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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成员是公职人员的解释及背书的定义

【摘要】:例释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的成员是公职人员。解释1:无论是否由政府任命,符合上述描述规定的人都是公职人员。解释2:本法典所称“公职人员”,应理解为实际拥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即使其取得该身份在法律上存在瑕疵。“不当失利”指由于非法原因丧失属于个人的财产。背书是一种文件,必须按“向持有人付款”或“在签名上写有相关文字”的方式解释。

6.【本法术语以例外规定优先】本法典中对犯罪、刑罚规定的定义以及对罪名和适用刑罚的例释,均以“一般例外”章中的例外规定优先,在罪名定义、刑罚的规定和例释中无须对这些例外规定再进行重复说明。

例 释

(a)本法典中有关犯罪的定义,未规定不满七周岁的儿童实施的行为不能构成某项犯罪,但这些犯罪的定义应受“一般例外”一章的限制,即“不满七周岁的儿童实施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b)警察A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了实施谋杀的Z,但A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他在法律上负有逮捕Z的职责,因此该案例属于“一般例外”中“依法律授权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规定。

7.【曾被解释的某一表述在本法典规定的相同情形下具有相同含义】任何术语在本法典任何章节中一经解释,适用于本法典的其他部分。

8.【性别】代名词“他”及其派生词,指代所有人,无论男性或女性。

9.【数字】除非上下文中出现相反情况,否则所有单数词包括复数,而复数词也包括单数。

10.【男人 女人】“男人”表示任何年龄的男性,“女人”表示任何年龄的女性。

11.【人】“人”包括任何公司、社团、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

12.【公众】“公众”包括任何阶层或团体。

13.***

14.【政府雇员】“政府雇员”包括根据宪法或联邦总统职权,连任、任命或雇用的所有官员或雇员。

15.【终身监禁】“终身监禁”是指判处有罪的人入狱服刑直至死亡。

16.***

17.【政府】“政府”包括任何依法被授权管理缅甸联邦政府的人。

18.***

19.【法官】“法官”不仅指官方委派的法官,还指在民事或刑事的任何诉讼程序中依法获得授权作出最终判决,或不上诉情形下作出最终判决,或作出的判决受到其他相关部门确认为最终判决的任何人员,或是依法获得授权作出这一判决的集体中的某一成员。

例 释

(a)根据1859年第X号法令,在诉讼中行使管辖权的官员是法官。

(b)一名地方裁判官对指控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判处罚金或监禁,不论是否可上诉,其均为法官。

(c)***

(d)对指控仅有权交由另一法院审判的不是法官。

20.【法庭】“法庭”是指依法律授权进行公正独立审判的法官,或依法律授权正在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团体。

21.【公职人员】“公职人员”一词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的人:

(a)政府的合同雇员;

(b)国防事务的受聘人员;

(c)法官;

(d)司法人员,其职责是调查或报告法律或事实,或制作、鉴定、保管档案,或管理、处置财产,或执行司法程序,或监誓、翻译、维持法庭秩序,以及经法院特别授权履行上述职责的人;

(e)协助法院或公职人员执行职务的陪审员、顾问或村区管理人员;

(f)受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指派,解决纠纷或向其报告的仲裁员或其他人员;

(g)依据授权,有权管理羁押他人场所的人;

(h)职责是预防犯罪、报告犯罪情况、打击犯罪或维护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共便利职责的政府官员;

(i)负有代表政府取得、收取、保存或支出财产,或代表政府进行调查、评估或签约,或执行税收,或调查、报告影响政府财政的事务,或制作、认证、保存与政府财务有关的文件,或防止违法行为侵害政府财政利益职责的官员,且这些执行公务的官员由政府承担费用,或为其承担公共职责而支付酬金或薪金;

(j)负有为乡村、城镇或地区的公共利益而取得、收取、保管或支出财产,勘测或评估或征收捐税职责的官员,或以制作、鉴定、保管任何乡村、城镇或地区居民的任何权利确认文件为职责的官员;

