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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人身侵害的犯罪案件:危害生命罪

【摘要】:处于二十年监禁执行中的人构成本条规定犯罪的,如造成了伤害,则处死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了Z的死亡,A构成谋杀罪,按相应规定处罚。此时,A未构成本条所规定的犯罪。当A将该食物放在Z的桌子上,或交给Z的佣人将其放在Z的桌上,此时A构成本条所列的犯罪。所以,A的行为构成了本条所列的犯罪。

危害生命罪(译者加)

299.【刑事杀人】(a)任何人以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致命伤害为目的,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而实施了致人死亡行为的,构成杀人罪。

(b)任何人以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致命伤害为目的,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而实施了致人死亡行为的,在下列情况中则不构成杀人:

如果在严重和突然挑衅情况下被剥夺自我控制权,导致挑衅者的死亡或导致任何其他人的错误或意外死亡:第一,罪犯不会寻求或自愿挑起挑衅作为杀害或伤害任何人的借口;第二,在遵守法律公职人员合法行使权力时所做的任何事情都不会给予挑衅;第三,在合法行使个人自卫权时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没有给予挑衅。

解释:这种挑衅是否严重而且突然地剥夺了罪犯的自我控制权,属于事实问题。

如果他真诚地行使人身或财产的个人自卫权超过法律所给予的权利并导致他行使自卫权的对象的死亡,无须预谋,并且无意造成超过此种防卫的更大伤害。

如果他作为公职人员或协助公职人员推进公共司法,超出了法律赋予他的权力,并通过做出他真诚地认为合法的行为而导致死亡,但该行为必须履行这种公职人员的义务,并且对于造成死亡的人没有恶意。

如果他在没有预谋的情况下突然发生激烈的争吵,或突然发生争吵,没有采取不正当优势或以残忍或不寻常的方式行事。

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哪一方提出挑衅或进行第一次攻击是无关紧要的。

如果他导致十八岁以上的人死亡,并且对方在他自己的同意下遭受死亡或冒死亡的风险。

300.【谋杀】任何人在没有任何使该行为成为刑事杀人的情况下,出于致人死亡或故意伤害的目的而导致死亡的,事实上在正常自然过程中亦足以造成死亡的称“谋杀”。

300A.【谋杀的解释】在第299条和第300条中:

(a)如果一个人对在某种紊乱、疾病或身体虚弱的情况下的工作的其他人造成身体伤害,从而加速其死亡,则应视为已导致其死亡;

(b)如果死亡是由身体伤害造成的,则罪犯了解身体伤害的受害人的虚弱或不健全是证明其意图性质的相关因素;

(c)罪犯知道一项行为如此迫切危险,以致它极有可能导致死亡或可能导致死亡的身体伤害,这是证明其意图性质的相关因素;

(d)如果死亡是由人身伤害造成的,造成这种身体伤害的人应被视为造成死亡,尽管通过适当补救措施和熟练治疗可避免死亡;

(e)导致儿童在母亲子宫内死亡并非谋杀。但如果孩子身体的一部分分娩脱离母体,即使孩子可能没有呼吸或完全出生,但也可能构成杀人罪,导致活婴死亡。

301.【故意杀人却造成第三人死亡的刑事杀人罪】一个人实施企图或明知可能会引起他人死亡的行为,其结果却造成了非他希望或知道的人死亡,其罪名与他致死他所希望或知道的人死亡时一样。

解释:在本条中,“犯罪”一词是指第299条或第300条或第304A条所述的罪行。

302.【对谋杀的处罚】(a)谋杀犯罪者:

被判处二十年监禁;

有预谋;

在根据本法可判处七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的犯罪过程中,处死刑,并处罚金。

(b)任何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实施谋杀的,处二十年监禁,或十年以下普通监禁,并处罚金。

解释:行为是否有预谋是事实问题。

303.***

304.【对不构成谋杀罪的刑事杀人罪的处罚】任何人构成刑事杀人罪而非谋杀罪的,处二十年监禁,或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04A.【过失致人死亡】任何人由于疏忽或不谨慎的行为致人死亡,但未达到刑事杀人罪的程度的,处七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如果此类行为是在知道可能导致死亡的情况下进行的,则刑期可延长至十年。

