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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非法集会的措施及相关规定

【摘要】:为解散此类集会,可要求国防事务人员进行协助。在必要时,为了解散此类集会,可逮捕和关押集会成员,或者逮捕和关押可能依法受到处罚的集会成员。采取行动时,应尽可能减少武力的使用,尽可能降低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包括解散集会、逮捕和拘留集会人员的行动。131.当此类集会明显威胁到公共安全,且没有可以请示的法官时,缅甸军队的委任军官可以通过军事力量解散集会。

127.【在法官或警务人员的命令下解散】(a)法官和主管警察局的官员(注:或不低于副巡官级别的警察)可命令任何非法集会,或可能破坏社会秩序的五人以上的集会解散,解散后,集会成员的责任也相应地予以免除。

(b)***

128.【使用民事力量解散】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或未被命令解散但表示坚决不解散的,主管警察局的法官或官员(注:或不低于副检查员级别的警务人员)可强制解散。为解散此类集会,可要求国防事务人员进行协助。前述人员不包括缅甸陆军海军空军成员或依《缅甸领土部队法》或《缅甸辅助部队法》成立的军队的成员。在必要时,为了解散此类集会,可逮捕和关押集会成员,或者逮捕和关押可能依法受到处罚的集会成员。

129.【使用武力】如果此类集会不能以其他方式被解散,但为了公共安全必须将其解散,那么在场的最高级别的法官可动用军事力量将其解散。

130.【法官要求当值公职人员命令部队解散集会】(a)当法官决定以军事力量解散此类集会时,他可以要求委任或非委任军官指挥缅甸军队和依《缅甸领土军事法》《缅甸辅助军事法》成立的军队的人员,以军事力量解散集会。依法官指示或因解散集会的必要可逮捕和关押集会成员,也可逮捕和关押依法将受到处罚的集会成员。

(b)官员应根据规定,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采取行动。采取行动时,应尽可能减少武力的使用,尽可能降低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包括解散集会、逮捕和拘留集会人员的行动。

131.【军官驱散集会的权力】当此类集会明显威胁到公共安全,且没有可以请示的法官时,缅甸军队的委任军官可以通过军事力量解散集会。其中,可以为了解散集会逮捕和关押任何集会成员,或者逮捕和关押可能会依法受到处罚的集会成员。但如果委任军官在根据本条款采取行动后,存在可以请示的法官,他应请示该法官,并遵从法官的指示决定是否继续采取行动。

132.【依照本章作出的行为不得被起诉】(a)除非得到联邦总统的批准,否则不得在刑事法庭对依本章规定采取行动的人提起公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犯罪:

法官或警务人员非善意地根据本章采取行动;

官员非善意地根据第131条采取行动;

其他人非善意地根据第128、130条的规定采取行动;

下级军官、士兵或志愿者,采取行动时不服从必须遵守的命令。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