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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发展道路: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的解决

【摘要】:在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争议中,有些学者提出二者并非是对立的,可作整合。一种是法教义学主导下的整合,在法教义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吸纳社科法学提供的经验材料,类似于美国司法裁判中对社会学研究成果和经验直觉的吸纳。在近年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争论中,有的学者竟然以为社科法学早于其批判的法教义学先行生成,称之是一种奇怪的现象。

(一)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局限性

1.法教义学的局限性

“法教义学”关注的是实在法的适用,以司法为中心,其倡导者认为法教义学应当是“法学的核心,法律思维的核心”,也应当是法学教育的核心。[4]近些年流行起来的冠以“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名称的学说和课程主要以法教义学为导向,多以德国、美国等国关于法律解释推理、论证、诠释)技术方法的学说为理论基础。虽然法教义学的内涵随着发展不断扩容,但基本上还是把眼界集中于实在法律规范,把法律体系视为可通过技术操作加以适用的自洽体系。刑法等法典化特点较强的部门法,在研究和教学中有比较突出的“法教义学”以及更为狭隘的“法条主义”倾向。[5]在法教义学倡导者的眼中,独有的研究对象和独有的研究方法是构成独立学科专业的前提,法教义学是唯一能体现法学学科独特性的方法,而法哲学、法社会学的研究论题和思考方式不属于法学的主要内容。

国外社会科学界早已在反思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构成独立学科的这一前提,认为其造成了一个个学科“孤岛”,妨碍对社会问题的充分认识。[6]依我在研究和教学中的发现,在法教义学的导向下,很多法学专业研习者和法律实务从业人员的眼界集中于司法过程或其中的审判环节、法律解释操作技术,易产生一种僵化理解法律文本的惯性,由于难以全面认识法的形成和运作过程,导致充分说理能力的缺乏,对阐明价值立场抱冷漠态度。

2.社科法学的局限性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缘于社科法学在反对法教义学单一视角的旗帜下鼓励多元化视角,这有助于矫正法教义学的僵化倾向,集中体现了法学界对法教义学局限性认识的深化。倡导社科法学的学者通过揭示方法的差异来阐明法教义学的弱点,认为社科法学“能对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性质和后果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审视,其理论能够实现法律和生活世界的关联,也因此能够不断努力去弥合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差距”“培养素养全面的法律人才需要社科法学”因其能塑造具有全面智识、健全常识的法律人才。[7]

但是,脱胎于经验社会学的社科法学很难摆脱所谓“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和相对主义的负面影响。“价值中立”使经验社会学的学者与价值判断保持距离,力图按照自然科学的“命题检验”模式来做研究。事实上,在对研究主题、视角和技术方法进行选择时,学者都带着自己的价值取向,而“价值中立”使他们忽略或忽视对其研究立场、视野、方法的深度检验。聚焦于地方性、民族性、种族性、文化性等方面的特殊性并以某一特殊性出发,以单一视角开展研究的经验社会学还易于因过度解读导致过于碎片化的认识而保有相对主义立场,形成“现实即合理”、拒绝作明确价值判断的倾向。

3.对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进行“换位理解”式的互补性整合无法克服它们的局限性

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都有一种模仿自然科学路线的偏向,以为自然科学的研究模式才是真正的“科学”模式,偏离“科学”模式的研究方法都是有很大问题或者说是很不科学的,造成它们忽视和回避难于以“科学”方法研究的论题,对利益、价值、权力关系等问题敬而远之。针对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是否应遵循同一研究路线的问题,争论和反思一直都在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涉及主体的行动抉择,价值问题至关重要,社会行动的复杂性无法依赖自然科学那种高度抽象化数理化的研究模式来开展,或者说,若以这种方式来研究很容易因忽略社会背景和主体条件导致研究过度简化乃至扭曲,阻碍人们对事实的全面深入认识。

在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争议中,有些学者提出二者并非是对立的,可作整合。一种是法教义学主导下的整合,在法教义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吸纳社科法学提供的经验材料,类似于美国司法裁判中对社会学研究成果和经验直觉的吸纳。[8]另一种是研究技术路线的整合,既然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有各自擅长的研究层次,就应相互理解保持开放。[9]可以说,这种技术路线叠加式的整合从侧面证明近年来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分歧更多地属于研究技术路线层面的争论,二者深层次的差异和争点还需要在哲学层次上加以深入探讨才能厘清。如果没有一个更高层次的、法哲学方法来统筹,表面上的整合只会继续维持二者各行其是、碎片化的局面。

(二)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争论呼唤更高层次的哲学反思

在我看来,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在技术路线层面上的争论,可以说是多年前有关法学发展道路争论的一个窄化、浅化版本。关于法学发展道路的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歇,而邓正来教授发表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掀起了距离我们最近的一个争论高潮。其中就涉及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虽然当时二者间的冲突并非矛盾中心,但是,邓教授对“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还有法律文化论、权利本位论)的批判已经触到法教义学、社科法学背后的哲学方法论问题,在邓教授看来,总体上它们的问题在于注重引入西方法学研究程式却脱离中国现实,对中国法学发展的图景缺乏自觉,奉行“现代化模式”的教条。在近年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争论中,有的学者竟然以为社科法学早于其批判的法教义学先行生成,称之是一种奇怪的现象。[10]加上之前提到的,争议主要停驻在技术路线层面,说明如今参与争论的学者较为不熟悉我国法学理论发展历史,也可以说是研究视野窄化的结果。不可否认,在技术路线的层面上,今天的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都更“成熟”(精细化的那种成熟),然而,从二者关心的论题上看,视野狭隘很多,反而更明显地呈现出邓教授批判的那种回避大论题的趋向,因为缺乏这种哲学上的自觉,如今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忽视了很多自身一直未克服的问题,这可能是更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