305.【教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自杀】任何人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精神病人、神志不清的人、智力低下的人或醉酒的人实施自杀的,处死刑,或二十年监禁,或十年以上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06.【教唆自杀】任何人教唆他人自杀的,处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07.【谋杀未遂】任何人根据其目的或理解及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所实施的行为,如该行为致人死亡将构成谋杀罪的,处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如该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致人伤害的,处二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

处于二十年监禁执行中的人构成本条规定犯罪的,如造成了伤害,则处死刑。

例 释

(a)A意图要杀Z,而向Z射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了Z的死亡,A构成谋杀罪,按相应规定处罚。

(b)A意图致一名儿童死亡,将其放在荒野地带。尽管该儿童后来没有死亡,但A仍构成本条所列的犯罪。

(c)A为了杀Z而购买了一支枪,并装好了子弹,这时A尚未构成犯罪。A向Z开枪射击,这时A已构成本条犯罪;如果开枪致Z受伤,应按本条第一款后一段的规定给予处罚。

(d)A意图投毒谋杀Z,将买来的毒药拌入了仍在A控制下的Z的食物中。此时,A未构成本条所规定的犯罪。当A将该食物放在Z的桌子上,或交给Z的佣人将其放在Z的桌上,此时A构成本条所列的犯罪。

308.【刑事杀人未遂】任何人根据其目的或理解及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所实施的行为,如该行为致人死亡,将构成刑事杀人罪,未达到谋杀罪的,处三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如该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致人伤害的,处七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例 释

A因受到了Z的严重突然挑衅,向Z开枪,但未能致Z死亡。本案中,A的行为如果致Z死亡,构成了未达预谋而杀人的刑事杀人罪。所以,A的行为构成了本条所列的犯罪。

309.【自杀未遂】任何人为了自杀而实施任何自杀行为但未遂的,处一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310.【暴徒】任何人为了抢劫或偷窃儿童的目的而习惯性地与任何其他人联系,或者通过谋杀手段进行偷窃的是暴徒。

311.【暴徒的处罚】任何暴徒都应受二十年监禁,并处罚金。

堕胎、伤害胎儿、遗弃婴儿及隐瞒出生(译者加)

312.【堕胎】任何人非基于善意挽救孕妇生命的目的,故意给孕妇实施堕胎的,处三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如造成已有胎动的胎儿被堕胎的,处七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解释:孕妇自行堕胎亦属于本条意义内的犯罪。

312A.【对女性进行绝育手术】任何人故意对妇女进行绝育手术的,除经政府指定委员会证明其因身体或精神健康原因需要进行绝育的,处三年以下普通监禁,并处罚金;但如确需手术以挽救其生命的,则无须证明。

312B.【对男性进行绝育手术】任何人故意对男性进行绝育手术的,除经政府指定委员会证明其因身体或精神健康原因需要进行绝育的,处三年以下普通监禁,并处罚金。

312C.【自愿进行绝育手术】任何人自愿进行绝育手术的,除经政府指定委员会证明其因身体或精神健康原因需要进行绝育的,处三年以下普通监禁,并处罚金。

312D.【手术绝育导致的死亡】任何人故意对他人进行绝育手术导致此人死亡,除经政府指定委员会证明其因身体或精神健康原因需要进行绝育的,处十年以下普通监禁,并处罚金。

313.【未经孕妇同意堕胎】任何人未经孕妇同意而实施第312条所列的犯罪的,无论该妇女是否能够感到胎儿的胎动,处二十年监禁,或七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14.【未经孕妇同意实施堕胎导致孕妇死亡】任何人为了给孕妇实施堕胎而实施的行为导致孕妇死亡的,处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如果该孕妇没有同意实施该行为的,处二十年监禁。

解释:犯罪人是否明知该行为可能会导致死亡,不是本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15.【意图阻止胎儿出生或意图致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犯罪行为】任何人非基于善意地挽救孕妇的生命的目的,在胎儿出生之前,故意实施阻止胎儿活着出生或使其出生后死亡的行为,并确实阻止了胎儿活着出生或使其出生后死亡的,处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16.【实施可能导致孕妇死亡的行为造成已有胎动胎儿的死亡】任何人无合法缘由而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可能导致孕妇死亡,并因此造成已有胎动胎儿死亡的,处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17.【父母或有照管职责的人遗弃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作为十二周岁以下儿童的父母或者具有照管职责的人,为了遗弃该儿童,将该儿童露置于他地的,处七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解释:如该儿童露置于他地而造成死亡的,本条的规定并不影响对犯罪人以谋杀罪或刑事杀人罪处罚。

