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回顾法的本质及相关争议帮助我们探索法学发展道路

回顾法的本质及相关争议帮助我们探索法学发展道路

【摘要】:我认为,要深刻反思前面提到的问题,有必要回到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关于“法的本质”这一问题的阐释。可见,当时的学者对“法的本质”存有很大的误解。“权利本位论”是此种趋势在法理学中的代表。在“权利本位论”中被视为基本范畴的“权利”以及围绕权利阐释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展现的是对现象的浅层次理解。

我认为,要深刻反思前面提到的问题,有必要回到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关于“法的本质”这一问题的阐释。“法的本质”,从字面上看,容易让人产生一种“本质主义”的误解,从实际内容上看,它体现的实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精髓。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与以技术方法为内容并冠以“法学方法论”名称的学说并不是同一个层次上的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是哲学层次上的方法论,是全面深入把握法律现象和作出法律制度改革等行动选择所依赖的认识框架、价值立场,是一种全景化考虑社会关系变化过程的思维方式。

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1]是被“权利本位论”视为应着力克服的那种“阶级斗争范式”的核心内容。[12]当年,邓教授没有把这种所谓的“阶级斗争范式”纳入批判,因其不把此种理论视为有资格被他批判的对象,对于他来说,这种范式很大程度上已经被“权利本位论”所克服和替代。可见,当时的学者对“法的本质”存有很大的误解。孙老师生前并没有简单轻易地否定其他学者提出的“新范式”并进行针锋相对的全面批评,而是着力去思考“新范式”提出的一些具体观点是否得当,比如,孙老师提出疑问“权力和权利是一对矛盾吗?”[13]并加以深入研究。在这里,我感到有必要,对所谓的“阶级斗争范式”和“权利本位论”做一个厘清。这其实也是孙老师在其“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提纲中想要处理的问题,翻看过《法的真谛——孙国华精选集》[14]的人,会在第117~122页发现一个“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提纲,这是孙老师未竟的事业,在我看来亦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使命的核心内容,其中子课题2“当前理论界若干重大问题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思考”,就力图回应“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范式转换”(权利本位论)等问题。[15]

正是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错误理解,对阶级分析方法和“以阶级斗争为纲”之间的区别未加甄别,导致了对“法的本质”的不当批评。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求学期间,谢晖教授曾到法学院作过一次讲座,提到中国法学流派问题,当他谈起社会法学派时,孙老师笑着应和说“我们也是社会法学派”。孙老师的这个“附和”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但我是理解他为什么这么说的。显然,孙老师所谓的社会法学派不等同于西方学术传统中的那种法社会学,也不等同于我国学者构造的“社科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持久生命力立基于一个社会哲学框架,孙老师头脑里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涵盖着一个广阔的法社会学框架,在这个框架中,阶级分析方法是一个关键,没有它,马克思主义理论就缺乏批判力度,马克思主义的法社会学框架也就与其他法社会学理论没有多大差异了。阶级分析方法,不像有些学者认为的那样是一种“阶级斗争”的政治话语表达,而是一种社会哲学意义上的方法。国内外着力研究社会分化问题的社会学乃至经济学、政治学研究,至今也没有放弃阶级(或阶层[16])这一分析工具。当然,在当前的多数研究中,阶级更多是一种操作性的分析工具,以职业地位、收入高低等因素来界定其内涵并作为展开研究的起点,而较少作为分析社会中不同群体利益冲突和权力关系的基本立场,这也是目前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局限性。但无论如何,在涉及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外国学者不乏采用阶级视角来把握问题的,而中国学者却对此避而远之,实在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此外,阶级分析方法也不是如邓教授所批判的那样,看不到人民内部矛盾的激烈性。[17]孙老师一直强调深入认识社会利益矛盾,对生活在不同条件中、掌握不同资源的不同个体、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进行分析,也属于阶级分析方法的范畴。比如,当下凸显的环保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取向与某些群体生计之间产生冲突的问题,并非执法个案问题,而源于普遍存在的利益冲突。北京某些地产项目因应地方政策要求在建商品房的同时配套“限价房”,两类房价格相差很大,居住者很显然分属不同阶层,不仅物业服务对两类房的住户差别对待,开发商甚至建立“隔离墙”。这都是明显的利益冲突问题,根源不在于个别开发商的行为,而在于城市的规划发展受制于地方政绩、地产经济、消费文化等利益导向的有力影响。这些问题依靠个人权利这一层次的范畴是得不到深度讨论的,只有深入到社会利益矛盾中去才能了解问题根源所在。理解了阶级分析方法,就明白这个方法不但与对“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句话的教条式理解是两码事,与作为错误政治路线的“以阶级斗争为纲”更是两码事。所以,将“法的本质”观点视为所谓“阶级斗争范式”的呈现和不利于法学研究发展的政治话语加以批判,是极为不恰当的。[18]

由于有意忽视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理解,法学理论界怯于去深入讨论利益冲突、阶层分化这些问题,往往把这些问题划进社会学或其他学科范畴,很大程度上放弃了对社会问题根源进行的探索,逐步趋近规范法学或说法教义学的路线。“权利本位论”是此种趋势在法理学中的代表。在“权利本位论”中被视为基本范畴的“权利”以及围绕权利阐释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展现的是对现象的浅层次理解。它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的地位是不同的,处于完全不同的层次上,以权利分析取代阶级分析是一种研究视野的窄化和研究层次的浅化以及对问题复杂性的简化,同时,还以这种窄化、浅化、简化的视角作为标准来评价阶级分析方法,势必导致不恰当的批评。在教学过程中,我发现大多数接受过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生基本上不假思索地全盘接纳了权利本位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问题的理解停留在把政治话语统搅进法学的层面。可见,当初的不当批评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我们应该对这一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全面澄清(本应更早地做这件事),还应当在法理学的研究和教学过程中解决“两张皮”或者说“多张皮”的问题,[19]这理应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一个重要任务。现在的学生们很容易接受法律文本、教材罗列出来的那些有名有姓的权利概念,并把它们作为研究的自然前提,但很少去问权利如何形成。其实,一旦追问权利如何形成,就意味着会发现权利不是自我形成的,也不是自我实现的,势必要深入到对更广泛的社会问题的考察中去,不再简单地把权利概念、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对立作为认识问题的固定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