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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理的重刑案件的分析介绍

【摘要】:251.在重刑案件审判中,地方法官应遵守以下程序。被告随即应被召唤以进行抗辩,如其作出任何书面陈述,应被记录在案。被告拒绝提供证据的,在取得辩方证人证据前,应按照第342条第款规定的方式询问被告。法官在应任何证人的申请传召其出庭前,可要求其为审讯的目的而在出庭时所招致的合理开支存放于法院。对于本章规定的案件,法官未按照第349条或第562条规定进行审判的,如其认为被告有罪的,应依法对被告进行宣判。

251.【重刑案件中的程序】在重刑案件审判中,地方法官应遵守以下程序。

252.【起诉的证据】(1)当被告出庭或被带至庭前由法官审讯时,法官应继续聆讯原告(如有)并取得其为支持指控提供的所有证据,被告有权对原告(如有)及其为支持指控提供的证人(如有)进行交叉询问。

(2)地方法官应从被告或其他人处确认任何有可能了解案件事实且能为指控提供证据的人的姓名,法官认为有必要的,应传唤其出庭作证,被告有权对前述被传唤出庭为指控提供证据者进行交叉询问。

253.【被告的释放】(1)如果在取得第252条中提到的所有证据并对被告进行了法官认为必要的审查(如果有的话)后,法官认为没有提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应释放被告。

(2)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视为阻止法官在案件的任何前一阶段释放被告,如果该法官出于记录在案的原因认为指控毫无根据的话。

254.【当证明有犯罪时,应提出指控】在前述证据及询问已完成或案件中任何先前阶段,法官认为有理由推断被告已犯本章中具有可审判性的罪行,其对本案有审判权且认为其有权对被告作出惩戒的,法官可对被告作出书面的指控。

255.【询问是否认罪】(1)指控内容应向被告宣读及解释,应询问被告是否有罪或作出辩护。

(2)被告认罪的,地方法官应记录认罪陈述,经自由裁量后给被告定罪。

255A.【前科案件的程序】某案中已根据第221条第(7)款指控前罪,被告不承认其犯有前罪的,法官可根据第255条第(2)款或第258条对前述被告宣判后,采集关于前罪的证据同时据此作出裁决并记录在案。

256.【辩护】(1)如被告拒绝辩护,不辩护,或要求接受审判,应要求其立即表明是否意愿进行交叉询问,如有意愿,可对指控证据被采纳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如被告确有意愿,应召回其提名的证人,并在交叉询问和再次询问(如有)后,释放证人。指控中其余证人的证据应紧接被采取,经过交叉询问和再次询问(如有)后,其余证人亦应被释放。被告随即应被召唤以进行抗辩,如其作出任何书面陈述,应被记录在案。

(2)进入抗辩后,应询问被告是否意愿代表自己提供证据,地方法官应以第342条第(1)款方式对其进行警告。被告决定提供证据的,应紧接着采取其证据,在交叉询问和再次询问后应采取辩方证人的证据。被告拒绝提供证据的,在取得辩方证人证据前,应按照第342条第(2)款规定的方式询问被告。

257.【应被告要求强制出示证据的程序】(1)如果被告在开始辩护后,向法官申请发布任何程序,以强迫任何证人出庭接受讯问或盘问,或出示任何文件或其他东西,法官应发布此类程序,除非他认为此类申请应被拒绝,理由是提出申请的目的是干扰或拖延,或为了破坏司法公正。该等理由须由他以书面方式记录:

但如被告在控罪设定后已盘问或有机会盘问任何证人,则不得根据本条强迫该证人出庭,除非法官为公正起见有此需要。

(2)法官在应任何证人的申请传召其出庭前,可要求其为审讯的目的而在出庭时所招致的合理开支存放于法院

258.【无罪释放】(1)对于本章规定的案件已作出指控,地方法官认为被告无罪的,其应作出无罪命令。

(2)对于本章规定的案件,法官未按照第349条或第562条规定进行审判的,如其认为被告有罪的,应依法对被告进行宣判。

259.【没有报案人】如已因原告而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而在为聆讯该案而安排任何日期,原告缺席,而该罪可依法和解或不予审理的,则法官可酌情决定,即使前文载有任何规定,在作出指控前的任何时间,释放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