318.【通过秘密处置婴儿尸体隐瞒出生】任何人为了隐瞒婴儿的出生,以秘密埋葬或其他方法丢弃婴儿的尸体,无论该婴儿是在出生前、出生过程中或出生后死亡的,处两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伤害(译者加)

319.【伤害】任何人造成他人身体上的痛苦、疾病或虚弱,即认为对他人造成了伤害。

320.【重伤】下列各种伤害,被认为构成“重伤”:

(a)阉割;

(b)一只眼睛永久失去视觉;

(c)一只耳朵永久失去听觉;

(d)任何肢体或关节的丧失;

(e)破坏或永久损害任何身体部位或关节;

(f)容貌的永久性变形;

(g)骨骼或牙齿的骨折或脱臼;

(h)危及生命、引起受伤者二十天内剧烈痛苦或不能从事日常工作的伤害。

321.【故意伤害】任何人以致人伤害为目的,或明知可能会致他人伤害,实施一定行为而致人伤害的,构成“故意伤害”。

322.【故意致人重伤】任何人以致人重伤为目的,或明知可能会致他人重伤,而实施一定行为致人严重伤害的,构成“故意致人重伤”。

解释:除非一个人造成了他人严重伤害,且故意或明知可能会引起该严重伤害,否则不能认为是故意致人重伤。但是,一个人具有致人重伤的目的,或明知可能会致人重伤,而实际上却造成了另一种重伤的,应认为是故意致人重伤。

例 释

A故意或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Z毁容,而给了Z一击。结果A未造成Z毁容,却引起了Z二十天的剧烈痛苦的伤害。A构成故意致人重伤罪。

323.【故意伤害的刑罚】除第334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故意致人伤害的,处一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十万缅币以下罚金,或并处。

324.【故意致人重伤的刑罚】除第334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用任何器械或方法通过射击、戳、砍,或用攻击性凶器或能致人死亡的工具故意致人伤害的,处一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325.【对自愿造成严重伤害的处罚】除第335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故意致人重伤的,处七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26.【故意用危险武器或方法致人重伤】除第335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用任何器械或方法通过射击、戳、砍,或用攻击性凶器或能致人死亡的工具,或用火或高温的物质,或用毒药及腐蚀性物质,或爆炸物,或用吸入、吞服或注入血液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物质,或通过使用动物故意致人重伤的,处二十年监禁,或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27.【意图勒索财物或实现非法目的故意致人伤害】任何人基于向受害人或与受害人有利益关系的人索取财物或有价证券,或强迫受害人或与受害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实施违法行为,或为一项犯罪提供方便而故意致人伤害的,处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28.【为实施犯罪,用毒物等方式致人伤害】任何人意图致人伤害,或为实施和方便一项犯罪,或明知会致人伤害,给他人或使他人食用有毒的物质、麻醉物质以及不卫生的药物的,处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29.【意图勒索财物或实现非法目的故意致人重伤】任何人基于向受害人或与受害人有利益关系的人索取财物或有价证券,或强迫受害人或与受害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实施违法行为,或为一项犯罪提供方便而故意致人重伤的,处二十年监禁,或十年以上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30.【刑讯逼供或强迫归还财物而故意致人伤害】任何人为了向受害人或与受害人有利益关系的任何人逼索任何口供或足以发现一个犯罪或不正当行为的消息,或为了迫使受害人或与受害人有利益关系的任何人偿还或促成偿还任何财物或有价证券,或履行任何主张或要求,或供给足以交还任何财产或有价证券的消息,而故意致人伤害的,处七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例 释

