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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任命陪审团主席

【摘要】:在法官认为合理的时间内,陪审团多数成员未一致同意任命陪审团主席的,应由法院任命。

274.【陪审团人数】(1)由高等法院审判的案件,陪审团应由九人组成。

(2)在区法院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经联邦总统作出适用于任何特定区或某区特定类别罪行的命令进行指示,陪审团应由不少于五人或不多于九人的奇数成员组成:

但如被告被指控罪行应判处死刑的,陪审团应由不少于七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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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陪审员以抽签方式选出】陪审员应以高等法院适时制定的规定所指示的方式,通过抽签从被传唤担任陪审员的人员中选拔。

但条件是:

第一,在根据本条向法院作出有关规定前,选拔陪审员应遵循本院现行最普遍的方式。

第二,在传唤人员不足时,经法庭允许,可在出席传唤的人员中选拔陪审员并确定陪审团人数。

第三,在仰光高等法院的某次审判中被告被指控犯有可判处死刑的罪行,或如在其他案件中,高等法院法官作出相应指示,陪审员应从下文述明的特别陪审团名单中选出。

第四,凡联邦总统宣布对某些罪行可由特别陪审团审理的地区,经法官指示,陪审员应从第325条规定的特别陪审团名单中选出。

277.【陪审员名单】(1)在选出每位陪审员时,应大声宣读其姓名;在某位陪审员出庭时,应询问被告是否对该陪审员出席审判提出异议。

【对陪审员的异议】(2)异议可由被告或公诉人向前述陪审员提起,且应当述明提起异议的理由。

【对陪审员的无因反对】但在高等法院,代表政府及被告当事人的人数不得超过8人。

278.【异议的依据】任何基于下列理由而向陪审员提出的异议,如被法院采信,均应获准许:

(a)陪审员存在某些推定或实际的偏袒的;

(b)出于某些个人原因,如外国国籍等,依据当前有效的任何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所要求的在资格认定上不足的,或年龄在21岁以下或60岁以上的;

(c)因习惯或宗教誓言已放弃关注一切世俗事务的;

(d)担任法院内部职位或法院职能规划下有关职务的;

(e)因履行警方职责或受委托履行警方职责的;

(f)经法院认定,曾犯有相关罪行,不适合担任陪审员的;

(g)无法理解出示证据所使用的语言,或经解释后所使用的解释语言的;

(h)经法院认定,不适合担任陪审员的其他情形。

279.【对异议的决定】(1)对陪审员提出的任何异议均应由法院作出裁决,该裁决应被记录并具有终局效力。

【异议被允许】(2)如异议被允许,该陪审员席位应由其他应传唤参与且依据本条规定的形式选拔的陪审员代替。或者在无前述其他陪审员在场的情况下,由其他在法庭现场且被列于陪审员名单上的人员或法院认为合适的人员担任陪审员。

但未依据第278条对陪审员或其他人员提起异议而异议被允许的情况下除外。

280.【陪审团主席】(1)在选定所有陪审员后,其应任命一名成员担任陪审团主席。

(2)陪审团主席应主持陪审团辩论,传达陪审团的裁决,并要求法庭提供陪审团或陪审员所要求的任何信息。

(3)如陪审团多数成员在法官认为合理的时间内未能就首席陪审员的指定达成一致,由法院指定。

在法官认为合理的时间内,陪审团多数成员未一致同意任命陪审团主席的,应由法院任命。

281.【陪审员立誓】陪审团主席被任命后,陪审团应根据《宣誓法》宣誓。

282.【陪审员不出席的程序等】(1)在陪审团进行审判、作出裁决前的任何时间,如某陪审员出于充分理由未能参与审判的;或该陪审员自行缺席审判且强制出席不可行的;或该陪审员不能理解出示证据所使用的语言,或经解释后所使用的解释语言的,应增加一名新的陪审员,或者解散陪审团,重新选定陪审团。

(2)在前述任何情形下,均应启动新的审判。

283.【因犯人生病而解除陪审团的义务】当在审被告人不能出庭时,法官可解散陪审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