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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审理案件的终审判决

【摘要】:297.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在为案件进行辩护及公诉人答复(如有)终结时,法院应继续通过陪审团作出指控,整理控告和辩护的证据,制定指导陪审团的法律。前述问题由陪审团决定。300.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在法官完成指控后,陪审团可退席以商议裁判结果。在陪审团认为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有六个陪审员持相同意见的,陪审团主席应如实通知法官。如被告被定罪,法官应依法进行宣判,依据第562条继续审理的情形除外。

297.【陪审团负责】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在为案件进行辩护及公诉人答复(如有)终结时,法院应继续通过陪审团作出指控,整理控告和辩护的证据,制定指导陪审团的法律

298.【法官的职责】(1)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有责任:

(a)决定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所有法律问题,特别是关于提议证明的事实的相关性、证据的可接受性或当事方或代表当事方提出的问题的适当性的所有问题;并酌情防止提出不可接受的证据,无论当事人是否反对;

(b)决定在审判中作为证据的所有文件的含义和结构;

(c)决定所有可能需要证明的事实事项,以便能够提供特定事项的证据;

(d)决定出现的任何问题是应由法官本人或陪审团解决。在这一点上,法官的决定对陪审员有约束力。

(2)法官如认为适当,可在总结过程中,就任何事实问题或任何法律与事实混合的问题,向陪审团表达与诉讼有关的意见。

例 释

(a)基于已证明非本案证人所作陈述可采性的具体情形,拟用该陈述进行证明的,应由法官而非陪审团决定前述情形是否已被证明。

(b)宣称原始证据已遗失或销毁,而拟提交传来证据的,法官有义务决定原始证据是否已遗失或销毁。

299.【陪审员的义务】陪审团有义务:

(a)决定事实的哪些部分是真实的,并根据法官的指示,将依据事实真实部分做出裁判;

(b)确定所有技术术语(法律术语除外)的含义及必须确定使用了特殊意义的文字,无论该文字是否出现在文件中;

(c)决定一切依法应被视为事实问题的问题;

(d)决定一般性不特定表达是否适用于特定案件,除非该等表达涉及法律程序,或除非其含义已由法律确定,无论何种情况,法官有义务决定其含义。

例 释

(a)A因谋杀B而受审。法官有义务向陪审团解释谋杀罪与一般杀人罪的区别,并告诉陪审团根据何种事实认为A应被定谋杀罪或一般杀人罪或应被宣告无罪。陪审团有义务决定哪些事实是真实的,并按照法官的指示做出裁判,无论该指示是否正确及陪审团是否同意。

(b)对于某人某一点是否持有合理怀疑,工作是以合理的技能还是尽职尽责完成的。前述问题由陪审团决定。

300.【退庭以商讨】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在法官完成指控后,陪审团可退席以商议裁判结果。除经法院允许外,陪审员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与陪审团中任何成员交谈或进行任何通信

301.【交付判决】如陪审团已商定裁判结果,陪审团主席应将该结果或大多数人支持的结果通知法官。

302.【陪审团意见不一的程序】如陪审团未取得一致同意,法官可要求其退席另行商议。在法官认为合理的一段时间后,陪审团可做出裁判,尽管意见仍不一致。

303.【对每项指控均需作出裁决】(1)除法院另有命令外,陪审团应就被告被审讯的所有指控做出裁判,法官可向其提出必要的、用于确定其裁判结果的问题。

(2)前述问题及回答应被记录在案。

304.【修改判决】因意外或错误而作出错误裁判时,陪审团可在记录后立即在庭前对裁判进行修正,并应维持最终修正的效力。

305.【高等法院的裁决何时生效】(1)在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陪审团意见一致或者有六个陪审员持相同意见的,在法官认可下,其可根据陪审团前述意见做出裁判。

(2)在陪审团认为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有六个陪审员持相同意见的,陪审团主席应如实通知法官。

【在其他情形下解散陪审团】(3)如法官不认可陪审团大多数人意见,其应即刻解散陪审团。

(4)如意见一致的人数不足六人,法官应在其认为合理的时间届满后,解除陪审团的职务。

306.【分区法院判决何时生效】(1)在区法院审理的案件,法官认为不需要对陪审团或者陪审团大多数人的裁判表示异议的,应作出相应的判决。

(2)如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应将无罪判决记录在案。如被告被定罪,法官应依法进行宣判,依据第562条继续审理的情形除外。

307.【分区法官不同意判决的程序】(1)如法官不认可陪审团或陪审团大多数人就被告人受审的全部或部分指控所作的裁判,且其明显认为为实现公平,有必要将有关前述被告人的案件送至高等法院审理的,法官应相应地呈交案件,将其意见记录在案,且在案件判决非为无罪宣判的,将其认为被告所犯罪行述明;在此情形下,如根据第310条规定被告另被指控的,法官应继续就该指控审理被告,并将作出的裁判作为定罪。

(2)法官根据本条呈交案件时,不得就被告人已被审讯的指控,将无罪判决或定罪判决记录在案,但可将被告人还押候审或允许其保释。

(3)高等法院在处理如此呈交的案件时,可行使其在上诉案件中可行使的任何权力,并在考虑全部证据、充分考量区法官及陪审团的意见后,就陪审团对由其审判的、针对被告的指控而作出有罪裁判的罪行,对被告作出无罪或有罪宣判;如宣判有罪,可作出区法院已作出的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