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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的犯罪:第六章

【摘要】:121A.***122.凡在缅甸联邦境内犯叛国罪,处死刑或二十年监禁。解释3:表示不赞成政府的行政或其他行动,在不引起或试图激起仇恨、轻蔑或不满的情况下,不构成本条所述的犯罪。

121.【叛国罪】任何人对缅甸联邦或其组成部分发动战争,协助国家或个人,或煽动或密谋与缅甸境内或境外的人对缅甸联邦或其组成部分发动战争,企图武装备战,以其他暴力手段推翻本联邦或其宪法所确立的组成单位的机关,参与煽动,与本联邦内外的人共谋或参与此类企图的,即属叛国罪。

121A.***

122.【对叛国罪的处罚】(a)凡在缅甸联邦境内犯叛国罪,处死刑或二十年监禁。

(b)缅甸联邦公民或者通常居住在缅甸联邦境内,在缅甸联邦境外犯叛国罪的,处死刑或者二十年监禁。

123.【鼓励、包庇或帮助犯有叛国罪的人】(a)鼓励、包庇、帮助明知是或者合理相信是叛国罪的人,处二十年监禁或者可判十年以下严苛监禁,并处罚金。

例外:本规定不适用于窝藏丈夫或妻子的情况。

(b)***

124.【包庇叛国罪】知道意图或拟做出、正在做出或已做出的行为是叛国罪,不立即将该行为连同他所知道的一切信息向法官、警务人员或其他合法从事保护职责的人披露,构成包庇叛国罪,处七年以下普通监禁,并处罚金。

124A.【煽动】任何人以口头、书面、标志、形象或其他方式企图引起仇恨或蔑视,或激起或企图激起对本联邦或其组成部分依法成立的政府的不满,应处二十年监禁,并处罚金,或处七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解释1:“不满”一词包括不忠和一切敌意。

解释2:对政府措施表示不赞成,试图通过合法手段改变政府措施,而不引起或试图激起仇恨,不构成煽动犯罪。

解释3:表示不赞成政府的行政或其他行动,在不引起或试图激起仇恨、轻蔑或不满的情况下,不构成本条所述的犯罪。

124B.【煽动武力推翻本联邦机构或其组成部门的机构】任何人:(a)明知或故意主张、建议或教导以武力或暴力或暗杀任何此类机关的官员推翻或摧毁本联邦机构及其组成部门的义务、必要性、可取性或正当性;

(b)明知或故意印刷、出版、编辑、发行、传播、出售、分发或公开展示任何主张、建议或教导以武力或暴力推翻或摧毁任何该等机关的义务、必要性、可取性或适当性的书面或印刷品;

(c)组织或协助组织任何教导、提倡或鼓励以武力或暴力推翻或摧毁任何该等机关的社团、团体或组织;

(d)成为任何该社团、团体的成员,或与该社团、团体有联系;明知社团目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监禁,并可处罚金。

解释:就本条而言,“本联邦或其组成部门的机构”一词是指依据缅甸联邦宪法设立的本联邦或其组成部门的机构。

125.【与国家结盟,对亚洲国家发动战争】任何人在与国家联盟或和平共处情况下对任何亚洲国家发动、企图发动或教唆发动战争的,处二十年监禁,并处罚金,也可以处七年以下普通监禁,可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126.【在与国家和平共处的主权领土上实施掠夺】在任何结盟的或和平友好的国家领土上进行掠夺或准备进行掠夺的,可处七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可处以罚金和没收用于或打算用于实施掠夺的工具,或通过掠夺获得的财产。

127.【接收因战争或第125条和第126条所述的掠夺而取得的财产】任何人收受明知是第125条及第126条规定的犯罪取得的财产,可处七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可处罚金及没收所收受的财产。

128.【公职人员故意允许国家或战争的囚犯脱逃】作为监管国家囚犯或战俘的公职人员,故意允许囚犯逃离监禁场所,应被判处二十年监禁或十年以下普通监禁,并处罚金。

129.【公职人员疏忽地让囚犯脱逃】公职人员由于疏忽,致使国家囚犯或战俘从监禁场所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普通监禁,并处罚金。

130.【协助越狱,救助、窝藏罪犯】明知是国家罪犯,协助其逃避合法拘禁,或救助、企图救助国家罪犯,窝藏、隐匿国家罪犯逃避合法拘禁,提出、企图提出对抓捕国家罪犯的抵抗,都应处二十年监禁或十年以下任意类型监禁,并处罚金。

解释:被允许在缅甸联邦的某些范围内假释的国家囚犯或战俘,如果超出了允许范围限度,则被称为逃离合法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