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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官、警察和执行逮捕令人员提供支持和情报

【摘要】:发现有人在该村或该村附近犯下或意图犯下《刑法》第143条、第144条、第145条、第147条、第148条所规定的任何不能保释的罪行或应受惩处的罪行。地区法官根据一般或者特别的联邦命令实施总统有过限制令的已经沟通过的可能影响秩序或影响犯罪预防或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事务。

42.【公众何时须协助法官及警方】任何人都有义务协助一名向其提出合理援助要求的法官或警务人员。

(a)逮捕被该法官或警务人员授权逮捕的任何人或阻止其逃跑;

(b)防止或制止破坏秩序的行为,或防止任何企图对铁路、运河、电报或公共财产造成伤害的行为。

43.【对执行逮捕令的人员(警察除外)的援助】当逮捕令给予警察以外的人时,若所要逮捕的人在附近并在执行逮捕令时行动,任何人都可以协助执行该逮捕令。

44.【公众提供有关某些特定罪行的信息】(a)任何人发现其他人实施或意图实施《刑法》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第130条、第143条、第144条、第145条、第147条、第148条、第302条、第303条、第304条、第382条、第392条、第393条、第394条、第395条、第396条、第397条、第402条、第435条、第436条、第449条、第450条、第456条、第457条、第458条、第459条及第460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最近的法官或警务人员提供有关该犯罪行为或意图的信息,如果缺乏合理的理由,应承担举证责任

(b)本条所称“犯罪”包括在缅甸联邦共和国外其他地方及在缅甸联邦共和国内实施都构成犯罪的行为。

45.【村长、土地所有者和其他人员必须报告某些特定事件】(a)每名村长、乡村警务人员、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负责土地管理的代理人和受雇收集政府土地收入或租金的人员,应当立即向最近的法官或负责最近警署的警官报告他所了解的以下信息:

臭名昭著的赃物接收人或卖主在其担任村长、乡村警务人员,是否在其拥有或占用土地、有代理或收取收入或租金的土地的村庄里有永久或临时住所。

发现有人将被认为是或被合理怀疑为暴徒、劫匪、逃犯或已被宣告为罪犯的人带到该村内的地方或通过该村的通道。

发现有人在该村或该村附近犯下或意图犯下《刑法》第143条、第144条、第145条、第147条、第148条所规定的任何不能保释的罪行或应受惩处的罪行。

根据附近村子里发生非自然死亡或在可疑环境下死亡的情况,或在附近村庄发现任何尸体或尸体的一部分的情况,合理怀疑有这样的死亡发生,或根据这些村庄有人失踪的情况合理怀疑有不可保释的犯罪发生。

准备或者意图在国外的某村庄附近实施在缅甸境内根据《刑法》第231条,第232条、第233条、第234条、第235条、第236条、第237条、第238条、第302条、第304条、第382条、第392条、第393条、第394条、第395条、第396条、第397条、第399条、第402条,第435条、第436条、第449条、第450条、第457条、第458条、第459条、第460条、第489A条、第489B条、第489C条和第489D条可处罚的罪行。

地区法官根据一般或者特别的联邦命令实施总统有过限制令的已经沟通过的可能影响秩序或影响犯罪预防或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事务

(b)在本条中,

“村庄”包括村庄的土地;

“宣告为罪犯”即因为违反《刑法》第302条、第304条、第382条、第392条、第393条、第394条、第395条、第396条、第397条、第399条、第402条、第435条、第436条、第449条、第450条、第457条、第458条、第459条、第460条而被法院或者官方宣布为罪犯。

(c)在遵守联邦总统所指定的规则的前提下,地方法官或者分区法官可以不定时指定一人或多人,在征得其同意后,履行本条规定的村长职责,无论该村长是否为依据其他法律被任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