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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主义思维方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坚持

【摘要】:陈兴良教授非常明确地将法教义学方法作为指导刑法科学的思维方式,并认为以法教义学为研究方法是法学这一学科成熟的标志。[24]他认为运用三阶层犯罪论这种体系性思考方式即如同“自然科学上的方式”,用“对号入座”即能够在“一个逻辑顺序中,作出适用于所有犯罪的说明”。[28]陈兴良教授认识上的错误,一方面在于他的哲学思考颇为局限,一味照搬西方理论;另一方面在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有其缺陷。

陈兴良教授非常明确地将法教义学方法作为指导刑法科学的思维方式,并认为以法教义学为研究方法是法学这一学科成熟的标志。[22]在陈兴良教授看来,这种研究方法的哲学根据在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元论。“休谟对事实与价值进行区分,他认为从事实不能推出应当,康德继承了休谟的事实和价值的二元论,认为作为事实存在形态的自然法则与作为价值形态的道德法则具有本质区别,法学是与价值有关的科学,在法学中,自然法与实定法的二元论以及规范、价值、事实的三元区分即事实和价值二元区分方法论的表现”。[23]陈兴良教授提倡“根据法律思考”、作为“司法论的思维”的法教义学,是与“法律的思维”或者说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立法论的思维”相区别的;与法哲学(研究对象是价值)、法社会学(研究对象是制度事实)相区别的法教义学(研究对象是规范)方法,是以休谟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为既定前提的。[24]他认为运用三阶层犯罪论这种体系性思考方式即如同“自然科学上的方式”,用“对号入座”即能够在“一个逻辑顺序中,作出适用于所有犯罪的说明”。[25]

正是对这一思维方式的坚持,陈兴良教授等人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理解有失偏颇,进而对四要件理论和三阶层体系之间的比较也有所失当。在《走向哲学的刑法学》中,陈兴良教授很明确地说,注释法学是法学理论发展的必然,他的“刑法哲学”主要是寻求将18世纪、19世纪以及20世纪的西方人文哲学资源特别是自然法哲学引入刑法思考中来,重点在于关注一些形而上的刑法理念。[26]在“刑法哲学”中,陈兴良教授主要关注三个主题:刑法的人性论基础、刑法的价值和刑法的机能。刑法规范建立和适用的合理基础是“经验人”和“理性人”统一的人性假设,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人自由是刑法为之服务的价值,刑法自身由此发展出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双重机能,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是刑法价值实现和刑法机能有效运转的社会条件。[27]刑法的人性论基础、刑法的价值和刑法的机能三个主题中的几对核心范畴:“经验人”和“理性人”、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都是西方主流哲学中常常出现的抽象概念,陈兴良教授花了大量篇幅来阐释西方近代政治哲学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对立的理论,认为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市民刑法”——即以启蒙思想所宣扬的个人权利为基础的、以“罪刑法定主义”为原则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是中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应该参照的最佳模版。[28]

陈兴良教授认识上的错误,一方面在于他的哲学思考颇为局限,一味照搬西方理论;另一方面在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有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