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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令的执行范围和延误问题

【摘要】:如有理由相信,在执行逮捕令的司法管辖区范围内获得法官或警务人员批准将造成延误,阻止执行时,执行逮捕令的警察可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在其管辖权范围外的地方实施逮捕。

75.【逮捕令的形式】(a)法院根据本法发出的逮捕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审判长签署,如属审判庭,则由该法官席的任何成员签署,并加盖法院印章。

(b)【逮捕令的时效】逮捕令的效力直至发出逮捕令的法院将其撤销或其被执行时消失。

76.【法院可以命令采取保障措施】(a)法院发出逮捕令时,如果被逮捕人能对自己在法院指定的时间之前和之后出庭提供足够保证金,法院可根据逮捕令背书酌定指示警察收下保证金并将其释放。

(b)背书应当载明:

保证人的数量;

保证人和被逮捕人承担保证金的数额;

出庭的时间。

(c)【法院可以命令采取保障措施】凡根据本条获得的保证金,相关人员应根据逮捕令指示将其转交法院。

77.【向谁发出逮捕令】(a)逮捕令通常由一名或多名警察执行,如果该逮捕令需要立即执行并且没有立即执行的警官,法院可指示任何其他人立即执行该逮捕令。

(b)当逮捕令向多名警察发出时,该逮捕令可由他们所有人或其中一人或多人执行。

78.【逮捕令可以发给土地所有者等】(a)区域法官或分区法官可向其区域或分区内的任何土地所有人、占用人或土地管理人发出逮捕令,以逮捕任何逃犯、被宣告有罪的人或被控犯有不可保释的罪行而逃脱追捕的人。

(b)该土地所有人、占用人或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该逮捕令,并在被逮捕人进入其土地或其所管理的土地上时执行该授权令。

(c)当逮捕令所针对的人被逮捕时,他应与逮捕令一起移交给最近的警官,该警官应将其带见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官,除非已根据第76条采取了安全措施。

79.【向警官发出逮捕令】向警务人员发出的逮捕令,可由其他警务人员执行并在逮捕令上签字。

80.【对逮捕令的实际内容进行告知】执行逮捕令的警察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将逮捕令的内容通知被逮捕人,必要时应当出示逮捕令。

81.【被逮捕的人应被立即送交法庭】执行逮捕令的警察或其他人员应(根据第76条关于保证的规定)立即将被逮捕人带到法律要求的特定法庭。

82.【逮捕令可以在何处执行】逮捕令可在缅甸联邦共和国境内任何地方执行。

83.【在司法管辖区以外送交并执行的逮捕令】(a)如逮捕令的执行超出发出该逮捕令的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则该法院不得将该逮捕令转交给警务人员,而应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将逮捕令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法官或地区警察局局长。

(b)收到该逮捕令的法官或地区警察局长须在逮捕令上签名,并在情况允许时,在其管辖范围内以上述方式执行逮捕令。

84.【向警务人员发出的在司法管辖区以外执行的逮捕令】(a)如果要求警察执行的逮捕令超出发出该逮捕令的法院的管辖权范围,该警察应将逮捕令交给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官或不低于该警察级别的警务人员签字,并在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执行逮捕令。

(b)该法官或警务人员须在逮捕令上签字盖章,该签章须足以授权实施逮捕的警务人员在该地区范围内执行该逮捕令,而如有需要,当地警方应协助实施逮捕。

(c)如有理由相信,在执行逮捕令的司法管辖区范围内获得法官或警务人员批准将造成延误,阻止执行时,执行逮捕令的警察可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在其管辖权范围外的地方实施逮捕。

85.【逮捕令签发对象的逮捕程序】当逮捕令在发出逮捕令的地区之外执行时,除非发出逮捕令的法院距离逮捕地点20英里之内,或者逮捕地点距离发出逮捕令的法院比距离地区警察局或法官更近,除非已根据第76条采取了安全措施,否则被逮捕的人应被带见地区警察局或法官。

86.【将被逮捕人带到法官面前的程序】(a)法官或地区警察局在收押被依据逮捕令逮捕的人后应将其移交法院。

如该罪可保释,被逮捕的人准备并愿意向法官或地区警察局提供保证以保释,或根据第76条的规定,已被逮捕的人愿意且准备服从相关指示要求采取保障措施,地方法官或者地区警察局长应受理这样的保释或者保障措施,案件可转交至发出逮捕令的法院以取保。

(b)本条规定不应妨碍警务人员根据第76条采取保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