修改或复审,但更正笔误的除外。370.***371.应被告人的申请,应立即将判决书复印件送至被告人。除传唤案件外,任何情况下均应免费提供该复印件。372.原判决书应与起诉记录合并归档。

366.【送达判决的方式】(1)在有原始管辖权的刑事法院的每次审判中,都应宣判判决,或以下列方式说明判决的内容:

(a)在庭审结束后立即或在随后的某个时间,在公开法庭上向当事人双方或其辩护人作出通知。

(b)以法庭语言,***或被告或其辩护人理解的其他语言,但如控方或辩方要求主审法官宣读完整判决的,则主审法官应宣读完整判决。

(2)被告人在押的,应带至庭前;如未被羁押,则法院应要求其出庭听取作出的判决结果,但如该人已获免除亲自出庭受审,而判决仅为轻判或其获判无罪,则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可在该人辩护人出庭时交付判决。

(3)任何刑事法院交付的判决,不得仅因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其辩护人在通知交付之日或地点缺席,或出于履行职务缺席或由于辩护人失误未通知当事人该交付日及地点而缺席,被视为无效。

(4)本条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限制第537条规定的范围。

367.【判断的语言判断的内容】(1)除本法典另有明确规定外,每项此类判决应由法院主审官以法院语言书写或由该主审官口述;并须载有决定的一点或多点、就该点作出的决定及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并须由公开法庭的主审人员在宣布判决时注明日期及签署,如判决并非由主审人员亲笔书写,则该判决的每一页均须由他签署。

(2)它应具体说明被告被定罪的罪行(如果有的话)和《刑法》或其他法律的章节,以及他被判处的刑罚。

(3)如是依据《刑法》作出的定罪,且该罪所属《刑法》法条两条中的哪一条或同一条中的哪部分内容存疑的,法庭应以另一种方式作出同样的判决。

(4)如判决无罪的,应载明被告无罪的罪行,并指示将其释放。

(5)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法院不必书写判决书,但区法院应将陪审团控罪负责人记录在案。

(6)为实现本条目的,根据第118条或第123条第(3)款作出的命令,应被视作判决。

368.【死刑判决】(1)如某人被宣判死刑,在宣判时应指示其颈部将被悬挂致死。

【流放判决】(2)被宣判流放时,不得述明该人将被流放的地点。

369.【法院不得更改判决】除本法或其他现行有效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在署名判决书后,不得对判决书进行修改或复审,但更正笔误的除外。

370.***

371.【判决的副本等在被告提出申请时交给被告】(1)应被告人的申请,应立即将判决书复印件送至被告人。除传唤案件外,任何情况下均应免费提供该复印件。

(2)在分区法院由陪审团进行的审判中,应被告的申请,应将一份陪审团控罪负责人的复印件送至被告人,不得延迟,不得收费。

【死刑判决】(3)如分区法官判处被告死刑,被告希望上诉的,应另行告知其上诉期限且其上诉将被优先对待。

372.【判决在何处保存】原判决书应与起诉记录合并归档。

373.【分区法院应将判决与裁决的副本送交地区法院】如由区法院审理的案件,该法院应将其裁判结果及判刑(如有)的复印件送交至有管辖权举行该庭审的区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