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证据保全,可以为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诉讼中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应强调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启动为例外。而诉前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限定为依利害关系人申请。因诉前证据保全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故申请人限定为利害关系人,即民事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的主体,如专利权人、注册商标人、著作权人等。......
2023-08-16
120.【需要开始担保的时间点】(a)如果根据第106条或第118条作出要求提供保证的命令,在作出该命令时,被判处或将被判处监禁的人,保证期应自刑满之日起算。
(b)在其他情况下,此类期限应自该命令发出之日起算,除非法官以充分的理由确定更晚的日期。
121.【保证的内容】根据具体案件,被执行人交纳的保证金应能够约束他保障社会秩序和保持良好行为。实施或企图实施或唆使他人实施可依法被处罚的罪行,无论在何处实施,都是违反交纳保证金的目的的行为。
122.【拒绝某人担任保证人的权力】(a)若法官认为根据设立保证金的目的,申请的担保人不适格,他可以拒绝接受此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可以拒绝他或先前的法官根据本章规定接受过的担保人。
但在拒绝接受或拒绝此类担保人之前,法官应自行在宣誓后进行调查,以查明担保人的适格性,或者可以命令他的下属法官进行此类调查并作出报告。
(b)法官在进行调查前,须以合理方式通知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并在调查时记录在他面前所引述的证据。
(c)在法官充分考虑其自身或第(a)款中的下属法官取得的证据及该下属法官作出的报告后,若认为根据设立保证金的目的,申请的担保人不适格,他应作出命令,根据案件情况,拒绝该担保人,并记录他这样做的理由。
在作出命令拒绝任何先前被接纳的担保人之前,法官须发出其认为合适的传票或令状,要求被担保人出庭或被带到法庭。
123.【在无法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实施监禁】(a)如果根据第106条或第118条,被命令提供担保的人未在规定的最终期限截止日当天或之前提供担保,除下列所述的情况外,他应当被判入狱,如果他已经入狱,则将被监禁在监狱中直至期满,除非在此期间,他向命令他提供担保的法官提供担保。
(b)【在开庭前应进行的程序】如果法官命令该人提供超过一年的担保而该人没有提供上述担保,该法官应签发令状,将他监禁在监狱中等待分区法官的命令与诉讼的开始,相应诉讼程序应尽快安排。
(c)该法院在审查该等法律程序并要求法官进一步提出其认为必要的资料或证据后,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通过该项命令:任何人因未能提供担保而被监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d)如果根据第(b)款将诉讼程序提交给分区法官,则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要求两人或多人提供担保,此类提述也应包括任何其他人的案件。对于被命令提供担保的此类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第(b)款和第(c)款的规定也适用于该另一人的情况,但该期限除外,他可能被监禁的时间不得超过他被命令给予保释的期限。
(e)分区法官可酌情将根据第(b)款或第(d)款向他提交的任何诉讼移交给副分区法官或助理分区法官,且在转移时,副分区法官或助理分区法官可以根据本条就该等法律程序行使分区法官的权力。
(f)如果将保证金提交给负责监狱的官员,他应立即将该事项提交给作出命令的法院或法官,并应等待该法院或法官的命令。
(g)未能为维持治安提供担保的监禁应是普通监禁。
(h)如果根据第108条提起法律程序,则未能为良好行为提供保证的监禁应简单,而如根据第109或110条作出法律程序,则须法官应在案件中明确使用严苛监禁或普通监禁。
124.【释放因未能提供保证而被监禁的人的权力】(a)如果地区法官认为根据本章规定,任何未能提供担保而被监禁的人可以在不对社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危害的情况下被释放,他可以命令将该人释放。
(b)每当任何人因未能根据本章规定提供担保而被监禁时,地方法官可以作出命令(除非该命令已由某个高于他自己的法院作出),减少保证金额、担保人数量或缩短保证期限。
(c)根据第(a)款作出的命令,可无条件地或根据该人接受的任何指示将该人释放,但如果被命令提供保证的期限已满,则所施加的任何条件将不再生效。
(d)联邦总统可以规定附条件释放的条件。
(e)对于任何被地区法院的法官的继任者作出的释放命令,当不能满足被释放的条件时,可以取消命令。
(f)当根据第(e)款取消有条件的释放命令时,警务人员可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逮捕被执行人,并随即将他带到地方法庭。
除非此人根据先前命令提供担保,满足命令中其未满足的部分(该部分被视为等于两者之间的期间,在违反解除条件的日期,除附条件释放的情形外,他本是有权获释的),地区法官可将该人还押到监狱直到规定期满。
根据本款规定,对于被关押入狱的人,在符合第122条的规定的情况下,提供担保满足要求其提供担保的上述法院或法官的命令中未满足部分后,可获释。
125.【法官有权取消任何为维持治安或良好行为而作出的担保】地方法官可以在任何时候,出于充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过其所在地区的任何法院的命令取消任何维持治安或维持本章所规定的良好行为的保证金。
126.【担保人的解除】(a)任何保证他人和平行为或良好行为的人可随时向地方法官、分区法官或一级法官申请取消其管辖范围内根据本章执行的任何保证金。
(b)在提出申请后,法官须发出其认为适当的传票或手令,要求该担保人必须出庭或被带到其席前。
126A.【对未到期担保的保障】如果被执行人根据第122条第(c)款或第126条第(b)款的令状或传票出庭或被带到法庭,法官应取消由该人交纳的保证金,并应命令该人为该保证金期限的未到期部分提供与原保证书中的规定相同的新保证金。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此类命令应依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的宗旨,视为是根据第106条或第118条作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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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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