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学科属性来看,从属于法学、教育学以及管理学的诸多研究方法都应当并且可以成为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教育法学尚未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研究方法,多借助于法学研究中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中的研究方法。因而,判例研究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研究方法。教育法学常用的研究方法有逻辑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卓有成效的研究方法。......
2023-08-01
市面上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越是精英大学的学生越务虚”,法学专业教育如何定位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应该以“精英教育”为导向还是以“实务教育”为导向?如果定位为“精英教育”,意味着提供较多“务虚”的、理论性强的专业课程、训练,而若定位为“实务教育”,则意味着要把“实务技巧”作为主要的教育内容,尽可能降低看似“无用”的理论课程比重。一流高校法学院系,更倾向于做“精英教育”,而一些二流、三流院校,更偏向于走“实务路线”,认为培养学生就业技能是第一位的,“务虚”越少越好,即使是理论性课程,也不应与现实脱节,而应服务于“法律实践”(主要指司法实践)。法理学相关课程一向被认为是“务虚”的课程,有时会遭到部门法学教师的贬抑,暗讽“多谈些问题,少谈些主义”。
我认为,上述争议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一些人认识上存在很大的误区。
第一,对“务虚”和“务实”所作的区分是否合理?不能立即、直接用于解答问题的“知识”就是“虚”吗?前文关于各种问题的哲学讨论,已经告诉我们,被视为“虚”的哲学问题与社会现实紧密相联系。正因为越来越少地谈哲学,崇尚“实证”,思考深度被剥夺,认识被遮蔽、价值判断被扭曲,而很多人对于自己忽略了事关自身生活的重大问题却毫无所知。
第二,理论与现实的“脱节”指的是什么?理论仅仅是为了服务现实而存在的吗?以我们谈过的主题为例,如果说法学理论涉及的大部分课题与具体的法律判断(三段论、类推等)没有直接关系算是与现实“脱节”的话,我愿意承认存在这种“脱节”。但是,如果说法学理论与社会现实、人们的生活“脱节”的话,我是不承认的。理论不是为了“侍奉”实践而产生的,我们经常所说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其意义在于二者的相互反馈,理论关注实践问题,但要与现实保持一定的距离,才能有空间对流行的观点和做法作出正当与否的反思和判断,推进认识的变革、社会的变革、人的变革。
从法与社会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来看,无论是从事法学研究工作,还是从事法律实践工作,面对的都不仅仅是“规则”,而始终要面对不断涌现出来的社会问题,作出价值抉择,承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对现行的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型学位(法律硕士)的区分是有异议的,我不认为以“实务”界定专业型学位乃至所谓的“法律”专业是合适的。国家政策从“法制”到“法治”的变化,说明法治区别于法制,不再将法视为一种缺乏“灵魂”的工具,而法治与法制的核心区别在于法治与一定的社会价值目标相联系,如果缺乏高层次的思维能力,是很难把握价值目标内涵和法治精神的。无论是被“定”为法律人才还是法学人才,都应该具备这种能力,深度的理论教育不可少。
“务虚”的教育能够帮助学生开阔视野,增强领导力,而看重实际的、快速回报的学生往往会选择“实务”专业,视野上的差距制约专业的选择。在我看来,很多人以“务虚”或“务实”来标签化某专业或课程,只是基于其狭隘的眼光,并非该专业或课程本身的内在特性。立足于学校的层次(排名)、学生的资质(分数)和预计的职业地位、前景来考虑不同院校、学位应有不同的定位,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培养人,应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目标,而不应通过刻意设定培养层次框定人的发展方向,把人进行分类。在教育“科层制”下,无论是定位为精英导向的教育还是职业导向的教育,都是碎片化的。
与此相关,近年来面对大学扩张、高等教育“含金量”下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等问题,一些教育研究者致力于推广“教育分流”制度,引导缺乏相应天资、不适合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进入学习实用技能的“职业学校”。个人结合自身的条件选择不同的出路,无可厚非,但如果有意地把“教育分流”作为一项基本教育政策,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因为,这种分流始终立足于以职业前途为导向对教育层次所作的区分,并未立足于人的培养来考虑教育内容。抛开应试的评价来看,难道“资质差”的学生不配接受可为其提供广阔视野的高层次教育吗?通过人为划分教育层次、固化教育模式来“创造”眼界、地位高低不同的人,是不公平的。
以各类经费资金的支撑力度为主要指标来给大学评级,以毕业生就业情况来评价教育的“含金量”,使大学排名成为“精英”门槛的标识,可能才是教育领域里最大的问题。“分流”的设想、“精英”与“实务”的区分、有关学校专业定位的争论,都是上述问题导致的问题,而非解决问题的途径。[11]
即使是所谓“务虚”的精英大学,在如今的社会条件下,也很难教出拥有洞察力、批判力的学生。被职业前途、流行价值观牵着鼻子,没有能力进行哲学反思的学生们对待包括学习、生活在内的一切事物的态度往往是工具性、功利性的。约瑟夫·艾本斯坦在总结美国精英名校教育时谈道:“作为教了近三十年书的人,我得出了一个比较悲观的结论:成功的教育主要得碰运气。首先,学生的内心要有激情的火种,这已经可遇而不可求;他还得在一群平庸的大学教授中,碰到那么一两个能够点燃内心火种的好老师。这就更是千载难逢的好运了。我们通常说的好学生,就像听话的小狗,主人随便扔出去什么东西都能立刻找到,再咬在湿漉漉的小嘴里叼回来…‘好孩子,把它拿回来!要打印稿,双倍行距,页底的脚注标清楚’‘汪汪’‘真是乖学生!可以去找一份好工作了!”。[12]
我希望,我们的教育,不是简单地用碎片化浅薄化的技术应用思维灌输给学生,过于看重形式的标准化要求会泯灭学生心中的火花。