(a)警察A对Z使用酷刑,以诱使Z承认他犯了罪。A构成本条所列的罪行。

(b)警察A对Z进行折磨,以诱使Z指出存放了某些赃物的藏匿地点。A构成本条所列的罪行。

(c)税务官员A对Z进行折磨,以迫使Z承认其并未实施过的违反税法的犯罪。A构成本条所列的罪行。

(d)房东A折磨租客Z,以迫使Z支付租金。A构成本条所列的罪行。

331.【刑讯逼供或强迫归还财物而故意致人重伤】任何人为了向受害人或与受害人有利益关系的任何人逼索任何口供或足以发现一个犯罪或不正当行为的消息,或为了迫使受害人或与受害人有利益关系的任何人偿还或促成偿还任何财物或有价证券,或履行任何主张或要求,或供给足以交还任何财产或有价证券的消息,而故意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32.【故意妨害公务致人伤害】任何人企图妨碍或阻止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由于该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打算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致该公职人员伤害的,处三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333.【故意妨害公务致人重伤】任何人企图妨碍或阻止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由于该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打算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致该公职人员重伤的,处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34.【受挑衅后故意致人伤害】任何人由于受到严重和突然的挑衅而故意致人重伤的,如他既未意图也不知道会使挑衅者以外的任何人受到伤害的,处一个月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五万缅币以下罚金,或并处。

335.【受挑衅后故意致人重伤】任何人由于受到严重和突然的挑衅而故意致人重伤的,如他既未意图也不知道会使挑衅者以外的任何人受到严重伤害的,处四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二十万缅币以下罚金,或并处。

解释:以上两条同样受第300条的例外的约束。

336.【忽视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任何人疏忽地或者不谨慎地实施任何行为,以致危及他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的,处一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五万缅币以下罚金,或并处。

337.【忽视他人生命安全致伤】任何人疏忽地或者不谨慎地实施任何行为,以致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处两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十万缅币以下罚金,或并处。

338.【忽视他人生命安全致重伤】任何人疏忽地或者不谨慎地实施任何行为,以致对他人人身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五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非法限制与非法拘禁(译者加)

339.【非法限制】任何人故意妨碍他人,以阻止该人向有权前往的任何方向前进的,被认为是非法地限制了该人。

例外:如某人善意地相信他有在私有土地或水域的合法权利,从而阻断路上或水面道路的,这样的阻断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例 释

A阻断了一条Z有权通过的小路,A并非善意地相信他有权利阻断该道路,Z因此被限制通过。A非法地限制了Z。

340.【非法拘禁】任何人非法地限制其他人,其方法足以阻碍该人从一定的界限内走出,即构成非法拘禁他人。

例 释

(a)A使Z走进一处被墙围起来的地方,并把Z锁在里面,Z由此被限制向墙外的任何地方行进。A非法拘禁了Z。

(b)A在一栋房屋的各个出口均安排了持枪的人,并告知Z,如Z企图离开该房屋,他们将向Z开枪。A非法拘禁了Z。

341.【非法限制的处罚】任何人非法限制他人的,处一个月以下普通监禁,或五万缅币以下罚金,或并处。

342.【非法拘禁的处罚】任何人非法拘禁他人的,处一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十万缅币以下罚金,或并处。

343.【三天或三天以上的非法拘禁】任何人非法拘禁他人达三天或三天以上的,处两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344.【十天或十天以上的非法拘禁】任何人非法拘禁他人达十天或十天以上的,处三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45.【非法拘禁应当释放的人】任何人明知一个恢复人身自由的令状已经合法发出,仍使该人受非法拘禁的,除根据本法典其他条款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期的监禁外,还应处两年以下普通监禁。

346.【秘密非法拘禁】任何人非法拘禁他人,意图使之不被与该被拘禁之人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或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所知悉或发现,构成本罪的,除根据本法典其他条款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期的监禁外,还应处两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

347.【为敲诈勒索或强迫实现非法目的而实施非法拘禁】任何人为了向被拘禁的人或向与被拘禁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勒索财物或有价证券,或为了强迫被拘禁的人或与被拘禁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实施违法行为,或提供任何方便犯罪的信息的,处三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48.【为逼供或强制返还财物而非法拘禁】任何人,为了向被拘禁者或与被拘禁者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逼索任何供述或足以证明犯罪或不法行为的信息,或为了强迫被拘禁的人或与被拘禁者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偿还或者促成偿还任何财产或有价证券,或履行任何主张或要求,或提供足以交还任何财产或有价证券的信息,而非法拘禁任何人的,处三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刑事暴力和威胁(译者加)

