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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交付被宣告人财产的法院命令和声明

【摘要】:法院以书面形式发表声明,宣布该公告在指定日期正式公布,即以确凿证据证明本条的要求已得到遵守,而公告在上述指定日期公布。以书面命令,禁止将该财产交付被宣告人或代表他的人。采用法院认为适当的全部或任何两种方法。争议财产受到尊重但也受该诉讼结果的限制,该命令应具有终局性。除非该扣押物迅速自然腐烂,或法院认为出售是为了所有者的利益,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将其出售。

87.【对潜逃人员的通知】(a)如果法院有理由相信(无论是否有证据)任何被其签发逮捕令的人潜逃或隐瞒自己身份以致无法执行逮捕令的,该法院可以发布书面公告,要求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出庭。

(b)该公告应按如下要求公布:

应在被逮捕人通常居住的市镇或乡村的显著位置公开宣读;

该公告须贴于被捕人通常居住的房屋或宅基地的显著位置,或该人通常居住的市镇或乡村的显眼地方;

其副本须贴在法院的显著位置。

(c)法院以书面形式发表声明,宣布该公告在指定日期正式公布,即以确凿证据证明本条的要求已得到遵守,而公告在上述指定日期公布。

88.【对盗窃者财产的扣押】(a)根据第87条,发出公告的法院可随时命令分别扣押或一并扣押被逮捕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b)该命令须授权在其所在的地区内扣押属于该人的财产,并须授权在该地区外经当地地方法官认可扣押其财产。

(c)被责令扣押的财产是债务或者其他动产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扣押:

被没收的。

被指定接管人的。

以书面命令,禁止将该财产交付被宣告人或代表他的人。

采用法院认为适当的全部或任何两种方法。

(d)如果被扣押的财产是不动产,应当向政府缴纳土地税,若有以下情况,向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征收人缴纳:

通过占有。

指定一名接管人。

以书面命令,禁止向被宣告的人或任何代表他的人支付租金或交付财产。

采用法院认为适当的全部或任何两种方法。

(e)被责令附赠的财产,如果是动产或者具有易腐性质的财产,法院认为方便变卖的,可以责令立即变卖,变卖的价款应当遵守法院的命令。

(f)依照本条指定的接管人的权力、职责和责任,与依照民事诉讼法指定的接管人的权力、职责和责任相同。

(g)如果任何索赔优先于根据本条所附的财产的附加,在此类附加之日起六个月内,由宣布的人以外的任何人提出,理由是索赔人或反对者拥有对此类财产的利益,并且该利益不应根据本条附加的,则该索赔或反对应被全部或部分地查询,并可被允许或不允许;

但对于在本款所允许的期限内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或反对意见,如果索赔人或反对者死亡,其法定代表人可继续提出。

(h)根据第(g)款提出的申索或反对,可以由发出附加令的法院予以优先作出,如该申索或反对针对的是由地方法官根据本条第(b)款的规定签署的命令扣押的财产,则可在该地区法官所在法院提出。

(i)每项此类索赔或反对都应由首选或提出的法院进行调查;但如果是由优先选择的或地方法官所在的法院作出,则该地区法官可将其移交给其下属的一级或二级法官。

(j)根据第(g)款的命令全部或部分不允许提出索赔或反对的人,可以在该命令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以确定他所声称的诉讼请求。争议财产受到尊重但也受该诉讼结果的限制,该命令应具有终局性。

(k)被宣告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出庭,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扣押。

如果被宣告的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出庭,则所扣押的财产应收归国库,但在自扣押之日起六个月期满之前不得出售,直至任何索赔要求或根据第(g)款作出的反对意见已被处理。除非该扣押物迅速自然腐烂,或法院认为出售是为了所有者的利益,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将其出售。

(l)如果被宣告的人没有在宣告规定的时间内出现,其被扣押的财产应由政府处置;但在扣押之日起六个月期满之前,以及在根据第款(g)提出的任何优先索赔申请或异议根据该款得到处理之前,不得出售被扣押财产,除非其迅速自然腐烂,或法院认为出售将有利于所有人,在这两种情况下,法院可在认为合适的任何时候将其出售。

89.【查封财产的恢复】如自扣押之日起两年内,根据第88条第(7)款,财产已由政府支配的任何人自愿出庭,或根据扣押财产的命令被逮捕并带到法院或该法院所属的法院,并向该法院证明并使其信纳他没有逃避逮捕或藏匿,并且他没有收到该公告以使他能够在该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出庭,如果该财产已被完全出售,则出售该财产所得的净收益,或者,如果只有一部分已被出售,则出售该部分财产所得的净收益和该财产的剩余部分,在清偿了因扣押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后,应交付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