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在公共场合,被执行人须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将受到处罚

在公共场合,被执行人须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将受到处罚

【摘要】:被执行人在根据第款被法官讯问时,若没有否认所提及的公共权利的存在,或否认其存在但未能提出可靠的证据支持这一主张,不得在随后的程序中作出任何此类否认。并告知他如不服从,他将按照《刑法》第188条的规定受到处罚。法官可以通过拍卖其房产、物品或其他财产,或查封和拍卖被执行人在该法官管辖范围之内或之外的其他动产来收回应被执行的费用。

133.【清除妨害的有条件命令】(a)每当一名地方法官、分区法官或一级法官在收到警方报告或其他资料并取得他认为合适的证据后可在他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从公众合法使用或可能合法使用的任何道路、河流或航道,或其他公共场所内清除任何非法障碍物或滋扰。

若从事任何贸易或职业,或经营任何商品的行为,对社区的安全或公民的身体健康有害,则应禁止或管制这种贸易或职业,取消或管制对这种商品的经营。应防止或停止任何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建筑施工或对任何物质的处置。若任何建筑物、帐篷、构筑物或树木可能倒塌,从而对在附近生活或经营业务的人或路过的人造成伤害,则有必要拆除、修理或支撑该建筑物、帐篷或构筑物,或拆除或支撑该树木。对于邻近任何此类道路或公众地方的任何贮槽、井或挖掘物,应以防止对公众造成危险的方式围封。任何危险的动物都应该被消灭,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该法官可作出有条件的命令,要求造成该障碍或滋扰,从事该行业或职业,保存任何此类货物或商品,拥有或控制此类建筑物、帐篷、构筑物、物质、槽、井、挖掘物、动物或树木的人,在该命令所定的时间内,清除此类障碍物或滋扰;或者停止进行或以可能的指示方式取消或管制这种贸易或占用;或者移走此类货物或商品,或以指示的方式规管此类货品或商品的保管;或者停止搭建、拆除,或修理或支撑此类建筑物、帐篷或构筑物;或者移走或支撑此类树木;或者改变此类物质的处置方式;或者将此类贮槽、井或挖掘物(视情况而定)围封;或者按照上述命令规定的方式消灭、限制或处置此类危险动物。如果他反对这样做,就应在该命令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相应法官或其他一级或二级法官面前出庭,并申请将该命令作废或按下文规定的方式修改。

(b)任何民事法庭均不得质疑法官根据本条妥为作出的命令。

注:“公共场所”还包括属于国家的财产、野营地和出于卫生或娱乐目的而闲置的场地。

134.【命令应送达或者通知公告】(a)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该指令应以传票的方式送达被执行人。

(b)无法送达的,应以联邦总统依法作出的指示发布公告通知,并将其复制件张贴在可能将信息传达给被执行人的地方。

135.【命令的接收方应遵守命令或者以正当理由拒绝】被执行人应:

(a)在指令所规定的时间内,遵从指令的要求;

(b)遵从指令的要求,若拒绝执履行,须说明理由。

136.【没有这样做的后果】如果此人未按照第135条的要求行事或出庭且未说明理由,他应因此被处以刑法第188条规定的罚金,且该法令必须被执行。

137.【有正当理由的程序】(a)如果他出庭并说明违反命令的理由,法官应在传票案件中将此作为证据。

(b)如果法官认为该命令确实不合理且不合适,则不应继续该案件的诉讼程序。

(c)如果法官认为理由不充分,则该法令必须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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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A.【在公共权利的存在被否认情况下的程序】(a)为了防止他人利用公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阻碍、妨害或危害公众,根据第133条而制定的命令,法官应在被执行人到庭时,询问他是否否认公路、河道、航道、公共场所的公共权利,如果他否认,法官须在根据第137条采取行动之前,调查此事。

(b)在调查中,如果法官认为有任何可靠的证据支持被执行人的否认,他应暂停诉讼,直至该事项或该权利的存在由主管的民事法院决定;如果他发现没有证据支持,他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第137条的规定继续进行诉讼。

(c)被执行人在根据第(a)款被法官讯问时,若没有否认所提及的公共权利的存在,或否认其存在但未能提出可靠的证据支持这一主张,不得在随后的程序中作出任何此类否认。

140.【关于不服从绝对命令的49种后果的程序】(a)根据第136条或第137条作出的必须执行的法令,法官应通知被执行人,并要求他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遵从法令的指示。并告知他如不服从,他将按照《刑法》第188条的规定受到处罚。

(b)如果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遵从法令的指示,法官可以强制执行。法官可以通过拍卖其房产、物品或其他财产,或查封和拍卖被执行人在该法官管辖范围之内或之外的其他动产来收回应被执行的费用。如果此类其他财产在其管辖范围之外,对该财产的查封和拍卖应得到对该财产有管辖权的法官的授权。

(c)不得对根据本条善意采取的行动提起任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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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禁令等待调查】(a)如果根据第133条作出命令的法官认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对公众产生紧迫危险或造成严重伤害,他可以向被执行人签发禁止令,避免或防止此类危险或伤害的发生。

(b)如果被执行人违反禁令,法官可自行或指定他人采取他认为合适的措施以消除危险或防止侵害。

(c)不得对法官根据本条善意采取的行动提起任何诉讼。

143.【法官可禁止重复或持续的公害行为】地方法官、分区法官,或由联邦总统或地方法官特别授权的其他法官,可命令任何人不得违反《刑法》、特别法或当地法律的规定,重复或继续妨害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