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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逮捕令下的合法逮捕授权

【摘要】:56.负责警察局的警官或根据第十四章进行调查的警官可要求其下属警官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任何可能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被合法逮捕的人。

54.【何时警察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实施逮捕】(a)在没有法官命令或逮捕令的情况时,警察可逮捕的情况:

对于被认为犯了可认定罪行的人,或是已被合理报案或已收到可靠情报的人,或被合理怀疑的人;

对于无正当理由破门而入占有房屋的人,举证合法占有的责任由该人承担;

根据本法或联邦总统命令被宣布为罪犯的人;

在其财产中发现可被合理怀疑为赃物的东西,并且可能合理怀疑其涉嫌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人;

妨碍警务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逃避、企图逃避法定羁押的人;

有理由被怀疑是缅甸陆军海军空军逃兵的人;

在缅甸联邦共和国境外犯罪,对其提出合理诉讼且已得到可靠信息或存在合理怀疑,如该行为在缅甸联邦共和国境内实施且也将被定为犯罪,根据有关引渡规定或其他法律,可能在缅甸联邦被逮捕或拘留的人;

第八,已获释放但违反第565条第(c)款规定的罪犯;

第九,若已从其他警方处收到警察逮捕申请书,且该申请书指明被逮捕的人及其罪行或其他原因,在没有警察的逮捕令的情况下,该人可能被合法逮捕。

(b)***

55.【逮捕流窜案犯,盗贼惯犯等】警察可采取同样方式或者理由实施逮捕:

(a)有理由相信他是为了犯罪而采取预防措施,在该警察所属警察局范围内隐瞒其罪行的人;

(b)在该警察所属警察局范围内没有明显的生活资料,或提供一个他自己生活账户的人;

(c)被认为是盗窃惯犯、入室行窃者或小偷,或明知为赃物而接受赃物的惯常接受者,或以惯于敲诈勒索而闻名的人,或为了敲诈勒索而惯于或企图使人害怕受伤的人。

56.【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形下,警察可以授权下级实施逮捕】负责警察局的警官或根据第十四章进行调查的警官可要求其下属警官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任何可能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被合法逮捕的人。

57.【拒绝透露姓名和住所时】(1)当警察在场时,任何已被指控犯下不可认定罪行的人,在警察要求核实其相关信息时,拒绝提供其姓名和住所,或其提供的姓名或者住所有理由被认定为虚假的,警察可对其进行逮捕以确定其姓名或住所。

(2)确定该人员的真实姓名和住所后,无论是否有保证人,如有需要应当在执行保释时将其释放。如该人并非缅甸联邦共和国居民,其应由缅甸联邦共和国一名或多名保证人担保。

(3)被逮捕人的真实姓名和住所自逮捕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查明,或不能履行担保,或不能提供足够担保的,应当立即将其转交最近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58.【罪犯逃至其他司法管辖区时】为了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本章授权逮捕的人,警察可在缅甸联邦共和国境内任何地方追捕此人。

59.【由私人实施的逮捕及其程序】(1)任何人均可逮捕其认为犯有不可保释罪行和可认定罪行的人或被宣告为罪犯的人,并在没有不必要延迟的情况下,将其逮捕的人交给警察或在没有警察的情况下将其押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2)如果有理由相信该人符合第54条的规定,警务人员应重新将其逮捕。

(3)如果有理由相信该人犯了不可认定罪行,在警察要求下,其拒绝提供其姓名和住所,或其提供的姓名或者住所有理由认定为虚假时,警察将根据第57条的规定处理。如果没有充分理由证明该人犯了任何罪行,应立即将其释放。

60.【被逮捕的人将被带到警察局负责人面前】没有逮捕令而实施逮捕的警察,在没有不必要延迟且遵守保释规定的情况下,将被逮捕人带到警察局负责官员面前。

61.【逮捕不超过24小时】对于没有逮捕令而实施逮捕的人,警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其进行超过合理期限的拘留,在没有第167条法官特别命令的情况下,该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包括从逮捕地点到警察局或法院所需的时间。

62.【警察报告逮捕】警察局负责人应当向地区法官报告,或如地区法官指示,则向分区法官报告各自警察局范围内所有无逮捕令而被逮捕的案件,不论这些人是否获准保释。

63.【被释放的被捕人员】被警察逮捕的人,除非自己提供保释金或有法官的特别命令,否则不得被释放。

64.【在法官面前犯下的罪行】当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方法官当场发现有人犯下任何罪行时,他可亲自逮捕或命令任何人逮捕罪犯,并可根据本法关于保释的规定,将罪犯交付羁押。

65.【由法官逮捕或在法官在场时被逮捕】法官可随时在其管辖范围内,亲自逮捕或指示逮捕他当时有权逮捕的人。

66.【在逃,追捕和重新逮捕】被合法拘禁的人逃脱或者获救,将其合法拘禁的人可以立即在缅甸联邦共和国内通缉该人。

67.【第47条、第48条、第49条适用于根据第66条进行的拘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的规定适用于根据第66条进行的逮捕,尽管进行逮捕的人没有根据逮捕令实施逮捕,且不是有权实施逮捕的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