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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陪审员名单及传唤方式

【摘要】:如开庭法官与地区法官之间有意见分歧,则该名单上应略去该拟任陪审员的姓名。经修订的名单复印件,应由开庭法官及地区法官署名,并送至法院书记员。331.每次庭审法院书记员均应备制一份出席该庭审陪审员姓名的名单。上述罚金应由区法官在作出该命令的法院有管辖权的范围内,以扣押和出售属于该陪审员的任何动产的方式征收。

319.【担任陪审员的责任】除下文另有提及外,二十一岁至六十岁之间的所有男性均有义务在其居住地区内,或经联邦总统考虑当地情况而设立的较小区域内举行的任何审判中担任陪审员。

320.【豁免】下列人员可免于担任陪审员的义务,即:

(a)官员级别高于区法官的联邦议会中任何部门的成员;

(b)授薪法官;

(c)税收海关专员和征收专员;

(d)任职于海关部门缉私队的警员及其他人员;

(e)任职于征税部门而征收专员认为基于公职适合对其免除的人员;

(f)宗教牧师或牧师人员;

(g)缅甸陆军海军空军人员,除非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使其有特殊义务担任陪审员的;

(h)公开和经常从事医学专业的外科医生,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i)实际执业中的法律从业人员(由《法律从业人员法》定义);

(j)受雇于邮局和电报部门的人员;

(k)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免于亲自出庭的人员;

(l)由联邦总统免除担任陪审员义务的其他人员。

321.【陪审员名单】(1)法院书记员应按字母顺序备制一份依法应担任陪审员且其认为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的人员名单,而该人员不太可能被第278条第(b)款至第(h)款(含首尾两条)的规定所反对的。

(2)该名单应载有每人的姓名、住址及性格或职业。

322.【公布名单】该名单的复印件应张贴在区法官法庭及区法院内,并于名单涉及人员住址的城镇或城镇附近的显著地方广而告之。

323.【对名单有异议】每份复印件或摘录均应加入一份通知,述明对该名单的异议将由开庭法官及地区法官在通知所述时间于区法院聆讯并决定。

324.【修改名单】(1)为聆讯前述异议,开庭法官应与地区法官共同商议,再通知所述的时间及地点,对名单进行修订,聆讯对修订中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异议(如有),剔除其认为不适合担任陪审员的,或根据第320条可免除该义务的人的姓名,并添加其认为有资格担任但名单遗漏的人的姓名。

(2)如开庭法官与地区法官之间有意见分歧,则该名单上应略去该拟任陪审员的姓名。

(3)经修订的名单复印件,应由开庭法官及地区法官署名,并送至法院书记员。

(4)开庭法官和地区法官在编制和修订名单时作出的任何命令均为最终命令。

(5)任何根据本条未提出的豁免,应当视作已被放弃,直至下一次修订该名单为止。

【年度名单修订】(6)如此编制和修订的名单应每年重新修订一次。

(7)经如此修订的名单应视为新的名单,并应受上文所载有关原先备制的名单的所有规则的限制。

325.【特别陪审员名单的编制】在联邦总统宣布某些罪行的审判应由特别陪审团进行的任何地区的情况下,除了上文规定的修订名单之外,法院书记员还应编制一份特别名单,其中载有修订名单上的陪审员的姓名,而且他认为这些陪审员由于在财产、品格教育方面具有较高的资格,适合担任特别陪审员的人:规定将任何人的姓名列入这种特别名单不得涉及将其姓名从修订名单中删除,也不得免除其在未经特别陪审团审判的情况下担任普通陪审员的责任。

326.【传召陪审员的法庭书记】(1)法院书记员通常应于确定开庭日期起至少七日内,经其认为应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自上述经修订名单或特别名单中传唤足额的人员,应被传唤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该案要求传唤数量。

(2)被传唤人的姓名应以抽签方式在公开法庭上抽取,但不包括已在六个月内曾任职的人,除非缺少该人就不能补足人数;以此方式抽取的姓名应在上述信件中述明。

(3)***

(4)***

327.【召集另一组陪审员的权力】法院书记员可指示陪审员于第326条规定外的其他周期接受传唤,如出庭审判人员数量不能满足一组陪审团出席,或基于其他有必要作出前述指示的理由。

328.【传票的形式及内容】向陪审员作出的传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规定其在传唤中所指明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其以陪审员的身份出席。

329.【政府或铁路工作人员何时可以免于陪审员义务】任何被传唤担任陪审员的人员,如其任职于政府或铁路管理局,则传唤其担任陪审员的法院,经由该陪审员受雇的办公室主任表示其担任陪审员会造成公众不便时,该法院可免除其出席义务。

330.【法庭可免于陪审员出席】(1)区法院有合理理由,可免除任何陪审员出席任何庭审的义务。

【法院可免除特别陪审员十二个月内担任陪审员的义务】(2)在任何由特别陪审团进行的审讯结束后,如区法院认为适当,可传唤已在该陪审团任职的陪审员并重新安排其担任十二个月陪审员。

331.【出席的陪审员名单】(1)每次庭审法院书记员均应备制一份出席该庭审陪审员姓名的名单。

(2)该名单应与根据第324条修订的陪审员名单合并保存。

(3)应在上述修订名单的空白处提及根据本条编制的名单中提及的所有姓名。

332.【不出席陪审员的罚则】(1)任何以陪审员身份被传唤并出席的人,在无合法理由情况下未经传唤出庭,或在出庭后未经法官允许而离开,或休庭后经命令出庭不到庭者,可根据法庭命令对其处以不超过一百缅币的罚金。

(2)上述罚金应由区法官在作出该命令的法院有管辖权的范围内,以扣押和出售属于该陪审员的任何动产的方式征收。

(3)如有正当理由,法院可免除或减少任何罚金。

(4)如未能通过扣押和出售的方式追回罚金,经区法院下令,可判处该陪审员在民事监狱中十五日监禁,除非其在上述期限结束前缴纳了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