(k)依授权拟备、公布、维持或修订选举登记册或进行选举或部分选举的人。

例 释

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的成员是公职人员。

解释1:无论是否由政府任命,符合上述描述规定的人都是公职人员。

解释2:本法典所称“公职人员”,应理解为实际拥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即使其取得该身份在法律上存在瑕疵。

解释3:“选举”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选举议会、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或其他机构成员的职位。

22.【动产】“动产”包括除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及永久与地上附着物相连接的物之外的各种有形财产。

23.【不当得利与不当失利】“不当得利”指以非法方式取得依法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不当失利”指由于非法原因丧失属于个人的财产。

一个人通过非法留置或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都属于不当得利。一个人的财产以非法形式丧失或被非法剥夺的,都属于不当失利。

24.【不诚实】任何意图给他人造成不当得利或不当损失的行为,都是“不诚实的”。

25.【诈骗】一个人实施的仅以欺诈为目的的行为,被称为“诈骗”。

26.【合理信赖】如一人有足够理由不得不相信一件事情,而非其他事项,那么这个人就“有理由相信”这件事。

27.【妻子、雇员或仆人占有的财产】当一个人的妻子、雇员或仆人为其代管财产时,依本法该财产仍为本人所占有。

解释:被临时雇佣或在特定场合以职员或雇员身份受雇的人,同样是本条所指的雇员或仆人。

28.【伪造】使一物与另一物相似,并意图通过相似手段实施诈骗,或明知会发生的诈骗情形的,被称为此人实施了“伪造”。

解释1:伪造不一定要精确。

解释2:当一人把一物仿造成另外一物,且仿造物足以欺骗他人的情形下,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可推定此人是意图利用仿造物进行欺骗或明知可能会发生的诈骗。

29.【文件】“文件”是指在任何物质上以字母、数字或标记表示或描述的事项,或以其中一种以上方式表示或描述的事项,拟作为或可能作为证据。

解释1:文字、图形、标记以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基础形成,或者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都不重要。

例 释

可作为合同证据的写明“合同条款”的书面材料,是一种文件。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支票是一种文件。

授权书是一种文件。

用作或可能用作证据的地图或详图,是一种文件。

包含指示或说明文字的,是一种文件。

解释2:根据商业惯例或其他惯例,无论字母、数字或标记表示的是什么,即便未明示,均应依照本条的字母、数字或标记解释。

例 释

A把自己的名字写在按他指示付款的汇票背面。正如商业惯例所解释的,是指汇票将支付给持票人。背书是一种文件,必须按“向持有人付款”或“在签名上写有相关文字”的方式解释。

30.【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以此创设、扩展、转让、限制、消灭或放弃法律权利,或据此有人需要负有法律义务或不享有某种法律权利的文件,或以上述内容为目的的文件。

例 释

A把他的名字写在汇票背面,其背书的效力是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该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因此该背书是“有价证券”。

31.【遗嘱】“遗嘱”指任何遗嘱性质的文件。

32.【行为的表述包括违法的不作为】本法典中,除非上下文中已经表明相反含义,否则凡指行为的词都包括违法的不作为的含义。

33.【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指一个单独行为,也指一系列的作为;“不作为”指一个单独的不作为行为,也指一系列的不作为行为。

34.【几个人共同实施的一个行为视同为当中的每一个人独自所为】为共同的目的,几个人共同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每一个参与实施犯罪的人都应当承担与其单独实施该犯罪时一样的刑事责任。

35.【在有犯罪故意才能构成犯罪时】当一个共同的行为具有犯罪故意才能构成犯罪时,每一个具有这样犯罪故意的共同参与者,都应当承担与其单独实施该犯罪时一样的刑事责任。

36.【部分因作为造成,部分因不作为造成】凡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意图造成一定后果,从而构成犯罪时,如果存在该后果部分由于作为而造成,其他部分由于不作为而造成的情形,同样构成犯罪。

例 释

A通过一方面不给Z食物,另一方面又殴打他,从而导致Z死亡,A构成谋杀罪。

37.【合作实施的由数个行为构成的犯罪】当一个犯罪是由若干个行为构成,任何人故意配合犯罪,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实施其中任一行为,均构成该罪。

