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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规定及送达方式详解

【摘要】:71.如以第69条和第70条所述的送达方式不能履行尽职调查的职能,送达人员须将传票的一份副本放在被传唤人经常居住地的房屋或住宅的显著位置,传票即视为充分送达。

68.【传票传唤的形式】(a)凡法院根据本法发出的传票,均须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由该法院的审判长或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规定,送其他法院院长签署并按规定发出。

(b)【送达传票】此类传票应由一名警察送达,或由遵守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制定的规定的,发出该传票的法院的法官或其他公职人员送达。

69.【传票如何送达】(a)如切实可行,送达人员应当亲自将传票副本送达被传唤人。

(b)【传票收据的签署】如送达传票的当值人员有此要求,每名被送达传票的人须在另一份副本的背面签署传票收据。

(c)向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送达传票,可将传票送达该法人董事、经理或其他主管人员,或以寄给缅甸联邦共和国国内该法人的其他首席执行官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该挂号信以正常邮递方式到达时,即视为送达。

70.【传票收据的签署】如尽职调查后未能找到被传唤人,可将一份传票副本交给他的一名成年家庭成员,让其代为送达;传票的受送达人,如送达人员要求,则须在另一份副本的背面签署传票收据。

71.【无法像以前一样有效时的程序】如以第69条和第70条所述的送达方式不能履行尽职调查的职能,送达人员须将传票的一份副本放在被传唤人经常居住地的房屋或住宅的显著位置,传票即视为充分送达。

72.【传唤政府或铁路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程序】(a)如被传唤人属政府或铁路管理机关在职人员,发出传票的法院通常应当将传票一式两份送交被传唤人所在机关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当根据第69条的规定送达传票,并在其签署后将传票连同该条所要求的背书交还法院。

(b)该签字应作为送达的证据。

73.【在地方以外送达传票】如法院欲将传票送达至其管辖范围外的地方,应将传票一式两份送交被传唤人居住的地方及其所处的相应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地方法官。

74.【在这种情况下以及当职官员不在场时提供的传唤证明】(a)如法院发出的传票是在其司法管辖权以外的地区送达的,如已送达传票的人员没有出席案件的聆讯,则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有一份看来是在法官席前作出的誓章,证明该传票已经送达,且一份看来是由传票的收件人(以第69或70条所规定的方式)批注的传票复本,须获接纳为证据,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其中所作的陈述须当作是正确的。

(b)本条所述送达宣誓证明可附于传票副本,并交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