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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研究

【摘要】:前面已提到过,“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是孙老师的未竟事业。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提纲中,也只谈了方法论本身的价值取向问题,并未突出价值问题。[26]在我看来,孙老师最后几年着力研究价值问题,大概是意识到这个问题应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内容,作为课题一部分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的科学理论”主要就是在法的本质的层次中展开价值问题的研究。

前面已提到过,“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是孙老师的未竟事业。孙老师生前并没有就此主题写出一部完整的著作,但是,孙老师晚年还是做了很多相关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他关于公平正义的研究中,[20]尤其“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的科学理论”这一部分,可以说是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研究的重要的阶段性努力。在由孙老师、朱景文老师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两张图,一张是“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示意图”,另一张是“法的概念的基本方面的示意图”,[21]这是人大教材的突出特色。第一张图反映了孙老师头脑里的法社会学研究层次,第二张图反映的是“理”与“力”的结合这个观点,其中明确地在“理”中突出价值观、正义观这一要素。这两个图是密切相关的,其显示的是孙老师长期以来重点关注的主题。孙老师晚年对价值、价值观的兴趣潜藏在其早期关于理与力的观点中。那时,孙老师着重强调“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定的客观规律和事实、价值观、智慧经验等要素,但对于这些要素包括价值观以何种形式传导进入法的内容,并未考虑得很细致。[22]叶传星老师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更细致的诠释,讨论了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和利益选择、协调的过程。[23](利益与价值、价值观之间是有紧密联系的[24])针对这一点,张曙光老师的“权利资源”研究也是很有益的探索。[25]但是,总的来说,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包括孙老师在内的我们,对于价值和价值观问题的考虑还很不足,尤其是未深入联系法的本质来考虑它。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提纲中,也只谈了方法论本身的价值取向问题,并未突出价值问题。[26]在我看来,孙老师最后几年着力研究价值问题,大概是意识到这个问题应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内容,作为课题一部分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的科学理论”主要就是在法的本质的层次中展开价值问题的研究。在此,我想围绕价值问题着重谈几点,涉及我跟孙老师、叶传星老师之间的争论,希望引发大家的进一步思考,能借助大家的力量更好地完善研究成果。

(一)公平正义和社会生产方式的关系

这一问题是课题的核心问题,其实该问题在我国哲学界、政治学界和国外的马克思理论研究者中一直是个热点问题,围绕此问题,艾伦·伍德等西方学者进行了多年争论,虽然至今未有定论但确实留有很多值得学习的资源。[27]在这个问题上,孙老师和我之间也进行了激烈争论。孙老师认为,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必然有一套公平正义观和准则与其相适应,并能为多数人所认可。我的观点是,特定社会中的生产方式并不能决定有一套所有人或多数人能认同的正义观、正义准则的存在,一方面,人们接受一套观念、准则和认同它是有差别的,而且,无论是接受还是认同都可能出于很多因素,教育的因素、迫于强力不得已的因素、认识偏差的因素,等等;另一方面,处于不同生活条件、不同地位、拥有不同资源的主体,既然在需要、利益上有客观差异甚至是存在激烈冲突的,那么他们的价值判断包括正义观念也是不尽相同甚至激烈冲突的。而且,社会生产方式并非在一段历史时期内稳固不变,它的组织方式一定是不断调整的,它的微调和剧烈变化均会影响到人们的生活状态和认知判断,正义标准也在这个时空里不断产生变化。当然,这也不否认,只要社会经济结构、政治权力关系、各群体之间的力量对比不发生颠覆性变化,为法律制度所正当化、合法化的一些基本的权利义务模式包括划分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正义准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我认为,这种阐释保留了层次性和灵活性。我还提出,如以适应性的功能论来理解社会生产方式和公平正义的关系,就得承认资本主义社会只能产生资本主义式的公平正义并为多数人所接受和认可,如此,就根本没有必要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正。后来孙老师也认同了我的观点。[28]