349.【暴力】一个人使他人产生运动、改变运动或停止运动,或使一定的物体发生运动、改变运动或停止运动以致该物体与他人身体接触,或者与他人所穿戴的衣物或携带的物品所接触,或该物体与他物接触以致影响他人感觉的,如果这个人采用如下三种方法之一:

(a)靠自己的身体力量;

(b)通过改变或停止动作的方式处置任何物质,而无须他或其他任何人的进一步行为;

(c)通过诱导任何动物移动,改变动作,或停止移动。

350.【刑事暴力】任何人以实施犯罪为目的,或意图造成或明知可能会造成他人伤害、恐惧或烦扰,而未经他人同意,故意对他人非法使用暴力的,构成刑事暴力。

例 释

(a)Z正坐在一条停靠在河岸边的小船上。A松开了该船的缆绳,故意使小船沿河漂流而下。本案中,A故意引起了Z的运动,并且这种方式不需他人再做出任何行为即可以产生该项运动。则A是故意对Z使用了暴力;如果A是为了犯罪,或企图引起或明知可能会引起Z受到伤害、惊恐或者烦扰,且未取得Z的同意而实施该行为的,A即对Z使用了刑事暴力。

(b)Z正坐在一辆马车上,A鞭打马,使马快速奔跑。本案中,A促使动物改变运动以引起Z运动的改变。则A对Z使用了暴力;如果A未经Z的同意,企图致Z或明知可能会致Z受到伤害、惊恐或烦扰而实施该行为,则A对Z使用了刑事暴力。

(c)Z正坐在一辆马车里,A企图抢劫Z,于是抓住了马,迫使马车停了下来。本案中,A造成了Z运动的停止,并且是用自己的身体之力实现的。因此,A对Z使用了暴力;如果A是为了实施犯罪,并未经Z的同意而故意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则A对Z使用了刑事暴力。

(d)A在街上行走的时候故意冲撞Z。本案中,A用自己的身体之力移动自己的身体,并与Z接触。因此,A故意对Z使用了暴力;如果A企图引起或明知可能会引起Z受到伤害、惊恐或者烦扰,且未取得Z的同意而实施该行为,则A即对Z使用了刑事暴力。

(e)A投掷了一块石头,企图或明知可能该石头会与Z或Z所穿戴的衣物接触,或该石头会落入水中,把水溅到Z所穿戴的衣物上。本案中,如果投掷石块引起了任何物体与Z或Z的衣物相接触的后果,则A故意对Z使用了暴力;如果A企图引起或明知可能会引起Z受到伤害、惊恐或者烦扰,且未取得Z的同意而实施该行为,A即对Z使用了刑事暴力。

(f)A故意掀起了一个妇女Z的面纱。本案中,A故意对该妇女Z使用了暴力;如果A企图引起或明知可能会引起Z受到伤害、惊恐或者烦扰,且未取得Z的同意而实施该行为,A即对Z使用了刑事暴力。

(g)Z正在洗澡。A明知是刚刚烧滚的开水而倒入澡盆。本案中,A故意用自己的身体之力使开水产生运动以致其与Z接触,或这种接触会影响Z的感觉。因此,A是故意对Z使用了暴力;如果A企图引起或明知可能会引起Z受到伤害、惊恐或者烦扰,且未取得Z的同意而实施该行为,A即对Z使用了刑事暴力。

(h)A未经Z的同意而指挥一只狗向Z身上扑去。本案中,如果A企图致Z受到伤害、恐惧或烦扰,则A对Z使用了刑事暴力。

351.【威胁】任何人作出一定的姿势或准备,意图或明知可能该姿势或准备将会使得在场的任何人理解为自己将要对其使用犯罪性质的武力的,被认为是实施了刑事暴力威胁。

解释:仅用言词不构成刑事暴力威胁,但一个人所用的言辞可以赋予其的姿势或者准备状态这样的意义:使其姿势或准备构成刑事暴力威胁罪。

例 释

(a)A对Z挥动拳头,企图或明知会让Z相信其会打Z。A构成了刑事暴力威胁罪。

(b)A开始解开恶狗的链子,企图或明知会让Z相信A会致使该恶犬袭击Z。A对Z的行为构成了刑事暴力威胁罪。

(c)A提起拐杖,对Z说:“我要打你一顿。”本案中,A用语言说明并不构成刑事暴力威胁罪;仅仅有提拐杖的姿势而无其他情况,也不构成刑事暴力威胁罪;但是,该姿势由上述语言解释后,可以构成刑事暴力威胁罪。

