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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众秩序的犯罪行为探析

【摘要】:149.如果一个非法集会中任何成员在参加这个集会时为了实现集会的目的而犯罪的,或该集会的成员知道如要实施集会的目的会构成犯罪的,则该犯罪发生时的每个集会成员,都构成该罪。151.在依法被责令解散后,明知再参加或继续参加五人以上可能扰乱公共秩序的组织的,处六个月以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解释:如果组织是第141条所指的非法集会,应按照第145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41.【非法集会】由五人或五人以上组成的组织,如果共同目标是下列情形,被称为非法集会:

(a)通过刑事暴力或以刑事暴力展示、威胁缅甸立法或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执行公务活动的公职人员

(b)抵制法律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执行;

(c)寻衅滋事、刑事侵入或其他犯罪行为;

(d)使用刑事暴力或以刑事暴力相威胁,获取或占有他人财产,或剥夺他人享有的通行的权利,或用水的权利,或他人所有或享有的其他无形的权利,或任何现实权利或期待权利;

(e)使用或通过展示刑事暴力,以强迫他人做其依法不应做的事,或者不做其依法应当做的事。

解释:在聚集时不是非法集会的集会,后来可以变成非法集会。

142.【非法集会成员】任何人知道或明知任何集会是非法集会,但故意参加或继续留在该集会的,应被认为是非法集会的成员。

143.【参加非法集会的处罚】非法集会成员,将被判处六个月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144.【在非法集会中持有武器或投掷物】非法集会的成员,在参加非法集会中携带任何枪支、弹药、爆炸物、腐蚀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棍棒、石头或任何武器,或任何可以作为攻击性武器的投掷物的,处两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145.【明知非法集会已经被命令驱散仍然加入或继续进行】任何人明知某一非法集会已经按照法定方式被命令驱散,仍参加或继续留在该非法集会的,处两年以下普通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146.【某一非法集会成员为实现共同目的使用武力】一个非法集会或这个非法集会的成员为了集会共同的目的使用了暴力的,该集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构成暴乱罪。

147.【暴乱罪的处罚】犯暴乱罪的,处两年以下普通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148.【携带致命武器引起暴动】犯暴乱罪,携带致命武器或者有可能导致死亡的用作犯罪武器的物品的,处两年以下普通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149.【非法集会的每一位成员都被视为犯有为实现共同目的而实施的任何犯罪】如果一个非法集会中任何成员在参加这个集会时为了实现集会的目的而犯罪的,或该集会的成员知道如要实施集会的目的会构成犯罪的,则该犯罪发生时的每个集会成员,都构成该罪。

150.【雇用或纵容雇用人员参加非法集会】任何人雇用、聘请或任用任何人参加非法集会,或成为任何非法集会的成员,或在雇用、聘请或任用时予以促进或者纵容的,应当被作为该非法集会的成员而受到处罚;并且应基于雇用、聘请或任用而成为非法集会成员的人所犯的罪行,以其作为非法集会的成员或其亲自实施了此种犯罪对其定罪量刑。

151.【明知五人以上非法集会被命令解散后故意加入或继续进行】在依法被责令解散后,明知再参加或继续参加五人以上可能扰乱公共秩序的组织的,处六个月以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解释:如果组织是第141条所指的非法集会,应按照第145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52.【袭击或妨碍制止暴乱等事态的公职人员】袭击、威胁要袭击、阻碍、企图阻碍正在履行公务的公职人员驱散非法组织、镇压暴乱的,或向公职人员使用、威胁使用、企图使用暴力的,处三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153.【为引起暴乱而故意肆意挑拨】任何人恶意地或任意地用任何不合法的行为刺激他人,意图促成或明知会促成暴乱罪的实施的,如果由于该刺激而引起了暴乱罪的实施的,可处一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如果暴乱罪尚未实施的,处六个月以下普通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153A.【加剧阶级之间的仇恨】任何人以口头、书面、标志、明显的表示或其他方式,在不同阶层之间宣扬或企图宣扬敌意或仇恨,处两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解释:没有恶意并诚实地指出正在或可能在不同阶级之间产生敌意或仇恨的事项,并不构成犯罪。

154.【非法集会场所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当发生任何非法集会或骚乱时,举行该非法集会或发生该骚乱的地点的土地所有人或实际占有人,或对该土地有利害关系或主张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如他本人或其代理人或管理人知道该犯罪正在被实施或已经被实施的,或有理由相信犯罪会被实施的,而不尽他或他们的能力及时地通知最近的警察局的负责人,并在他或他们有理由相信该犯罪即将被实施时,不用他或他们能力所及的一切合法方法去制止犯罪的,并在该犯罪正在进行时,不用他或他们能力所及的一切合法方法去驱散或制止该骚乱或非法集会的,处十万缅币以下罚金。

155.【暴动受益人的责任】当一场骚乱是为了任何人或任何人的利益而实施,而该人是相关骚乱发生地点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或对该土地或对骚乱所引起的任何纠纷中的事项主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或在引起暴动的争议标的中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或由于骚乱而接受或被剥夺了任何利益的人,如果该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或管理人有理由相信该骚乱会发生的,或实施该骚乱的非法集会将会被举行的,而不分别地使用他或他们能力所及的一切合法方法去阻止该集会或骚乱的发生和解散及镇压该集会或骚乱时,该人应受罚金的处罚。

156.【暴乱受益人的代理人责任】当一场骚乱是为了任何人或任何人的利益而实施的,而该人是相关骚乱发生地点的土地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时,或对该土地或对骚乱所引起的任何纠纷中的事项主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或因骚乱而接受或被剥夺了任何利益的人,如果该人的代理人或管理人有理由相信该骚乱会发生的,或实施该骚乱的非法集会将会被举行的,而不分别地使用他或他们能力所及的一切合法方法去阻止该集会或骚乱的发生和解散及镇压该集会或骚乱时,该代理人或管理人应受罚金的处罚。

157.【窝藏为非法集会而雇用的人】任何人在其占有或者管理或支配下的任何房屋或建筑物内,窝藏、接收或聚集任何人,而明知他们已经被雇用、聘用或任用,或将被雇用、聘用或任用去参加一个非法集会,或将成为其成员的,处六个月以下任何类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158.【被雇用或持有武器参加非法集会或骚乱】任何人受聘或受雇,或自己请求或企图受聘或受雇,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第141条所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时,处六个月以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

任何人依上述方式被聘用或被雇用,进行武装或同意提供非法武装,持有致命武器,或可能致命的用作犯罪武器的任何物品的,处两年以下任意类型的监禁,或者罚金,或者并处。

159.【斗殴】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公共场所打架,扰乱公共秩序时,他们被称为“斗殴”。

160.【斗殴的处罚】聚众斗殴的,处一个月以下任意类型监禁或一万缅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