我对法学理论课程的期待是,燃起一点儿火花,阻止学生们的心朝着“寸草不生”[13]挺进,让他们在学习和研究中始终看得到“作为活人”的社会行动者并始终找得到“作为活人”[14]的自己,由此人之间的共鸣才能产生,大家的社会责任感才能生长。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深入追问社会不公正根源的意识、能力以及对社会关系是否公正、如何推进公正实现的判断非常重要。只有通过增加学生们对人类社会问题与个人发展问题之间联系的敏感性,促使他们不懈地关心他人的处境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够点燃他们追求公正的心,点燃他们的社会责任感,而仅仅构建和传播面貌“中立”、与问题根源有距离的信息与知识不但不能实现这一使命,还有可能使受教育的人变得更加迷茫、麻木。
人们一般不是根据历史的变迁与制度的冲突来确定他们所遭受的困扰。因为他们对自身生活模式与世界历史的潮流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一无所知,普通人往往不知道这种联系,对于他们将要变成的那种类型的人,对于他们或许要参与其中的构建历史的过程意味着什么。那些对领会人与社会之间,个人生活与历史之间,自我与世界之间的相互作用不可或缺的心智方面的品质,他们并不具备。
正是由于不能理解自己所置身的时代对自身的生活意味着什么,为了维护自我,努力使自己仍是完全独立的人,他们在道德上变得麻木。
他们需要的不只是信息,尽管在这个“事实的年代”,信息往往支配了他们的注意力,并远远超过了他们的吸收能力,他们需要的也不仅仅是理性思考的能力,尽管获得这种能力的努力往往耗尽了他们有限的道德能量。
——赖特·C.米尔斯
教育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跟当前时代的“人的类型”和社会环境有关。人们沉浸于对个人特定成就的追求和认可,将“达到成就”归因给个人的努力并将此作为对个人的评价基准,对个人及其“成就”的赞颂替代了对人内在品质的看重和培养,于是,人们更多地在生活中对投入回报加以计算选择,总是问如何做,而很少问为什么做,从而失去对价值冲突的敏感性,失去认识和解决价值冲突的能力,越来越缺少对行动方向的思考。有人将此归因为从近代西方启蒙思想时代发展起来的“THE BIG ME”(大我)式的个人主义思潮,而现代精英竞争体制强化了这一文化观念。[15]推崇“个人成就至上”的社会流行文化,对“特色”“差异”赋值过高,同时普通的人和事物“被贬值”。譬如,当今各类学校越来强调“特色”办学,将为学生提供有前景的特色发展道路作为教育目标,这实际上是教育产业化、过度竞争的后果,学校之间的竞争,个体“奋力”挖掘自身天赋以获取成就的竞争,与教育的内在要求无关,反而会造成实际上具有积极内在价值却显得普通的教育内容、方式以及普通的工作事务、生活内容被忽视、贬低,这样的评价标准不利于人的成长和培养。
十分值得我们思索的是,教育是否应该去适应所谓的“时代潮流”,还是说,我们应该通过教育克服时代弊病、自身的弊病?
【注释】
[1]John Gerring,Social Science Method——A Unified Framw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p.43.
[2][美]莫提默·艾德勒:《哲学的迷途》,刘冬冬译,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第115页。
[3][美]赖特·C.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陈强、张永强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页。
[4][美]赖特·C.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陈强、张永强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5页。
[5]原书译作“法制”,1986年我国还未提出“法治”,综观全书,个人认为作者说的应为“法治”之意。
[6][苏]Л·С·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朱景文译,孙国华校,辽宁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6~7页。
[7]参见[美]彼得·伯格:《与社会学同游:人文主义的视角》,何道宽译,北京大学出版2014年版,第126页。
[8]关于这个典故的情况可参见附录2论文。
[9]彼得·伯格语。
[10]参见[德]奥利弗·纳赫特韦:“去文明化——论西方民主的衰退趋势”,载[德]海因里希·盖瑟尔伯格编《我们时代的精神状况》,孙柏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205页。
[11]推荐阅读[美]劳伦·A.里韦拉:《出身:不平等的选拔与精英的自我复制》,江涛、李敏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当前,我国一些“精英”学校对教育的界定、运作模式和具体做法在不断贴近西方国家,将职业资源、就业选择过深地嵌入学校,某种意义上引导学校成为塑造“精英”价值观阵地,这可能会带来很多问题,不仅涉及教育公平问题,更广泛地涉及社会公正的问题。
[12][美]约瑟夫·艾本斯坦:《势利》,马绍博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23~124页。
[13]关于“寸草不生”的讽刺见导言。
[14]学者项飙在他的著作中提到社会科学研究“正规化”造成的影响,“粘稠的术语和雕琢的论证,堵塞了对话,窒息了思考。在这些正规化的文本里,不仅社会行动者看不到自己,连研究者也找不到作为活人的自己”。参见项飙:“序一(修订版序)让他们看到饱满的自己”,载《跨越边界的社区:北京“浙江村”的生活史》,三联书店2018年版。
[15]See David Brooks,The Road to Character,Penguin,2016,pp.243~258.
从学科属性来看,从属于法学、教育学以及管理学的诸多研究方法都应当并且可以成为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教育法学尚未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研究方法,多借助于法学研究中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中的研究方法。因而,判例研究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研究方法。教育法学常用的研究方法有逻辑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卓有成效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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