例 释

(a)A和B合谋通过多次分别小剂量投毒的方式谋杀Z。A和B根据合意实施了投毒,Z最终被多次投毒后累积的毒药毒死。本案中A和B共谋实施谋杀,并各自实施了导致Z死亡的行为,虽然他们的行为是分别进行的,但是他们都构成谋杀罪。

(b)A和B是狱警,每六小时一班轮流看守罪犯Z。A和B合谋每人轮班时,以不作为方式造成Z死亡。A和B在各自值班时间内都不给Z提供食物,Z因而饿死。本案中A和B都构成谋杀罪。

(c)狱警A负责看守罪犯Z,意图通过不给Z食物的方式将Z饿死。Z在没有进食的情况下体力大减,但还未达到饿死的程度。A离职后,B接替A,在没有与A通谋的情况下,B也通过不提供给Z食物的方式谋杀Z,最终导致Z死亡。本案中B的行为构成谋杀罪既遂,但因为A和B未合谋,因此A的行为仅构成谋杀罪未遂。

38.【数人实施共同犯罪可构成不同的犯罪】数人共同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可由于同一犯罪行为构成不同的罪名。

例 释

A在受到严重挑衅的情况下袭击Z,他造成Z死亡的行为构成杀人罪而非谋杀罪。B对Z有仇并意图杀Z,在没有受到挑衅的情况下,B协助A杀死了Z。本案中,尽管A和B共同实施了造成Z死亡的行为,但是B的行为构成谋杀罪,而A只构成杀人罪。

39.【故意】一人有意使用引起结果发生的方法;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使用这些方法会发生的后果,当后果发生时,就是“故意”的。

例 释

A为了便于抢劫,在夜间对城镇中一所有人居住的房屋进行纵火,并致人死亡。本案中,A可能并无致人死亡的故意,甚至可能会对其行为致人死亡而懊悔。但是如果他知道他的行为可能导致有人死亡,他就是“故意”引起死亡的结果。

40.【犯罪】(a)除本条第(b)(c)款提及的各章和各条外,“犯罪”一词指依本法典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b)在第四章、第五(A)章以及以下各条,即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71条、第109条、第110条、第112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17条、第187条、第194条、第195条、第203条、第213条、第214条、第221条、第222条、第223条、第224条、第225条、第327条、第328条、第329条、第330条、第331条、第347条、第348条、第388条、第389条和第445条中,“犯罪”一词指依照本法典或其他生效法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c)在第141条、第176条、第177条、第201条、第202条、第212条、第216条及第441条中,“犯罪”一词,在依其他生效法律应当受到处罚,并且依据该法应当处以六个月以上监禁时,无论是否并处罚金,都与前款规定具有相同含义。

41.【特别法】“特别法”是适用于特定事项的法律。

42.【地方法】“地方法”是仅适用于缅甸联邦某一特定地区的法律。

43.【违法、非法与依法必须做】“违法”或“非法”适用于每一项犯罪或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会引发民事诉讼的行为。一个人未做“依法必须做”的事,就会构成“违法”。

44.【损害】“损害”指非法使他人身体、精神、名誉或财产受到的伤害。

45.【生命】除上下文有相反含义外,“生命”指自然人的生命。

46.【死亡】除上下文有相反含义外,“死亡”指自然人的死亡。

47.【动物】“动物”指除人类以外的其他有生命的生物。

48.【船舶】“船舶”指通过水运运输人或财产的物体。

49.【时间】凡使用“年”或“月”的地方,都应根据公历进行计算。

50.***

51.【誓词】“誓词”包括法律规定的代替誓词的正式声明,以及由法律要求或授权的在公职人员面前发表的声明,或在法庭或其他场合为举证而发表的声明。

52.【善意】未尽到审慎义务实施或相信(某事),不认为是“善意”的。

52A.【避风港】除第130条和第157条另有规定外,“避风港”指向他人提供住所、食物、饮料、金钱、衣服、弹药或运输工具,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躲避逮捕,不论方式是否与本条所列举的方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