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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和审判地点研究与分析

【摘要】:对A造成严重伤害的罪行可以由X法院、Y法院或Z法院查究或审判。但根据缅甸联邦暂时生效的某些法律,此类法官可以在当地管辖范围内调查该罪行,并以此方式迫使被告出庭受审,并将此人送交有管辖权的法官调查或审判其罪行。在该法院委员会就该事项提供证据的案件中,在进行此类调查或审判时,该司法人员可在据称此类罪行发生的地区或领土内的相关事物作为证据,并发出收取证据的委托书。

177.【讯问和审判的普通场所】每一项罪行通常都应由法院在其管辖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和审判。

178.【命令案件在不同的审判部门进行审理的权力】尽管第177条中有规定,联邦总统可指定在任何地区进行审判的任何案件或任何类别案件均可在任何其他区域进行审判,但该指示并不违反省、邦高等法院或州高等法院先前根据本守则发出的任何指示(本法典第526条)。

179.【被告可在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的地区受审】如果一个人因已经完成的事件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而被指控犯下罪行,在当地法院的管辖限制范围内,行为地或者结果发生地法院可以讯问或审判此类罪行。

例 释

(a)A在X法院管辖权范围内受伤,并在Z法院管辖权范围内死亡。对A造成伤害的罪行——过失杀人罪可由X法院或Z法院查究或审讯。

(b)A在X法院管辖权范围内受伤,在Y法院管辖权范围内待了十天,并且在Z法院管辖权范围内待了十天不到,在Y法院或Z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正常生活。对A造成严重伤害的罪行可以由X法院、Y法院或Z法院查究或审判。

(c)A在X法院管辖权范围内担心受到伤害,于是在Y法院管辖范围内将财产交给勒索他的人。对A实施的勒索罪可以由X法院或Y法院查究或审判。

180.【因与其他罪行相联系而构成的犯罪的审判地点】当一项行为因与其他犯罪行为有关而构成犯罪,或者如果该行为实施者能够实施犯罪,则该行为构成犯罪,可以对第一次提到的罪行提出讯问或指控,由当地法院在其管辖权范围内审判行为是否已经实现。

例 释

(a)对教唆的指控可以由实施教唆行为的地方的法院行使,也可以由被教唆而实行的犯罪发生的地方的法院行使。

(b)接收或保留赃物的罪行可以在物品被偷盗的地区内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讯问或者审理,也可以在接受或者保留赃物的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讯问或者审理。

(c)非法隐瞒关于绑架的犯罪信息的罪行可以在绑架地区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讯问或者审理,也可以在隐瞒信息的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讯问或者审理。

181.【暴力犯罪或者强盗团伙犯罪、越狱等】(a)作为暴徒、谋杀、盗窃或逃脱监禁等罪行,可以由法院在被告被指控的管辖范围内调查或审判。

(b)【刑事侵占以及刑事违法保证义务等】刑事侵吞或违反信托刑事犯罪可以由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调查或审判,管辖法院包括赃物被被告接受者保留的地区,或者实施罪行的地区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c)【盗窃】盗窃罪或任何包括盗窃或藏有被盗财产的罪行,可由法院在当地限制内,在其管辖范围内调查或审判,管辖法院包括罪行实施的地方、财产被盗贼占有的地方或者接受和保留已知或者是应知是赃物的地区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d)【绑架和诱拐】绑架或诱拐罪的管辖法院包括被诱拐的地区、被绑架的地区、被哄骗的地区或者被拘禁的地区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182.【犯罪现场不确定,或不在一个地区,或犯罪仍在继续,或由若干地点组成的调查或审判地点】对于不确定在哪个地方发生了犯罪行为,或者在某个地方发生了部分犯罪,在另一个地区发生了其他部分的犯罪,如果该犯罪是持续犯罪,则会在除了当地以外的超过一个地方实施犯罪,或它由在不同地区实施的几项行为组成,可以由对任何此类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讯问或者审理。

183.【在旅途中所犯的罪行】犯罪者在旅程中犯下罪行的,罪犯经过的地区的法院,或者犯罪行为经过的地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184.***

185.【如有疑问,高等法院可决定进行调查或审讯的地区】(1)每当出现关于省、邦或州高等法院下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中的哪一个应调查或审判任何罪行的问题时,应由高等法院裁定。

(2)***

186.【对在当地管辖范围以外犯下的罪行发出传票或逮捕令的权力】(1)当地区法官、二级分区法官、或由联邦总统特别授权的第一级法官认为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在他的当地管辖范围内没有这种限制(无论是在缅甸联邦内还是在缅甸联邦外),根据第177条至第184条(包括在内)或当时有效的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不能进行调查或者在当地管辖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根据缅甸联邦暂时生效的某些法律,此类法官可以在当地管辖范围内调查该罪行,并以此方式迫使被告出庭受审,并将此人送交有管辖权的法官调查或审判其罪行。如果该罪行可以保释的,则在该法官面前说明有或没有担保人或保证金。

(2)【法官的逮捕程序】如果法官的裁判人数多于具有该管辖权的法官数,而根据本条行事的法官不能使他自己满足法官的要求,在该人或其之前出庭,则该案件根据省、邦或州高等法院的规定须予以报告。

187.【由下级法官签发逮捕令的程序】(a)如该人是根据第186条由地方法官以外的法官发出逮捕令而被捕的,则该法官须将被捕的人送往他所属的区或分区的法官处,除非法官有权调查或审判此类罪行,发出逮捕该人的逮捕令。在这种情况下,被逮捕的人应被交付给执行逮捕令的警务人员,或送交由该逮捕令发出的法官。

(b)如果被逮捕的人被指控或被怀疑犯下的罪行是除第186条规定的法官行为以外的同一地区的刑事法庭可调查或审讯的罪行,该法官须将被逮捕的人送交该法院。

188.【联邦公民对在缅甸联邦境外犯下的罪行的责任】当一名缅甸联邦公民在缅甸联邦境外的任何地方犯下罪行时,他可能因这种罪行而受到处理,就相当于这种罪行是在缅甸联邦境内犯下。但对于根据本节对任何人提起的任何诉讼,如果该人在缅甸联邦境内犯下同样的罪行,将妨碍随后对该人提起的诉讼,也将妨碍根据《缅甸引渡法》对该人在缅甸联邦境外的任何领土上犯下同样的罪行提起的进一步诉讼。

189.【有权将证词和陈列品的副本作为证据】每当调查或审判第188条所述的罪行时,联邦总统如认为有必要,可指示将之前作出的证词或陈列品的副本收为证据。在该法院委员会就该事项提供证据的案件中,在进行此类调查或审判时,该司法人员可在据称此类罪行发生的地区或领土内的相关事物作为证据,并发出收取证据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