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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特权:逮捕无效案件和法官权力

【摘要】:“不可认定案件”是指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警察不能实施逮捕的罪行。“法官”指本法授权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取证据和宣布判决的人。本法所用的和在《刑法典》中定义且在此之前未定义的所有词语和表达,均具有《刑法典》赋予的含义。

1.【范围】本法案适用于整个缅甸联邦,但在没有相反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本法所载内容不影响其他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特别规定或现行有效的地方法律,也不影响其他现行法律所授予的特别管辖权或权力或特殊形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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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义】(a)在本法中,除非主题或上下文体现了不同的意图,下列词语和用语具有下列含义:

【可保释罪行】【不可保释罪行】“可保释罪行”指在附表中显示的可保释的罪行,或其他法律规定可保释的罪行;“不可保释罪行”指其他罪行。

但联邦总统可发布通知,宣布根据《刑法典》第188条或第506条应受处罚的罪行,如在通知中指明的地区犯下该罪行,则为不可保释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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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负责人”指在人数不止一位时的任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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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法院书记员”指根据1945年《法院法》任命的不同法院的书记,包括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特别任命的、为履行本法被授予法院书记官职能的任何官员。

【可认定罪行】【可认定案件】“可认定罪行”指可认定案件的罪行。“可认定案件”指警务人员可根据附表或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在以下情况下无须逮捕令而实施逮捕的案件。

此外,联邦总统可发出通知,宣布在特定区域,《刑法典》规定的第186条、第188条、第189条、第190条、第228条、第295A条、第298条、第505条、第506条、第507条中的罪行是可认定罪行。

警察局长】“警察局长”包括警察局副局长。

【报案】“报案”指某人已知或未知的人依据本法犯了罪,其对该人向法官提出口头或书面指控,但这种指控不包括警察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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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询问”包括除在庭审中法院或者法官的询问外的任何其他询问。

【调查】“调查”包括根据本法进行的由警察或法官授权的人(除法官外)收集证据的所有程序。

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包括在法律宣誓下得到或可能得到证据的所有过程。

【不可认定罪行】【不可认定案件】“不可认定罪行”指不可认定案件的罪行。“不可认定案件”是指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警察不能实施逮捕的罪行。

【犯罪】“犯罪”指依据现行法律应受处罚的作为或不作为犯罪,还包括根据《家畜侵地法》第20条可提出控告的行为。

【警察局负责人】“警察局负责人”包括原警察局负责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缺席且不能履职,在场的排在原负责人后面且高于警员级别的警察,或当联邦总统指挥时的在场其他警察。

【场所】“场所”包括房屋、建筑物、帐篷和船只。

辩护人】“辩护人”指在法院进行的诉讼中,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授权,在该等法院可执业的辩护人,包括经授权的高等法院辩护人,以及进行诉讼时法院指派的辩护人。

【警察局】“警察局”指由联邦主席一般或特别宣布为警察局的职权或场所,还包括联邦主席指定的任何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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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检察官”指根据第492条被任命的人,包括在检察官指示下行事的人,以及在高等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原有刑事管辖权进行起诉的人。

【二级分区】“二级分区”指一个地区的分区。

【传票案件】“传票案件”指犯了罪但不属于“重刑案件”的案件。

【搜查令案件】“搜查令案件”指罪行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可判处死刑、终身监禁、无期徒刑或六个月以上监禁的案件。

“无期徒刑”指二十年监禁。

“分区法院”指自治州法院或自治县法院或地区法院。

“法官”指本法授权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取证据和宣布判决的人。

(b)【用语即行为】【用语含义与其在《刑法典》内的含义相同】已发生行为的用语包括非法不作为。本法所用的和在《刑法典》中定义且在此之前未定义的所有词语和表达,均具有《刑法典》赋予的含义。

5.(a)【审判违反《刑法典》的犯罪】《刑法典》规定的罪行均应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载的规定(如下各章)进行讯问、调查、审判和以其他方式处理。

(b)【审判违反其他法律的犯罪】根据其他法律规定,所犯的罪行均应按照相同的规定进行调查、询问、审判和以其他方式处理,但须遵守现行有效的关于规范调查、询问、审判或处理罪行的其他方式或地点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