(二)价值的客观性主体性和价值观的主观性之间的区别

孙老师一直坚持价值和价值观的区别,价值具有客观性、主体性,价值观具有主观性。[29]孙老师去世后,就这个问题,我曾经与叶传星老师讨论过。叶传星老师提出一个问题:这个区分有无必要?他认为价值和价值观实际上是一个主体间性的问题。[30]依我目前的积累,关于主体间性的观点有几类,但差异不大,比较突出的观点来自于现象学,沿袭了康德、黑格尔哲学提出的主体理念意志之间的交互性,现象学学者的目标在于用主体容纳客体来消解主客之间的区别以克服西方近代形而上学的那种主客二分对立,与此同时,带来的是一种新形式的唯心主义,一种用“意义世界”来解释一切问题的哲学。其他的类似观点,无论是哈贝马斯协商民主式的主体间性,还是社会学意义上以主体互动经验和信息为载体的主体间性,都带有唯心主义的特点。虽然我们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赖对话交流来探索什么是需要、利益,什么是有价值的以及价值大小,什么是公平正义,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一定的价值观,但是,不足以就此把人对需要、利益的认知判断和人的需要、利益等同起来。价值的客观性、主体性和价值观的主观性之间的区别是有意义的,意义在于,身处于不同物质生活条件、不同社会地位的主体,拥有不同资源和手段而在满足自身诉求的能力上有差别的主体,他们的需要、利益在客观上是有差异的,甚至差异是很大的。这种差异可能反映在不同主体截然不同的价值观之中,但也有可能因为意识形态宣传、教育等原因而表现为价值观上的一致性。价值客观性、主体性和价值观的主观性之间的区别能够容纳更多讨论空间,保持批判性和灵活性。如把价值、价值观归结为主体间性问题,就很难深入认识社会利益矛盾。

由于对价值问题的特别关注,孙老师还专门写了文章“价值有普世性,但价值观没有”[31]来讨论普世价值。在此,我想对这篇文章作一补充,与孙老师的结论略有差异。我们批判的所谓“普世价值”实际上是西方国家的政治家和学者们推行的价值观,也就是他们所认为的对于世上所有人都有价值的一套理念原则、规则制度。如果能理解前文所述法的本质以及价值客观性、主体性和价值观主观性之间的区别,就能够明白,在一定的条件下在一定群体能够认识到和可接受的范围内,价值观具有相对的普遍性,但绝不是普世的,适用于所有人的,因为生活于不同条件中的主体,其需要和利益、满足利益的资源和手段是不同的,换句话说,简单地接受外来的一套价值观,很容易造成主体自身的利益得不到满足甚至被忽视,这是我们批判“普世价值”的意义所在。相对于价值观而言,价值可能有更大的普遍性,因为,人类社会长远发展的客观需要使所有人拥有一定的共同利益,只是各主体未必能认识到自身与别人在需要、利益方面的共同之处并合理地评断什么是有价值的及价值的大小。而价值的这种普遍性还是要受制于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条件和主体的生活境况,既然价值有主体性,就很难抽象地讲价值是普世的,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人类命运共同体根本性的、长远的、重要利益的客体的价值,才能说具有普世性,[32]如果人们能够广泛认识到某些客体在价值上的普世性,价值共识产生和深化,会增进特定价值观的普世性。这最后一点就是我与孙老师的些许不同。

(三)如何充实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研究

1.保持批判力

批判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不能丧失批判特性,丧失了批判特性和力度,就不是马克思主义。因视野广阔、层次丰富、阶级分析方法而拥有强批判力的马克思主义,是最能够激发哲学自觉的理论。如今,运用某一获得学术共同体或权威认同的“成熟”技术路线(或“范式”)开展精细化研究,成为了多数研究者情愿选择的安全选项。但是,这种选择却遮蔽了很多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阻断了许多具有很强实际意义的探索。专业日渐精细化是学科发展的结果而非规律,换句话说,精细化只是专业细分的表现而非学科发展必须遵循的导向,失去广阔视野和批判力的精细化还容易导致对人类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的忽略甚至是忽视。以经济学发展所显示出来的局限性为例。马克思致力于研究的政治经济学,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问题,深入探索不同领域问题之间的联系。后来,政治学和经济学出现了分野,政治学关切的领域主要限制在民主制度及正当性、合法性等问题上,而经济学关切的领域主要限制在如何促进财富增长等问题上。[33]之后,经济学又产生了更多细分,形成目标不同的变体,在货币主义经济学、供给学派经济学流行之后,政府决策集中于财税目标,而在凯恩斯经济学时代为政府所重视的充分就业这一目标被忽视。[34]忽视充分就业的目标相当于削弱促进平等的努力,对于社会中下阶层来说,负面影响是长远的。这种由政治经济学到经济学再到集中于经济问题某一层面不断精细化(也是狭窄化)的变化,促使政府法律政策目标和手段发生变化,以经济学教条来处理现实问题而忽视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强化了对社会问题的片面化、碎片化的理解。如不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对这种变化进行反思,我们肯定无法注意到被忽略的问题,更无法全面深入地把握问题的根源。