352.【除严重的挑衅外引起的刑事暴力威胁罪的处罚】任何人对他人实施了刑事暴力威胁或刑事暴力,除暴行是由于他人突然严重的挑衅所引起的外,处三个月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五万缅币以下罚金,或并处。

解释:由下列突然的严重的挑衅情形所引起的本条所列的犯罪,不减轻处罚:

如果是犯罪人为实施犯罪而以此为借口或故意挑衅引起的;

是由于不依法实施一定行为或公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

是由于依法行使自卫权所引起的。

挑衅是否突然和严重到足以减轻犯罪的程度,是一个事实问题。

353.【阻碍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而使用刑事暴力】任何人对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实施刑事暴力威胁或使用刑事暴力,或企图妨碍或阻止公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而对其实施刑事暴力威胁或使用刑事暴力的,或由于公职人员依法执行或意图执行任何公务行为,而对其实施刑事暴力威胁或使用刑事暴力,处两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354.【为挑衅妇女贞洁而实施刑事暴力威胁或使用刑事暴力】任何人对妇女实施刑事暴力威胁或使用刑事暴力,企图威胁或明知可能会侮辱其贞洁的,处两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355.【除严重的挑衅外引起的暴力侮辱】任何人企图侮辱他人,而实施刑事暴力威胁或使用刑事暴力,除该刑事暴力威胁或使用刑事暴力是由于该人受到突然的、严重的挑衅所引起的以外,处两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356.【为盗窃而实施刑事暴力威胁或使用刑事暴力】任何人为盗窃他人所佩戴、穿戴或携带的财物,而对其实施刑事暴力威胁或使用刑事暴力,处两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357.【为非法拘禁而实施刑事暴力威胁或使用刑事暴力】任何人为企图非法拘禁他人,而对其实施刑事暴力威胁或使用刑事暴力,处一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十万缅币以下罚金,或并处。

358.【受挑衅而实施刑事暴力威胁或使用刑事暴力】任何人由于他人突然和严重的挑衅而对他人实施刑事暴力威胁或对其使用刑事暴力,处一个月以下普通监禁,或二万缅币以下罚金,或并处。

解释:本条受第352条解释的限制。

绑架、诱拐、奴役和强迫劳动(译者加)

359.【绑架】绑架有两种:从缅甸联邦绑架和诱拐脱离监护人

360.【从缅甸联邦绑架】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或法律授权可代表他人的人的同意,而将他人绑架出缅甸联邦境内,构成从缅甸联邦绑架他人。

361.【诱拐脱离监护人】任何人带领或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男性未成年人或不满十八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或精神不健全者,脱离其合法监护人的监护,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构成从合法监护下诱拐该未成年人或精神不健全者。

解释:本条中的“合法监护人”一词包括任何依法受托照料或看管该未成年人或其他人的人。

例外:善意地相信自己是一个私生子的父亲,或认为自己依法有权看管该儿童而实施的行为,除该行为是为了不道德或非法目的以外,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362.【诱拐】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用欺骗方法引诱他人出走,构成诱拐他人。

363.【对绑架的处罚】任何人从缅甸联邦或从合法监护人的监护下绑架他人的,处七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64.【为谋杀而实施绑架或诱拐】任何人,绑架或者诱拐他人,其目的是便于谋杀或使之处于被谋杀的危险当中的,处二十年监禁,或十年以上严苛监禁,并处罚金。

