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揭示法律实证主义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重要性

揭示法律实证主义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重要性

【摘要】:法律适用是将行为、行为客体、行为主体、行为结果等对象纷纷纳入不同的范畴、阶层,法教义学是在规范逻辑上分析法律的技术方法,这是典型的法律实证主义思维。三阶层犯罪论体系通过看似“中立”的概念解释行为,适用法律,贯彻法律实证主义,掩饰特定法律制度的政治立场、法的社会目标。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描述的是犯罪成立条件,因而在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时,陈兴良教授等一致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样是犯罪成立条件,这正是他们未能理解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原因。三阶层犯罪论认为法即法律,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视野中,只有两类东西:法律和对象。法律适用是将行为、行为客体、行为主体、行为结果等对象纷纷纳入不同的范畴、阶层,法教义学是在规范逻辑上分析法律的技术方法,这是典型的法律实证主义思维。

(一)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实证主义特点

先系统回顾一下西方刑法理论的主要观点,梳理如下表:

费尔巴哈受启蒙思想自由意志、个人权利至上学说以及边沁功利主义的直接影响,在自由意志论的基础上发展出心理强制理论,他认为只有通过立法的形式利用人趋利避害的欲望进行心理强制才能阻止侵害行为。正是心理强制说为一般预防论和报应刑说提供了支持。

之后,贝林格延续了“心理强制说”,“刑罚是一种法律制度上的痛苦,敦促特定不法行为的行为人能够遵守相关的法律秩序”“所谓刑法理论研究的是,在何种意义上,以某种法律价值理论的立场,对这种国家法律制度上所施加的痛苦能由某种法律评价理论进行合法化的解释进行辩解”,刑法理论就是对立法者观念的解析,在此基础上,他解析出一种犯罪构造,犯罪是“类型性的违法、有责的行为,且无(事实的)法律的刑罚排除事由”[62],用作为犯罪类型的观念指导形象的构成要件将刑法上有意义的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分开,引申出构成要件、违法性判断、有责性判断的阶层体系。

资本主义发展进入垄断时期后,国内外各种矛盾激化,国家对被统治阶层的经济政治文化控制都不得不加强。社会实证主义特别是犯罪人类学兴起,刑法理论愈发强调犯罪人的危险人格是犯罪的原因,如李斯特认为刑罚应该针对的是犯罪人的反社会性,因此需要加强社会防卫措施,对特定的犯罪人实施特殊预防,逐渐产生了将教育刑、保安处分等与刑罚并合的理论。

韩忠谟教授考察了旧派理论和新派理论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封建时期,神支配下的报应刑是主导;16世纪、17世纪,人权思想兴盛起来后,以人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报应刑主义开始盛行;18世纪启蒙思想发展,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流行,欧洲正值资产阶级革命高潮,为稳定新建国家的秩序,目的刑观念占据优势;以自由主义秩序为根基的“法治国”稳定之后,报应主义的旧派观点又开始盛行;而19世纪末社会矛盾激化之时,新派观点又占据主导。[63]具有不同特点的两派理论能够适应不同的形势,当代的刑法理论基本上融合了两派理论的主要观点以求获得更大的适应性。[64]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行为被视为自然现象存在,构成要件对行为这一自然现象可观察到的外部形态予以中性的记述,违法性评价依赖的是实在法律表达的“客观”标准,罪责建立在尊重个人自由意志、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如汉斯所说,违法性是一种客观的尺度,对所有人提出的要求完全相同,而且每个人违反法律也会得到相同的结果,罪责则属于伦理的或者说个人道德的范围,违法性的前提是法对个人发出命令,罪责关注的是个人违反命令的能力和动机。[65]通过强调刑罚不是强制而只是通过作用于个人主观心理态度起作用,刑罚被粉饰为对拥有自由意志的人的罪责所进行的平衡。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通过看似“中立”的概念解释行为,适用法律,贯彻法律实证主义,掩饰特定法律制度的政治立场、法的社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