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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纳休闲概念的演变与提出

【摘要】:在TR不断发展壮大中,部分学者提出质疑。1987年,Dan,David和Ralph在《特殊游憩:残障人士的机会》中首次提出“特殊游憩”的概念,区分于“治疗型游憩”,专指在住宿机构或其他场合特别为残障人士提供的游憩服务。全纳休闲概念提出过程充分反映出:一方面残障人士的休闲权利逐步受到重视、关注和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则是特殊群体的休闲服务逐步从特殊对待走向公平对待和促进融合的理念演变。

在TR不断发展壮大中,部分学者提出质疑。1981年,Carter和Kelley在研究视障儿童游憩服务案例中提出,带有社区服务性质的治疗型游憩可能为残障儿童和成年人带来两种消极影响,一方面,不住在医疗机构而是居住在日常社区环境的残障人士对“治疗”既不需要也不渴望,他们更希望获得正常的游憩体验;另一方面,为残障人士服务的责任形象由治疗型游憩专家承担,这会影响常规社区游憩服务者忽视残障人士这一服务对象[3]。1987年,Dan,David和Ralph在《特殊游憩:残障人士的机会》中首次提出“特殊游憩”(Special Recreation)的概念,区分于“治疗型游憩”,专指在住宿机构或其他场合特别为残障人士提供的游憩服务。1990年通过的《美国残疾人法案》(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规定,所有政府部门、公共组织和商业机构(包括各类休闲服务机构)都必须为残障人士提供完善而平等的服务,从法律上为残障人士提供了更广义的人权保障,并提供了包括休闲服务在内的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机会,这是美国将残障人士纳入休闲服务体系的重要里程碑。1996年,Smith等三位学者首次提出“全纳休闲”(inclusive leisure)的概念,并在著作《全纳与特殊游憩:残障人士的机会》中指出,与“特殊游憩” 相比较,“全纳”的意义超越了残障与非残障人士在休闲活动中仅限于空间上的接触和融合,而更强调残障与非残障人士共同参与休闲活动的公平性。

1999年,美国国家游憩与公园协会(NRPA)正式提出:“全纳休闲体验能鼓励并为各种能力水平的人提供更多的机会,使其有尊严地一起参与生命活动且相互影响。它还营造一种情境,可以促进和培养拥有不同经验和技能水平之人的身体、社会和心理融入……提高个人全面积极地参与休闲活动与体验的可能性[1]。”全纳休闲概念提出过程充分反映出:一方面残障人士的休闲权利逐步受到重视、关注和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则是特殊群体的休闲服务逐步从特殊对待走向公平对待和促进融合的理念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