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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犯罪:第九章相关研究与优化建议

【摘要】:171C.任何人故意干扰或企图干扰任何选举权利的自由行使,即属“在选举中有不当影响的犯罪”。宣布公共政策或承诺采取公共行动,或仅行使法律权利无意干扰选举权,不构成本条所指的干扰。171I.根据现行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的要求,对选举产生的或与选举有关的费用记账的人,如不遵守规定可处五万缅币以下罚金。

171A.【“候选人”与“选举权”的定义】就本章而言:

(a)“候选人”指在任何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的人,包括在计划选举中显示自己是准候选人,但他其后获提名为该选举的候选人;

(b)“选举权”是指参选、不参选或退出成为候选人,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的权利。

171B.【贿赂】(a)任何人满足他人利益从而诱使其行使选举权利,或因行使选举权利而向他人给予报酬,或为自己或他人收取行使选举权的报酬,或诱使或企图诱使他人行使选举权的报酬,即属贿赂罪;但公开政策的宣布或公开行动的承诺,不属本条规定的犯罪。

(b)提供或同意给予,或企图获取某种满足,应视为给予满足。

(c)接受或同意接受或企图获得一项满足,视为接受满足;任何人接受满足,成为实施其不打算做的事情的动机,或不作为的回报,视为已接受满足作为“报酬”。

171C.【选举中的不当影响】(a)任何人故意干扰或企图干扰任何选举权利的自由行使,即属“在选举中有不当影响的犯罪”。

(b)在不影响第(a)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任何人:

以任何种类的伤害威胁候选人或投票人,或与候选人或投票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诱使或企图诱使候选人或投票人,使其相信他或有利害关系的人会成为受谴责的对象,属于第(a)款所指的干涉候选人或投票人自由行使选举权。

(c)宣布公共政策或承诺采取公共行动,或仅行使法律权利无意干扰选举权,不构成本条所指的干扰。

171D.【在选举中冒充】任何人在选举中以其他人的名义(不论是否健在)或以虚构的名义申请选票,或已经在同一次选举中投过票,以及以此类方式教唆、促致或企图促致他人实施此类投票,构成在选举中冒充他人的犯罪。

171E.【贿赂的处罚】犯贿赂罪的,处一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但通过招待贿赂的,仅适用罚金。

解释:“招待”是指以食物、饮料、娱乐或供给为满足的贿赂形式。

171F.【对选举中不当影响或冒充他人的处罚】构成影响选举或冒充他人犯罪的,处一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171G.【与选举有关的虚假陈述】意图影响选举结果,就任何候选人的个人品格或行为制造或发表虚假言论,且行为人对此知情或相信,则可处罚金。

171H.【与选举有关的非法交付】任何人无候选人的一般或特别书面授权,而进行公众会议,发布广告、通告或刊物,或以其他方式为宣传或促成该候选人产生或获得选举,则可处五万缅币以下罚金;

如果未经授权产生的此类费用不超过一千缅币,从该费用发生之日起十日内获得候选人的书面批准,则应视为在候选人的授权下产生了此类费用。

171I.【未能保存选举账目】根据现行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的要求,对选举产生的或与选举有关的费用记账的人,如不遵守规定可处五万缅币以下罚金。

171J.【在选举中非法持有议会任何一个议院的表决票、选票或彩色仿制品】无正当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在投票站内持有或保管一份或一份以上的表决票、选票或假票,为合法目的或记录其投票或在该投票站外持有除外,处两年以下普通监禁,可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