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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诉讼程序的条件简述

【摘要】:案件的情况和上述高等法院的惯例程序将被承认。而该等罪行被指控或已经被提交,或与任何法院的任何诉讼有关,但该法院或该法院所属的其他法院有书面申诉的除外。如果民事法院一般没有上诉案件,则在其所在地拥一般管辖权。法院在收到后,不得对申诉实施进一步的诉讼程序。

190.【治安法院对罪行的认定】(a)除下文另有规定外,任何地方法官或分区法官及为此而获特别授权的任何其他法官,可在以下情况下认定罪行:

在接获有关构成该罪行的事实的投诉后;

在任何警务人员作出对该等事实的书面报告后;

根据从除警官以外的任何人收到的情报,或根据他自己的了解或怀疑,认为犯罪嫌疑人犯下了这种罪行。

(b)根据联邦总统的一般或特别命令,联邦总统或地区法官可授权任何法官根据第(a)款的前两种情况认定法官可能审判或审讯的罪行。

(c)联邦总统可授权一级或二级法官根据第(a)款的第三种情况对他可能审判或审讯的罪行予以认定。

191.【对被控告人的移送或者送交】当法官认定第190条第(a)款的第三种情况规定的罪行时,被告人应在证据被取得之前,被告知他有权让案件被另一法院审理。如果任何被告人(如果有多人)反对由该法官审判,则该案件不应由该法官审判,而应转交至其他法院。

192.【由法官移送案件】(a)任何地方法官或分区法官可将任何他已审理的案件转交下一级法官进行调查或审理。

(b)地方法官可授权已审理案件的一等法官将案件转交他所在地区的其他指定法官调查或审讯。指定法官必须在本法典规定下有能力审判被告或者把被告交付审判,而指定法官可据此处理案件。

193.【分区法院对犯罪行为的认定】(a)除本法典或现行有效的任何其他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任何法院均不得像原管辖法院那样审理罪行,除非被告人已被指派给被正式授权的法官。

(b)附加的分区法官和分区助理法官只有通过联邦总统的一般命令或特别命令,才能审理此类案件。或者分区法官可以一般命令或特别命令指定他们审判,让他们参与审判。

194.【高等法院对罪行的审理】(a)高等法院可根据下文所述的方式作出承诺,以认定罪行。

此处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影响任何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或本法的任何其他规定。

(b)【司法部长提交的资料】在本法所载的任何内容中,总检察长可以在联邦总统的提前批准下向高等法院获取受高等法院司法管辖的人的信息,用于总检察长在高等法院代表政府展示信息。

对于总检察长迄今为止提交的类似信息,合法采集的所有此类信息均可进行此类程序。案件的情况和上述高等法院的惯例程序将被承认。

根据或凭借任何此类信息征收的所有罚金、处罚、没收、债务和金钱归属于国家。

高等法院可以制定并实施本条规定的规则。

195.【因藐视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力而被检控】(a)任何法院均不得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至188条可予惩处的罪行,但有关公职人员或其所下属的其他公职人员的书面投诉的除外。

同一守则的第193条、第194条、第195条、第196条、第199条、第200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第208条、第209条、第210条、第211条及第228条条文中任何可予惩处的罪行。而该等罪行被指控或已经被提交,或与任何法院的任何诉讼有关,但该法院或该法院所属的其他法院有书面申诉的除外。

第463条所述的任何罪行,或根据第471、475或476条可予惩处的罪行而该罪行被指控是指任何一方法院在任何法院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对被告所犯的罪行提供证据,但该法院或该法院所属的其他法院有书面申诉的除外。

(b)【就某些违反公共司法的罪行提出检控】在第(a)款中,“法院”一词包括民事、税务或刑事法院,但不包括《登记法》中规定的登记员或分登记员。

(c)为了本条的目的,一个法院应被视为从属于上诉法院,而上诉法院判决前者法院的上诉案件。如果民事法院一般没有上诉案件,则在其所在地拥一般管辖权。

如上诉属于多个法院,则其下级管辖的上诉法院应为该法院的从属法院。

如果上诉属于民事法庭和税务法院,则该法院应被视为从属于民事法庭或税收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或与该罪行有关的诉讼程序推进上诉。

(d)第(a)款的条文所涉及的罪行或试图实施此种罪行,亦适用于犯有此类罪行的刑事串谋及教唆犯罪。

(e)对于根据第(a)款中由公职人员提出的申诉,若该公职人员所属的任何当局命令撤回申诉,它应将此类命令的副本转发给法院。法院在收到后,不得对申诉实施进一步的诉讼程序。

196.【因触犯国家法律及犯与选举有关的罪行而被检控】法院不得认定根据《刑法》第六章或第六(B)章或第九(A)章应予惩处的任何罪行[第127条第17款除外,因为它涉及人格罪,包括第171J条],或根据第108A、153A或294A条受到处罚,除非上诉根据联邦总统的规定制定或由联邦总统为其授权,或者联邦总统在这一问题上授权某些官员提出申请。

196A.【对某些共谋犯罪的起诉】法院不得受理根据《刑法》第120B条应受惩处的刑事串谋罪案件。

(a)若串谋的目的是犯下非罪行的非法行为,或以非法手段作出的行为,或第196条的条文所适用的罪行,则除非根据规定提出上诉或上诉由联邦总统的授权或联邦总统为此授权的一些官员提出上诉。

(b)若阴谋的目的是犯下任何不可认定的罪行,或可判处死刑或监禁两年或以上的可认定罪行,除非是联邦总统或由联邦总统为此授权的地方法官,已通过书面命令同意启动程序,如该刑事串谋适用第195条第(d)款,则无须获得同意。

196B.【特定案件的初步调查】对于违法行为适用第96条或第196A条的规定的任何案件,尽管这些条款或本法典任何其他部分载有任何相关内容,接受地方法官命令进行初步调查的警员不能低于检查员的级别。在这种情况下,该警务人员应具有第155条第(c)款所述的权力。

197.【总统检控的权力】(a)任何《刑法典》第19条所指的法官或其他任何法官或任何公职人员辞职后,受到联邦总统的处罚或更高当局指控其犯有任何据称是他在履行或意图履行其职责时所犯的罪行时,除非事先得到联邦总统的批准,否则法院不得认定此类罪行。

(b)联邦总统可决定以何种方式、何种罪行对该名法官、地方法官或公职人员进行检控,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详细说明将进行审判。

198.【对违反合同、诽谤和违反婚姻罪的起诉】任何法院不得认定属于《刑法典》第十九章或第二十一章或该法典第493至496条规定的罪行,除非有人因这种罪行而感到受屈。如果受害者是一名妇女,根据国家习俗,不应当强迫她公开露面,或者如果该人未满十八岁,或者是一个有智力障碍的人,或者是因为疾病或体弱而不能提出申诉,经法院许可,其他人可以代表他或她提出申诉。

199.【因通奸或引诱已婚妇女而被起诉】任何法院均不得认定根据《刑法》第497或498条所定的罪行,除非该妇女的丈夫提出控诉。在他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许可由在发生此类犯罪时,代表丈夫对这样的妇女进行照顾的人提出控诉。

但如果该丈夫未满十八岁,或者是白痴,或者是精神病人,或患病或无法提出申诉,则其他人可在法院许可下代表他提出申诉。

199A.【合法监护人对受损害人以外的人的申诉提出异议】在任何符合第198或199条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寻求提出申诉的人未满十八岁或者是精神病人,并且申请许可的人没有被主管部门指定或宣布作为上述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若法院确认可以任命或宣布的监护人,应通知该监护人,并且在同意该申请之前,给他人合理的机会反对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