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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审判的特殊授权案件和限制罪行定罪刑期

【摘要】:但由法官行使第34条授予的特别权力之案件,不得简易审理。在简易审理过程中,法官或审判庭认为案件不宜简易审理的,其可将已经询问的证人召回,按照本法规定的方式重新聆讯案件。依照本章规定进行定罪的案件,不得判处六个月以上监禁。联邦总统可对任何有权简易审理犯罪的审判庭进行授权,授权其可通过由区法官任命的官员备制上述档案或审判意见;同时以此方式备制的档案或审判意见应由出席并参与审判程序的每位审判庭成员署名。

260.【简易审判的权力】(1)本法典包含的任何内容:

(a)区法官

(b)由联邦总统特别授权的一级法官;

(c)赋有一级法官权力的审判庭及由联邦总统特别授权的审判庭。

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简易地审判下列全部或部分罪行:

(a)依法不应处以死刑、根据相关法律终身监禁或者无限期监禁或者二十年监禁或超过一年监禁的罪行;

(b)属于《刑法》第379条、第380条或第381条的规定实施的盗窃,但价值或盗窃财物不超过五万缅币的;

(c)属于《刑法》第403条规定的诈骗侵占财产及第406条规定的刑事背信罪,但侵占或变卖的财产价值不超过五万缅币的;

(d)属于《刑法》第4711条规定的收受或保留赃物,及第414条协助窝藏或处理赃物,但涉及财产价值不超过五万缅币的;

(e)属于《刑法》第427条规定的伤害的;

(f)属于《刑法》第451条、第453条、第454条、第456条及第457条规定的罪行;

(g)属于《刑法》第504条以破坏和平为意图作出的侮辱及第506条刑事恐吓的;

(h)教唆上述任何犯罪的;

(i)企图实施上述任何犯罪,而该尝试即属犯罪的。

但由法官行使第34条授予的特别权力之案件,不得简易审理。

(2)在简易审理过程中,法官或审判庭认为案件不宜简易审理的,其可将已经询问的证人召回,按照本法规定的方式重新聆讯案件。

261.【赋予审判庭以更少权力的权力】联邦总统可授权任何赋有第二级别或第三级别权力的审判庭,以简易程序审理所有或部分下列罪行:

(a)无须判处死刑、流放,根据相关法律终身监禁或者无限期监禁或者监禁二十年,或三个月以上监禁的罪行;

(b)违反《刑法》第264条、第265条、第266条、第269条、第271条、第272条、第273条、第274条、第275条、第276条、第279条、第280条、第282条、第284条、第285条、第286条、第289条、第290条、第291条、第292条、第293条、第294条、第323条、第337条、第342条、第374条、第434条、第448条和第504条规定的罪行;

(c)属于《刑法》第379条或第380条规定的盗窃,但盗窃财产价值不超过三万缅币的;

(d)属于《刑法》第403条规定的诈骗侵占财产,侵占的财产价值不超过三万缅币的;

(e)属于《刑法》第411条规定的收受或保留赃物,及第414条协助窝藏或处理赃物,但涉及财产价值不超过三万缅币的;

(f)属于教唆上述任何犯罪的;

(g)企图实施上述任何犯罪,而该尝试即属犯罪的。

262.【适用传票和传票案件的程序】(1)除下文另有提及外,在本章中,传唤案件中应适用为传唤案件规定的程序;拘传案件中应适应为拘传案件规定的程序。

(2)依照本章规定进行定罪的案件,不得判处六个月以上监禁。

263.【不可上诉的案件记录】在不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法官或审判庭无须记录证人的证据或作出正式指控,但其应以联邦总统指示的形式记录下列事项:

(a)审判书编号;

(b)犯罪的日期;

(c)报告或起诉的日期;

(d)原告名称(如有);

(e)被告名称、比例、住所地

(f)起诉的罪行及已证的罪行(如有),及第260条第(b)款、第(c)款、第(e)款或第261条第(c)款、第(d)款、第(e)款中,所犯罪行涉及的财产价值;

(g)被告答辩及询问(如有);

(h)法院意见,及已宣判案件中对宣判理由的简要陈述;

(i)判决或其他最终命令;

(j)程序终止的日期。

264.【可上诉案件的记录】(1)在由法官或审判庭简易审理案件中,提起上诉的,法官或审判庭应在作出宣判前,将载有核心证据的审判意见及本条提及的其他事项记录在案。

(2)在本条规定提交备案的案件中,该等判决应作为唯一的记录。

265.【记录和审判的语言】(1)根据第263条作出的档案及第264条载录的审判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或由法官以法院使用的语言备制,并由其署名。

(2)联邦总统可对任何有权简易审理犯罪的审判庭进行授权,授权其可通过由区法官任命的官员备制上述档案或审判意见;同时以此方式备制的档案或审判意见应由出席并参与审判程序的每位审判庭成员署名。

(3)如联邦总统未作出如此授权的,由审判庭任何成员同前进行备制且署名的档案,应被视作适格档案。

(4)如审判庭成员有不同意见的,持异议的成员可写一份独立的审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