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不动产纠纷处理程序要求与范围详解

不动产纠纷处理程序要求与范围详解

【摘要】:145.地区法官、分区法官或一级法官在其管辖范围内,认为根据警方报告或其他信息足以证明,在当地可能产生导致有关土地、水域或其边界的,破坏社会秩序的争议时,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命令,陈述他认为合理的理由,要求争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法庭进行诉讼,并就其各自对实际所有标的物的主张作出书面陈述。就本条而言,“土地、水域”包括建筑物、市场、渔业、农作物或其他土地产品,以及此类财产的租金或利润。

145.【对可能会影响秩序的土地等纠纷的处理程序】(a)地区法官、分区法官或一级法官在其管辖范围内,认为根据警方报告或其他信息足以证明,在当地可能产生导致有关土地、水域或其边界的,破坏社会秩序的争议时,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命令,陈述他认为合理的理由,要求争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法庭进行诉讼,并就其各自对实际所有标的物的主张作出书面陈述。

(b)就本条而言,“土地、水域”包括建筑物、市场、渔业、农作物或其他土地产品,以及此类财产的租金或利润

(c)该命令的复制件须以本法所规定的方式送达给被执行人,且至少将一份复制件张贴在显眼的或接近争议的标的的地方。

(d)法官在不参照任何诉讼当事人的案情或其主张的权利的情况下,应听取当事各方的意见,收取他们提出的所有证据,考虑此类证据的效力,并在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取得进一步的证据(如果有的话),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上述命令之日是否能占有所涉及的财产。

但如果法官认为任何一方在该命令发出之前的两个月内被强行和非法驱逐出境,则可以将该被剥夺的一方的财产视为在该日期被管有。

此外,如果法官认为案件属于紧急案件或紧急情况,他可在任何时候根据本条作出决定,附上争议的主题。

(e)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妨碍任何被要求出席的当事人或其他利益人表明不存在上述争议或此类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取消其作出的命令,所有进一步的程序均应予以撤销。在取消的情况下,法官根据第(a)款作出的命令是最终的。

(f)如果法官认定其中一方当事人应当在第(d)款的第一项附带条件下被视为所有者,则他须发出命令,宣布该方享有所有权,直至根据法律需要把他们从那里驱逐出去,并在此期间禁止对这种的一切干扰直至合法驱逐,并且当他根据第(d)款的第一附带条件进行处罚时,可以恢复被强迫和非法剥夺的一方对相关财产的占有。

(g)当该诉讼的任何一方去世时,法官可指定已故方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并随即继续进行调查,如有任何问题,由该法定代表人承担。所有声称是已故方代表的人都应成为其当事方。

(h)对于法官所处理的诉讼的争议标的,如果其认为该财产的任何作物或其他产品易腐烂,他可以根据本条下令妥善保管或出售该财产,并在讯问完成后,适当处置该财产或其销售所得。

(i)法官如认为合适,可在本条所述的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就任何一方的申请,向被要求出席或出示任何文件或事物的证人发出传票。

(j)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视为对法官根据第107条进行的裁判的减损。

146.【增加争议标的权力】(a)如果法官认定当时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这一权利,或者无法确定他们当时是否拥有争议的标的,他可以扣押,直至主管法院确定当事人或所有者的权利。

但争议对象所属地区的地方法官或法官如果认为争议主体不再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则可随时撤回扣押。

(b)当法官提出争议的标的时,如果没有任何财产接管人,且争议的标的已经由民事法院接管,可以适当指定一名受让人。法官应具有根据《民事诉讼法》任命的接管人的所有权力。但争议标的如属财产的继承人,则由民事法庭管有,应由法官指定的接收人转交给他。

147.【不动产使用权争议等】每当第一类地区法官、分区法官或法官对警方的报告或其他信息感到满意时,任何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争议都存在于任何土地或水的任何所谓用户权利中。对于第145条第(a)款中解释(无论这种权利是否为地役权或其他方式),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方,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命令,说明其满意和要求的理由。争议有关各方在该法官确定的时间内亲自或通过辩护人出席法庭并提出其各自主张的书面陈述,法官随后以第145条规定的方式调查此事,并且该条的规定应尽可能适用于此类调查。

如果上述法官认为存在这种权利,他应发布命令,禁止干涉这种权利的行使。

但如果该权利在一年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则不得发布该项命令,除非该权利在调查开始之前的三个月内行使,或者该权利仅在特定季节或特定场合可行使。但如果该权利已在该季节的最后期限或在该机构之前的最后场合下行使,则属于例外

如果法官认为不存在这种权利,他应发布禁止行使该权利的命令。

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须受有管辖权的民事法院的任何后续决定所规限。

148.【当地调查】(a)每当为本章的目的而进行本地调查时,任何地方法官或分区法官均可向其下属的任何法官作出调查,并可向他提供必要的书面指示,还可以宣布支付调查所需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费用。

(b)被代理人的报告,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

(c)当根据本章程序,一方发生费用时,法官可根据第145条、第146条、第147条作出决定,指示由该方或任何其他方支付该费用给诉讼的一方,无论是全部、部分还是一定比例。这些费用可能包括法庭可能认为合理的证人和辩护人所产生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