例 释

(a)A绑架了来自缅甸联邦的Z,企图或者明知这样做可能会使Z被当作供奉神像的祭祀品。A构成了本条所规定的犯罪。

(b)A用暴力强行将Z带走或引诱Z脱离其家庭,以便使Z可能被谋杀。A构成了本条所规定的犯罪。

365.【为秘密非法拘禁而实施绑架或诱拐】任何人以秘密和非法拘禁他人为目的,绑架或者诱拐他人,处七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66.【为婚姻等目的而实施诱拐或绑架妇女】任何人绑架或者诱拐妇女,企图强迫她或明知她可能会被强迫与他人结婚,或为了便于强迫她或引诱她进行非法性交或成为妓女的,或明知她可能会被强迫或引诱进行非法性交或成为妓女的,处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66A.【购买未成年女孩】任何人以何种方式诱使任何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女孩从任何地方出发或做出任何意图使女孩可能或者知道她可能会被强迫或引诱与他人发生非法性行为,处十年以下普通监禁,并处罚金。

366B.【购买外国女孩】任何人从缅甸联邦以外的任何国家向缅甸联邦进口任何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女孩,意图使女孩可能或者知道她可能会被强迫或引诱与他人发生非法性行为,处十年以下普通监禁,并处罚金。

367.【为重伤、奴役等目的而实施诱拐或绑架】任何人绑架或诱拐他人,以致使其受到重伤、奴役或强迫其进行违反自然的性交行为,或明知这样做可能会使该人处于或置于这样的危险当中的,处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68.【非法藏匿或拘禁被绑架者】任何人明知他人已被绑架或诱拐,但非法地对他人进行藏匿或拘禁,应视同他曾绑架或引诱该人,并具有与他藏匿或拘禁该人相同的意图、认识或目的,予以判处。

369.【绑架或诱拐十周岁以下儿童,意图从儿童身上盗窃财物】任何人绑架或诱拐不满十周岁的儿童,意图从该儿童身上不诚实地取得任何动产的,处七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70.【当作奴隶贩卖或处置】任何人将他人当作奴隶一样进口、出口、转移、买入、卖出或处置,或将他人当作奴隶一样接纳、收受,或违背其意志而予以扣留的,处七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71.【经常性贩卖奴隶】任何人经常性地进口、出口、转移、买入、卖出、运输奴隶,或进行奴隶交易的,处二十年监禁,或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372.【为了卖淫目的而出售未成年人】任何人出售、雇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了被雇用或用于卖淫或与人偷情或其他非法和不道德的目的,或知道该人可能被雇用或用于上述目的的,处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解释1: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被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经营或管理妓院的人时,在提供相反证明前,应推定其被用于卖淫目的。

解释2:就本条而言,偷情是指不通过婚姻或任何结合或纽带关系的人之间的性行为,其不等于婚姻但得到其所属社区或习俗的承认;如果他们属于不同社区,但这两个社区认可他们之间的准婚姻关系。

373.【为了卖淫等目的而购买未成年人等】任何人购买、雇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了被雇用或用于卖淫或与人偷情或其他非法和不道德的目的,或知道该人可能被雇用或用于上述目的的,处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解释1: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被购买、雇用或其他方式处置给经营或管理妓院的人时,在提供相反证明前,应推定其被用于卖淫目的。

解释2:“偷情”一词第372条含义相同。

374.【强迫劳动】任何人非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一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强奸(译者加)

375.【强奸】除本条所列的例外,一个男人在下列情况下,与一个女性发生性交行为,均认为构成强奸罪:

(a)违背她的意愿;

(b)未经她的同意;

(c)她在死亡或伤害的威胁下表示同意,或在误解的情况下表示同意;

(d)该男子明知自己不是她丈夫,而她却相信他是与她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因而作出了同意;

(e)无论是否征得了她的同意,在她未满十六周岁时。

解释:插入便足以构成强奸罪中的性交。

例外:男人与其未满十五周岁的妻子性交不是强奸。

376.【对强奸的处罚】(a)除第(b)款和第(c)款所载的强奸罪外,任何实施强奸犯罪的,处二十年监禁,或十年以上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b)任何人与自己未满十二周岁的妻子进行性交的,处两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c)强奸未满十二周岁女性的,处终身监禁或二十年以下监禁。

非自然性犯罪(译者加)

377.【非自然性犯罪】任何人故意违反自然规律与任何男人、女人或动物发生肉体的性交的,处二十年监禁,或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解释:插入便足以构成本条所列犯罪规定的肉体的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