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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社会秩序与良好品行的其他案件

【摘要】:111.***112.当法官根据《刑法》第107条、第108条、第109条、第110条,认为有必要要求被执行人根据相应条款说明理由时,应作出书面命令,列明所收集到的信息,须交纳的保证金的金额、保证期限,以及对担保人(如果有)的数量、品格和层级的要求。113.如果被执行人出庭,应向他宣读该书面命令,如果他要求,应向他解释具体内容。该命令要求以下文规定的方式为良好行为提供担保,以便在授权案件中进行审判和记录证据,但不需要提出指控。

107.【在其他情形下维持秩序的保障】(a)当地方法官、分区法官或第一层级的法官被告知有任何人可能违反秩序或扰乱公众安宁,或做出任何可能导致秩序破坏或者扰乱公众的安宁的不法行为时,若法官的意见是有足够的诉讼理由,可以按照下文规定的方式要求此人说明不应命令他交纳保证金(不管其有无担保人)以保障社会秩序的原因,法官认为维持秩序的时期不应超过一年。

(b)除非被通知的人违反秩序或扰乱公众的安宁的地方在该地方法官的管辖范围内,否则该地方法官不得根据本条提起诉讼,并且不应在除地方法官外的任何法官面前进行诉讼程序,除非被告知的人和被破坏秩序或骚扰的地方都在该法官的管辖范围内。

(c)当任何未授权根据第(a)款行事的法官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可能违反秩序或扰乱公众安宁或有可能做导致破坏秩序或扰乱安宁的不法行为,除了拘留他之外,没有其他能阻止这种破坏和平或干扰公众的安宁的行为的方法时,这样的法官可在记录其理由后,发出逮捕令(如果他尚未被拘押或到法院之前),并可在法官授权处理其的理由的副本之前将其送交。

根据第(c)款将其送达的法官可酌情扣留该人,根据他本人的行为依据本章的规定采取进一步行动。

108.【对传播煽动性事件的人的良好行为的保障】每当一名地方法官(注:分区法官)或一名由联邦总统为此特别授权的一级法官得到信息,在其管辖范围内,无论有无此类限制,任何人,无论口头或书面,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故意传播、试图传播试图传播或以任何方式教唆他人传播:

(a)任何煽动性事项,即根据《刑法》第124A或124B条对其发布可予以处罚的事项;

(b)根据《刑法》第153A条,对其发布可予以处罚的任何事项;

(c)涉及法官的事项,等同于《刑法》中规定的刑事恐吓或诽谤。

如果法官认为有足够理由提起诉讼,并认为该人应交纳保证金,无论其有无担保人,都可以要求该人证明为何他不应交纳保证金,来保证他在一段期间(不超过一年)的良好行为。

符合《新闻登记法》对登记、编辑、印刷和出版的规定的出版物,无论该出版物包含哪些事项,其编辑、所有者、印刷者或出版者,均免于因本条款被刑事追诉,有联邦总统或由联邦总统授权的官员的命令或授权的除外。

109.【对流浪人员和可疑人员良好行为的保障】当地方法官,分区法官或第一层级法官收到下列信息:

(a)在该法官管辖范围内,有人正采取预防措施以隐藏其存在,且有理由相信该人为了犯罪而采取此类预防措施;

(b)在该法官管辖范围内,没有实质生活来源,或者不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法官可以根据下文要求,要求该人提供理由,说明在有保证人的情况下,为何他不应被命令执行保证金来保证他在一段期间(不超过一年)的良好行为。

110.【对惯犯良好行为的保障】联邦总统特别授权的地方法官或分区法官或一级法官,在其管辖范围内,任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a)多次抢劫、非法侵入住宅、盗窃或伪造的;

(b)多次接受明知是被盗窃的财物的;

(c)多次保护盗窃者或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帮助处置赃物的;

(d)多次或意图,或教唆他人犯绑架、劫持、敲诈勒索、诈骗或寻衅滋事罪,或根据《刑法》第12章或第489A条、第489B条、第489C条、第489D条应予处罚的罪行的;

(e)多次实施、多次企图实施或多次教唆他人实施与破坏社会秩序的;

(f)不顾一切的危险在逃犯,尽管其没有危害社区的安全。

若该法官觉得合适,可要求该人证明为何他不应交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以保证他在一段时间内(不超过三年)的良好行为。

111.***

112.【作出指令】当法官根据《刑法》第107条、第108条、第109条、第110条,认为有必要要求被执行人根据相应条款说明理由时,应作出书面命令,列明所收集到的信息,须交纳的保证金的金额、保证期限,以及对担保人(如果有)的数量、品格和层级的要求。

113.【人员出庭时的诉讼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出庭,应向他宣读该书面命令,如果他要求,应向他解释具体内容。

114.【在有人不出席的情况下的传票或者逮捕令】如果被执行人未出庭,法官应发出传票要求他出庭,若该人被拘捕,法官应签发逮令状,指示他的监管人员将他带到法庭。

如果法官根据警务人员的报告或其他资料(法官应记录该报告或资料的内容),有理由担心某人会破坏社会秩序,且除了立即逮捕此人之外,没有其他手段可以阻止这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法官可随时签发逮捕令对其进行逮捕。

115.【根据第112条发出的随附传票或者命令副本】根据第114条发出的传票或令状,均须附有根据第112条作出的命令的复制件,而该复制件须由送达传票或执行令状的人送达至接收传票的人或被逮捕的人。

116.【免除相关人员出席的权力】如果法官认为有充足的理由,可以免除被要求出庭的人出庭说明他不应该交纳保证金以保障社会秩序的理由,并可以允许他的辩护人出庭。

117.【讯问信息的真实性】(a)当根据第112条作出的命令已根据第113条向到庭的被执行人宣读或解释,或被执行人出庭或被带到法庭,或法官根据第114条发出传票或令状时,法官应着手调查已采取的行动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并根据需要取得进一步的证据。

(b)如该命令要求须以下文所规定的方式维持治安,以进行审讯并记录传票案件的证据,则该聆讯须尽量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进行。该命令要求以下文规定的方式为良好行为提供担保,以便在授权案件中进行审判和记录证据,但不需要提出指控。

(c)如果法官在根据第(a)款完成调查之前,认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破坏社会秩序、扰乱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可以书面理由指示第112条中的被执行人(无论其是否有担保人)为保障社会秩序或维持良好行为交纳保证金,直至调查结束,并且可以拘留他直至他交纳保证金,若其拖欠保证金,则可拘留他直至调查结束为止;

条件是:

未根据第108条、第109条或第110条对其提起诉讼的人,不得以维持良好行为为由命令其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担保人的人数以及被执行人需要承担的罚金的数量范围,都不得超出第112条的规定。

(d)根据本条款的宗旨,对惯犯或在逃但对社区的安全没有危害的罪犯的认定,可以通过一般声誉或其他证据证明。

(e)在调查中若发现有两个以上的被执行人之间有联系,法官可在认为公正的情况下同时调查或分开调查被执行人。

118.【要求作出保证的命令】若调查结论表明,为了保障社会秩序或保持良好行为,根据案情,无论有无担保人,被调查的人都应交纳保证金,则法官应据此作出命令。

前提是:

(a)不得命令任何人提供与根据第112条作出的命令所规定的不同的,或数目大于或超过一定时间的保证;

(b)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不得过度;

(c)若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保证金只能由他的担保人交纳。

119.【被举报人的释放】如果依第117条进行的调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未能证明有必要为了保障社会秩序或保持良好行为,命令被调查的人须交纳保证金的,法官应记录在案。如果该人仅因为调查而被拘留,则应释放,如果该人未被拘留,则应还其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