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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令与规定:权力与限制

【摘要】:可以签发搜查令,并且实施该搜查令的人可以根据该搜查令和下文所载的规定进行搜查或检查。本文件所载的内容,不得授权法官签发搜查邮政或电报机关保管的文件、包裹或其他物品的搜查令。

96.【何时可以发出搜查令】(a)如法院有理由相信根据第94条向其发出的传票或命令,或根据第95条第(a)款发出的征用书已送达或可能送达的人,不会或将不会出示该传票或征用书所要求的文件或物件,或法庭不知道该文件或物件属何人占有,或如法院认为根据本法进行的查询、审讯或其他程序,均须进行一般搜查或视察。

可以签发搜查令,并且实施该搜查令的人可以根据该搜查令和下文所载的规定进行搜查或检查。

(b)本文件所载的内容,不得授权法官(地方法官除外)签发搜查邮政或电报机关保管的文件、包裹或其他物品的搜查令。

97.【限制搜查令的权力】法院如认为合适,可在搜查令内指明只可进行搜查或检查的特定地点或部分,而负责执行搜查或检查的人则只可搜查或检查指明的地点或部分。

98.【搜查被怀疑藏有赃物、伪造文件等的房屋】(a)如一名地方法官、分区法官或一级法官,在接获告发并经他认为需要的调查后,有理由相信任何地方被用作存放或出售被窃财产,或存放、出售或制造伪造文件、假印章、伪造邮票或伪造硬币,或用于伪造上述物品的工具或材料,或如果地方法官或分区法官根据情报和必要的调查,有理由相信任何地方被用于存放、出售或制造《刑法典》第292条所述的任何淫秽物品,他可通过搜查令授权警员以上职级的任何警务人员:

在可能需要其协助的情况下进入该地方,

以搜查令中规定的方式进行搜查,

扣押其合理怀疑是被盗、非法获得、伪造或假冒的任何财产、文件、印章、邮票或硬币,以及制作上述物品的工具或材料或任何淫秽物品;

将此类财产、文件、印章、邮票、硬币、工具或材料或淫秽物品交给法官,或在犯罪嫌疑人被带见法官之前对上述物品进行现场保护,或以其他方式在安全的地方对其进行处置;

将在该地方发现的可能参与存放、出售或制造或保管任何此类财产、文件、印章、邮票、硬币、工具或材料或此类淫秽物品的所有人拘留并带到法官面前。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所述财产被某人盗窃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得,或所述文件、印章、邮票、硬币、工具或材料被其伪造、篡改或假冒,或已被或将被其用于伪造硬币或邮票或用于伪造的上述工具或材料,或已经或将要出售、出租、分发、公开展览、流通、进口或出口上述淫秽物品,则将该人羁押带走。

(b)本条关于以下事项:

伪造硬币;

怀疑是伪造的硬币;

伪造硬币的工具或材料。

在可适用的范围内,须分别适用于:

违反《金属标志法》制造的金属块,或违反《海洋海关法》第19节规定的任何现行通知带入缅甸联邦的金属块;

被怀疑是如此制造或如此带入缅甸联邦或打算违反上述法令发行的金属片;

违反该法制造金属片的工具或材料。

99.【处理在搜查中发现的超出管辖范围的物品】在发出搜查令的法院的管辖范围内的地方,搜查得到的或者发现的物品应与物品清单一起立即移送至发出搜查令的法院。若附近有比发出搜查令的法院更近的且也有管辖权的法院,则应将物品与清单一起移送至该法院,有不移送的正当理由的除外。

99A.【宣布某些出版物被没收并签发搜查令的权力】(a)对于在《新闻登记法》中定义的任何报纸或书籍,或任何文件上,无论在何处印刷,联邦总统认为包含任何煽动性事项(注:任何以暴力的手段拥护、建议或教授有关颠覆或摧毁缅甸联邦或其组成单位的必要正当或必要、可取、适当的事项),或任何促进或旨在引起不同阶级(注:缅甸居民之间)的敌意或仇恨情绪的事项,或通过恶意侮辱任何阶层的宗教或宗教信仰来激怒该阶层的宗教情感,即任何根据《刑法典》第124A条、第124B条、第153A条、第295A条对其可予以处罚的任何事项的,联邦总统可借宪报公告,说明其意见的根据,宣布载有该事项的报章及同类书籍或其他文件的每份副本都将被国家没收,据此,任何警察都可以在缅甸联邦的任何地方没收公告中宣布查封的文件,任何法官都可以通过搜查令授权任何不低于副巡官级别的警官进入并搜查可能或可被合理怀疑存在此类发行物、书籍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副本的场所。

(b)上述第(a)款中的“文件”还包括任何绘画、绘图或照片,或其他可见的表现形式。

99B.【向高等法院申请撤销没收令】任何人士如对根据第99A条作出没收令的任何报章、书籍或其他文件有任何异议,可在该命令发出后两个月内,以被作出没收令的报刊、书籍或其他文件并不包含任何第99A条第(a)款所述的具有煽动性或其他类似性质的事项为理由,向省、邦或州高等法院申请撤销该命令。

99C.【特别法庭听证时】每一项此类申请均应由三名法官组成的省、邦或州高等法院特别法庭审理和裁定。

99D.【特别法庭作出的没收命令】(a)在收到申请时,特别法庭如果认为该申请所涉及的报纸、书籍或其他文件不满足第99A条第(a)款所述的具有煽动性或其他类似性质的事项,应撤销没收命令。

(b)如果组成特别法庭的法官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则应根据大多数法官的意见作出决定。

99E.【证明报纸的性质或趋势的证据】审理对任何已被作出没收令的报章提出的撤销申请时,该报章的任何副本均可作为证据,以协助证明该报章所记载的文字或可见的陈述的性质或倾向。

99F.【联邦最高法院的程序】联邦最高法院应在方便的情况下尽快制定规则,以规范此类申请的程序、相关费用的金额以及所通过命令的执行。在制定此类规则之前,此类法院在诉讼和上诉以外的程序中的做法应尽可能适用于此类申请。

99G.【管辖范围内禁止的】除非根据第99B条的规定,否则不得在任何法院质疑根据第99A条通过的没收令或采取的相应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