由此可见,哲学反思必须始终保持,丢失了考察宏观社会问题的大视野和有力度且层次丰富的认识框架,深度的反思与批判进行不了,也不可能产生富有价值的创新,不与哲学反思并行的“专业隔离”,不利于学科的长远发展,不利于增进人们的认识能力。但是,哲学反思并不是简单通过对某一观点或技术路线背后“哲学理论渊源”的回溯即可完成,而是要进一步对哲学背后的哲学进行反思,哲学的价值就在于时刻践行反思和批判。[35]要保持批判性就不能遮蔽和固化视野,即使做精细化研究,也不能失去广阔的视野,否则无法跳出小视野来反省其局限性。比如,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划分各自研究视野,法律实证主义要求回避法哲学的讨论,都是一种遮蔽自身研究视野的做法。在这种遮蔽与分割之下,不同专业领域在研究目的、对象和视角上存在很大差异,即使进行学科的整合,也只是一种较为机械的整合,或者说一种杂烩式的综合。有些人可能认为,只有在社会剧烈转型时期才需要关心社会结构等大问题,才需要强有力的批判精神,在社会平稳发展时期专注于细分专业内部具体个案的解决和技术的精进就好。与此相反,我认为社会条件时时都在发生变化,需要始终保持批判精神,始终保持对大问题的关怀,事关人类选择和行动、社会未来发展道路的根本性问题都不能简单地靠技术路线层面的研究来解决。

2.以“法的本质”为基本框架继续拓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层次[36]

在我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应当以法的本质的层次为基本框架并加以不断拓展,层次的丰富化有赖于法社会学研究不抛弃阶级分析方法,关注经济生产分配方式、社会利益矛盾、权力结构、政治意识形态等因素在法的形成和运作过程中的关键影响和相互作用。前文已说到,孙老师晚年所做的关于公平正义的研究其实就是对法的本质的层次的拓展和充实,至于如何更进一步地拓展其层次,还待我们做出更多努力。

在哲学上把握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思维方式(而非技术路线)的共性,可使我们意识到拓展层次性的意义。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来看,随着人们认识的进步,理解事物的方式往往从某种以一个基本元素为核心的简单“决定论[37]逐渐演变到对影响事物的各因素互动的层次机制的探索,理论的解释力往往因为拓展了层次而增加,理解力的增进往往得益于对丰富层次的把握。[38]同时,要对事物有整体性的理解,也不能是层次的杂烩,而必须依赖于视野广阔而有弹性的认知框架,有框架才能有弹性,否则就是一盘散沙。

历史上出现的一些将马克思主义理解为本质主义、决定论、宿命论、机械论的观点,是因其自身思维方式的局限性,用形而上学的方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而没有理解它在哲学上或者说思维方式上的颠覆性变革。马克思主义展示的是社会多层次体系中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不断演化的线索,是一个认识蓝图,并不是配方,提供的不是直接的、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39]在这里,我所谓的蓝图,指的是把握关键因素的认识框架,并不直接提供解决具体问题的完备答案,我所谓的配方是指技术路线,解决具体问题还需结合具体的主客观因素。强调这一点,我的意图在于,不要以形而上学、教条主义的思维方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当作配方来认识,蓝图和配方是不一样的,蓝图能够帮助我们形成认识和改造世界所必要的基本立场,抓住矛盾的深层次症结并全方位地理解层次之间的互动机制。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学者R.W.米勒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科学领域是目前最有解释力的认知框架,主要就是因为它的结构性框架展现出来的层次性和灵活性。[40]哈维则在马克思主义的框架内提出了分析资本主义历史发展的七个互动层次(自然社会变迁演化、思想观念、社会关系、日常生活方式、制度安排以及技术条件)各层面都会产生变化,有超越其他层面的可能,又通过资本积累逻辑相互交织,推动社会发展。这些都可作为深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的理论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