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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控辩案件的程序和要点

【摘要】:法院可宣布无罪的判决并记录在案,或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指示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判。290.被告或其辩护人可陈述案件,说明其依据的事实或法律,并就控方的证据作出其认为必要的评论。294.如某陪审员个人对案件某相关事实知悉,其有义务向法官告知此事。

286.【案件的审理以检方的控诉开始】(1)已选出所有陪审员且由该陪审团进行审判,或在无陪审团的情况下,被告拒绝辩护或声称接受审判时,公诉人应宣读《刑法典》或其他法律中有关被指控罪行的描述,且简要陈述其希望以何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以此开启法庭辩论

(2)此后公诉人应询问其证人。

287.【在法官面前对被告进行查问以作为证据】经妥善记录或有履职法官在场的对被告的询问(如有),应由公诉人提供并作为证据出示。

288.【初步调查时提供的证据可予受理】根据第十八章在被告在场时妥善记录的有关证人的证据,如该证人经出庭和询问,可依主审法官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将其作为符合《证据法》有关规定的证据。

289.【对证人查问以起诉之后的程序】(1)在完成对控方证人的询问时,应询问被告有无意愿代表自己提供证据及是否确定提供证据,主审法官应以第342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告知被告。

(2)如被告拒绝提供证据的,为使其能够解释对其不利证据中的任何情形,将被进行相关询问;主审法官认为无须进行该询问时除外。

(3)如被告拒绝提供证据,并声明其无意提出证据,那么完成对被告的询问(如有)后,公诉人可总结本案;且如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犯了罪,法院可以进行无罪的判决并记录在案,或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指示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判。

(4)如被告或数名被告中的任何一人有意愿代表自己作证或声称其确要提出证据,且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犯罪。法院可宣布无罪的判决并记录在案,或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指示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判。

(5)如果被告或数名被告中的任何一人声称其确要提出证据,且法院认为有证据表明他犯了罪;或其声称不打算提出证据,公诉人总结案件,法院认为有证据表明被告犯罪的,法院应要求被告进行答辩。

290.【辩护】被告或其辩护人可陈述案件,说明其依据的事实或法律,并就控方的证据作出其认为必要的评论。如果被有意愿代表自己作证的,应提供证据;在询问、交叉询问和再次询问(如有)结束后,被告应询问其证人(如有),并在该询问及再次询问(如有)结束后,总结被告的案件。

291.【被告询问和传唤证人的权利】如果证人出庭,应允许被告讯问其以前未指名的任何证人;但是,除了第211条和228条规定的情况外,他无权传唤任何证人,但将名单上的证人交给他被交付审判的地方法官时除外。

292.【检察官答辩权】下列情形,公诉人有权进行答复:

(a)如被告或任何被告讯问任何证人;

(b)基于法律经法院许可下;

(c)经法院许可,被告在作出辩护后出示无须证明的文件时。

但在第(c)项所述情况下,除非法庭另有许可,否则答复应限于对出示的文件进行评论。

293.【陪审团可见】(1)法院认为陪审团应考察被指控罪行的犯罪发生地或其他被指控的对审判有重要影响的事件发生地,法院应作出具有如此效力的命令,同时陪审团应在法院官员看管下全体行动,并由法院指定人员指引其至前述地点。

(2)除非经法院许可,否则该官员不得让任何其他人与任何陪审团交谈或进行任何交流,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否则他们应在审查结束后立即返回法院。

294.【何时陪审员可以接受查问】如某陪审员个人对案件某相关事实知悉,其有义务向法官告知此事。基于此,该陪审员可能会在宣誓时被以对其他证人的同样方式询问、交叉询问及再次询问。

295.【休庭之后的开庭陪审团须出席】如审判休庭,陪审团应出席延期的及此后的每次庭审,直至审判全部完成。

296.【确定陪审团】高等法院可不时制定规则,规定在持续一天以上的审判中陪审团应保持一致;并在符合该等规则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可命令陪审员是否及以何种方式由法院人员看管在一起,或是否准许他们返回各自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