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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案件询问的程序及要点

【摘要】: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区法院有权进行审判的人不得被责成至高等法院审判。207.如案件由专属管辖的区法院、高等法院或法官认定具有相当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庭前询问应遵循下列程序。被告有对作出指控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自由,且在此情形下公诉人可对其再次询问。法官质疑相关指控的理由应被记录在案。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将释放被告的原因记录在案。

206.【提交审判的权力】(a)区法官、分区法官或第一级别法官或其他非经联邦总统授权的第三级别法官,可责成任何人至具有管辖权的区法院或高等法院就其罪行接受审判。

(b)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区法院有权进行审判的人不得被责成至高等法院审判。

207.【调查准备结束的程序】如案件由专属管辖的区法院、高等法院或法官认定具有相当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庭前询问应遵循下列程序(本章字体加粗部分)。

208.【采纳收集的证据】(a)如被告出庭或被带至庭前,法官应继续聆讯原告(如有)的陈述,并以下文所述方式收集支持指控的或代表被告提供的或由法官调取的证据。

(b)被告有对作出指控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自由,且在此情形下公诉人可对其再次询问。

【出示进一步控告的证据程序】(c)如提出控告的原告或官员或被告申请法官下令强制任何证人出庭或提供任何文件或物件,法官应如此下令,除非基于其认为不必下令的一定原因(应被记录在案)。

209.【被告何时被释放】(a)当第208条第(a)和第(c)款中提到的证据已被采纳,并且法官已对被告进行了审查(如有必要),以便使被告能够解释不利于他的证据中出现的任何情况,如果他发现没有足够的理由将被告交付审判,该法官应记录原因并释放被告,除非该法官认为此人应在他本人或其他法官面前受审。

(b)如法官有理由认为指控理由不足,则本条中任何内容不得被用于阻止其在案件先前阶段释放被告。法官质疑相关指控的理由应被记录在案。

210.【当指控确定时】(a)根据已收取的证据及已进行的询问(如有),如法官认为有充分理由责成被告接受审判的,应由其亲自作出指控,该指控应述明被告被指控的罪行。

【向被告解释指控并提供副本】(b)上述指控一经作出,应向被告宣读及解释,且经被告要求,应向其免费提供控告状的复印件。

211.【在庭上出示辩护证人名单】(a)如已向被告宣读并解释指控,应要求被告即刻陈述其是否意愿代表自己提供证据及出示证人。法官应以第342条第(a)款要求的方式通知被告。

【其他名单】(b)如被告声明其意愿出示证人,应要求被告即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交一份其希望被传唤出庭提供证据的人员名单(含职业及住所地等信息)。

【进一步名单】(c)法官可在自由裁量下,允许被告于后续时间里增添证人名单,本条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被视作阻止被告在受审前向法庭书记员另行提交其希望传唤出庭提供证据的人员名单,但本款中任何内容并非使得被告有权要求后增添名单中的任何人应被传唤出庭及接受询问。

212.【法官检查证人的权力】如被告意愿代表自己提供证据,法官可以后文述明的方式收取被告的证据,传唤第211条下被提名在任何名单中的证人并收取其证据。

213.【要求作出承诺】(a)如被告拒绝提供证据或依据第211条出示证人名单,或其述明其愿意提供证据或已出示证人名单,或同时述明提供证据的意愿并出示证人名单,经法官决定,已收取被告及其意愿询问的证人名单中证人的证据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官可下令责成被告接受高等法院或区法院的审判。

(b)在聆讯被告及其证人(如有)为抗辩提供的证据后,法官认为无充分理由责难被告的,其可撤销指控并释放被告。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将释放被告的原因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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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撤销第2条第13款规定的承诺】依据第213条,由有管辖权的法官作出的或依据第478条,由民事或财税法庭作出的责成指令,仅可由高等法院依法撤销。

216.【当被告提出要求时,传唤证人以辩护】如被告根据第211条出示任何证人清单并被责成接受审判,法官可将清单中未出庭过的证人传唤至被告所应受审的法庭出庭。

但在法官自由裁量下,可同意由书记员传唤前述证人,该证人应相应地被传唤。

【除非已经提交保证金,否则拒绝传唤不必要的证人】但在法官认为,同意传唤该名单中的证人是属于干扰、拖延或阻碍司法公正的,法官可要求被告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该证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有重大影响,且在法官不认可被告理由的情况下,其可拒绝传唤该证人(应将拒绝理由记录在案),或在传唤该人前,要求存入法官认为必要的金额,以支付证人出庭产生的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217.【报案人与证人的保证】(a)于区法院或高等法院出庭为必需且已出庭的原告及控辩双方的证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在区法院或高等法院召其履行自身义务进行指控或提供证据时,确保其出庭。

【因拒绝出席或拒绝执行保证书而被拘留】(b)如原告或证人拒绝出席区法院或高等法院,或拒绝履行上述指示义务的,法官可拘留该人直至其履行义务,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应将其送至区法院或高等法院拘留时,直至要求其出席区法院或高等法院。

218.【何时下达命令】如被告被责成接受审判,法官可在联邦总统指派下,向该人下达命令,通知其该责成情形并以与指控相同的形式述明罪行,除非法官认为该人已然知悉该责成情形,应将指控、询问记录及武器等其他作为证据出示的物件送至法庭书记员或其他经指派的官员。

219.【传召补充证人的权力】(a)作出责成命令的法官或在无此法官情况下其他依第206条授权的法官,可在其认为合适时,于责成命令下达后审判开始前,传唤并询问追加的证人,并确保其遵循后文规定方式出庭及提供证据。

(b)如有可能,前述询问应在被告出席时完成,且应向被告免费提供该证人所出示证据的复印件。

220.【在审判前羁押被告】审判终结前或审判期间,法官应根据本法有关缴纳保释金的条款,以法令形式拘留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