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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陪审员名单及传唤程序

【摘要】:经修订的、有法院书记员署名的、依法应担任一般陪审员及特别陪审员的名单,应在备制后的5月1日前在宪报刊登一次。316.高等法院已作出通知,表示有意在仰光以外的地方为行使其原来的刑事管辖权而开庭,除高等法院作出的任何指示另有规定外,该地方的法院应从名单中传唤足够人数的陪审员并以下文所述方式传唤其至区法院。但经自由裁量,法院可免除任何上述判处的罚金或监禁。

312.【特别陪审员人数】高等法院可规定于任何时间,在特别陪审员名单中录入姓名的人数。

313.【普通陪审员名单和特别陪审员名单】(1)法院书记员应在每年4月1日前,并在符合高等法院适时制定的规则的规定下,备制:

(a)所有有义务担任一般陪审员的人员名单;

(b)仅限可担任特别陪审员的人员名单。

(2)在备制第(b)项中的名单时,应注意列明该名单人员的财产、品格及受教育程度。

(3)任何人不得仅因上一年度曾被列入特别陪审员名单,就有权得以被列入特别陪审员名单。

(3A)联邦议会部门成员可免于担任陪审员义务。

(4)联邦总统有权免除任何政府授薪职员担任陪审员义务。

(5)法院书记员在符合上述规则的情况下,有充分的酌情决定权备制其认为适当的上述名单,而不得就其决定提出上诉或复核。

314.【公布初步和订正后的名单】(1)有法院书记员署名的、依法应担任一般陪审员及特别陪审员的初步名单,应于备制后的4月15日前在宪报刊登一次。

(2)经修订的、有法院书记员署名的、依法应担任一般陪审员及特别陪审员的名单,应在备制后的5月1日前在宪报刊登一次。

(3)上述名单复印件应贴于法院的显著位置。

315.【传召陪审员人数】(1)在上述经修订的所列人员名单中,凡依法应在特别陪审团或一般陪审团任职的人,如法院书记员认为有需要,应被传唤至仰光参加每届会议

(2)每人不得在六个月内被传唤多于一次,但在缺少某人使应会人员不足的情况除外。

(3)如在任何会议持续期间,被传唤的人数不足,则应传唤上述依法应担任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316.【在高等法院开庭地点以外传唤陪审员】高等法院已作出通知,表示有意在仰光以外的地方为行使其原来的刑事管辖权而开庭,除高等法院作出的任何指示另有规定外,该地方的法院应从名单中传唤足够人数的陪审员并以下文所述方式传唤其至区法院。

317.【军事陪审员】(1)除被传唤为陪审员的人员外,如认为有必要,在与指挥官沟通后,上述区法院可安排传唤所需数量的来自(缅甸)军队或空军驻地十英里范围内的现役和非现役官员,以弥补上述在高等法院审判被告犯有罪行的人所需的陪审团人数。

(2)尽管本法有任何其他规定,所有被如此传唤的官员应有义务在陪审团中任职,但其指挥官有意图使其履行紧急公务或其他特殊官方原因的,不得对其进行传唤。

318.【陪审员未能出席】根据第315条、第316条或第317条规定被传唤的任何人员,在无合法理由情况下未经传唤出庭,或在出庭后未经法官允许而离开,或休庭后经命令出庭不到庭者,视为犯有藐视法庭罪,在法官命令下,应对其处以法官认为适当的罚金,如不缴纳该罚金,应判其于民事监狱内服六个月以下监禁,直至罚金缴清为止。

但经自由裁量,法院可免除任何上述判处的罚金或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