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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时,法官的询问及驳回记录

【摘要】:200.法官在接到起诉后,应即刻对已宣誓的原告进行询问,询问内容应简化为书面形式并由原告及法官署名。如其不属于第三级别的法官,应指示其他下级法官或警员或其他法官认为合适的人选,为确定起诉真实与否而进行询问或调查。但是,对于除起诉由法院提起的以外的情况,除非原告已完成第200条的宣誓询问,否则不得作出上述指示。如符合前述情况,法官应将其作出驳回的原因记录在案。

200.【对报案人进行检查】法官在接到起诉后,应即刻对已宣誓的原告进行询问,询问内容应简化为书面形式并由原告及法官署名。

但下列情形除外:

(a)如起诉是书面提起的,诉状中包含的所有内容均不得被视为要求法官在根据第192条移送案件前,对原告进行询问。

(b)如起诉是书面提起的,且该起诉由法院作出或由不履行公职的公务人员作出或打算作出的,该诉状中包含的所有内容均被不得被视为要求对原告进行询问。

(c)如案件已根据第192条移送且移送该案的法官已完成对原告的询问,接受移送的法官不得对原告进行再次询问。

201.【向不具备审理该案件资格的治安官报提起诉讼之后的程序】(a)如已以书面形式向法官上诉,但该法官对案件无管辖权,其应将该起诉返还至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并作出具有该行为效力的认可文件。

(b)如起诉是非书面形式的,法官应指示案件原告前往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

202.【因程序问题而延期】(a)收到起诉并经授权审理该案或依第192条接受移送案件的法官,在其认为适当时,可基于一定原因(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推迟作出强制被上诉人出庭的程序。其应自行询问案件。如其不属于第三级别的法官,应指示其他下级法官或警员或其他法官认为合适的人选,为确定起诉真实与否而进行询问或调查。

但是,对于除起诉由法院提起的以外的情况,除非原告已完成第200条的宣誓询问,否则不得作出上述指示。

(b)如本条中进行询问或调查的人员不是法官或警员,其可行使本法授予主管警局官员的权力,但无权进行无证逮捕。

(c)法官根据本条询问案件,在其认为合适时,可收取经宣誓证人提供的证据。

203.【报案的驳回】收到起诉或接受案件移送的法官,在对起诉的宣誓陈述(如有)及根据第202条的调查或询问的结果(如有)进行考量后,如认为无充分理由启动程序,其可驳回起诉。如符合前述情况,法官应将其作出驳回的原因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