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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的常规规定与要求

【摘要】:101.第43条、第75条、第77条、第79条、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根据第96条、第98条、第99A条、第100条签发的搜查令。如果被搜查人是女性,则应遵守第52条的规定。进行搜查的警官或其他人员应将该清单的复制件送交该居住者或其代理人。

101.【搜查令的指示等】第43条、第75条、第77条、第79条、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根据第96条、第98条、第99A条、第100条签发的搜查令。

102.【负责封闭场所的人员允许搜查】(a)无论何时,若依本章规定进行搜查或检查的场所被关闭,该地方的居民或负责人应根据执行搜查令的警官或其他人的要求,在其出示搜查令时,允许其自由进入,并提供所有合理的设施以便进行搜查。

(b)如果无法进入许可搜查的地方,执行搜查令的警官或其他人可按照第48条规定的方式进行相关操作。

(c)如果能够合理地怀疑在搜查地或附近的人隐匿了应被搜查的物品,可以搜查该人。如果被搜查人是女性,则应遵守第52条的规定。

103.【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搜查】(a)在根据本章规定进行搜查之前,即将进行搜查的警官或其他人应确保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搜查过程,并向搜查地区的全体居民发出书面命令,告知其所在地将被搜查。

(b)搜查应在见证人面前进行,进行搜查的警官或其他人员应备存一份清单,记录搜查过程中查获的所有物品及他们各自被找到的地点,并由见证人签字,但除非经特别传唤,依本条规定而在场的见证人不得被强制出庭作证。

(c)在搜查期间,应允许搜查地点的居住者或其代理人在场。若其在场,须要求其在第(b)款所述的清单上签字,以表明其正确性。进行搜查的警官或其他人员应将该清单的复制件送交该居住者或其代理人。

(d)任何人根据第102条第(c)款被搜查时,进行搜查的警官或其他人员应备存查获的所有物品的清单。若被搜查人要求,应将该清单的复制件送交被搜查人。

(e)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在被口头命令或被书面命令,要求其到场并见证搜查过程的情况下,仍拒绝或忽视这一要求,根据《刑法典》第187条,应被视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