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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1.模仿自然科学的“法律科学”存在的问题
前面说到过,实证主义兴起于18世纪、19世纪物理学、天文学、生物学大发展的时期,体现的是人类对自己掌控客观世界规律信心大增的心理,也是哲学认识论转向后逐步倾向于研究可感知事物表象的集中反映。以法律规则为研究对象、以演绎论证为方法的法律实证主义和如今依赖统计、相关性研究的经验实证主义社会学(包括受此影响的法社会学研究)都是实证主义哲学的展现。他们有一种共同的憧憬,希望模仿自然科学的模式。
法律实证主义意图找寻牛顿力学似的“完美”规律,来展现自身的“科学性”,利用对研究领域边界的明确定义和演绎法,发展出一套由基础规范推演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的“法律科学规律”,其缺陷前文已经反复讨论过。
在法律实证主义的问题凸显出来之后,法社会学中的经验实证主义传统被树立为当前的“科学”新模式。我国国内“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争论也算是前述两条“法律科学”道路的争论。经验实证主义坚守波普尔“命题证伪”认识论,认为只有能通过经验材料或实验证伪的命题,才是值得研究的课题。现代的经验社会学研究,排斥对社会结构问题的基础性研究,却对碎片化、仅昭示可能关系的相关性研究和仅能体现统计意义的数据极为看重,使研究结果成为命题的附庸,丧失了思想洞察力。相关性研究证伪的对象是研究者根据理论和自身经验树立的命题假设。比如,研究民主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将民主化为特定指标(如以一些民间组织的评分为指标),再把经济增长化为特定指标(如把GDP作为指标),通过对各国数据的搜集,考察民主指标和经济增长指标是否具有统计意义上的相关性。如果数据显示高度相关,则相当于验证了命题假设。以这种方式被验证了的“命题”往往被描述成事物发展的“规律”。而事物发展的真实社会过程和作用机制则往往被这种“科学”排斥在研究之外。
虽然经验实证主义意图弥补法律实证主义“以规则为中心”的缺陷,但由于其背后的哲学与法律实证主义是同一的,深陷于狭隘、僵化的命题验证技术方法,同样阻碍了洞察力的发展。法律实证主义不得不面对价值问题,时而需要联系道德讨论法律,而经验实证主义对于本领域内常见命题假设、数理方法的倚赖,使它从一开始便与价值问题相隔甚远。
2.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思维方式的区别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理工科专业的人士,通常对人文社会科学颇有微词,认为人文社会科学不属于“科学”,因为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不符合科学“范式”,受价值判断影响,不能生成任何可通过严密数理逻辑展现、计算并得出具有预测性结论的客观规律,被视为“幼稚”学科,也才有了“幼稚”学科向“成人模式”(自然科学)靠拢的模仿追随。但是,无论是鄙视人文社会科学的自然科学家,还是上赶着模仿自然科学的人文社会科学学者,都未能认识到两类科学的必要区别和共通性。
目前考取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学生中,也有很多本科是理工科专业的学生,他们进入法学院学习后,会面临思维转换的问题,迫切需要这方面的引导。由于当前人工智能、医疗科技、环境资源等领域的变革性发展,越来越多不同领域的问题深刻影响到人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和机器、环境的关系。诸如,具有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具有承担责任的道德能力,机器发展是否可能引发大规模失业而社会保障制度该如何调适,人体植入辅助肉身和大脑工作的芯片是否会导致人类思想和行动的转型,网络算法导致认识偏差和思想极端化、歧视言论和语言暴力的问题需要怎样应对,基因编辑是否符合伦理、该如何规范等问题。法学研究、法律制度势必要面对这些问题,也需要原先学习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生不再局限于文科思维。开放性的、注重多角度的法理思考,对于学生们打破固有知识结构建立融会不同领域问题的认识框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而,很有必要在此讨论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思维方式之间的关系。
贬低人文社会科学的自然科学学者某种意义上是在以“决定论”看待一切问题,抱持着掌握客观世界规律的优越感。秉承“决定论”的自然科学家们与他们自认为的权威地位有关,“决定论”不过是权威的附庸。在科学界,被“范式”正当化的权威观点、规范支配着对学科地位、学术影响的评价,以“价值无涉”“价值中立”面目体现所谓的“科学性”,却忽略科学发展的价值目标。某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持基因决定论,发表种族歧视言论,被谴责,剥夺荣誉,正是因为他缺乏社会历史观,以“生物决定论”替代对社会不公问题社会根源的探索。然而,作为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物质世界和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人的行为、社会关系,性质有很大不同。即使是自然科学家,也不能用自认为的支配物质世界的规律来处理我们所面对的社会问题,对涉及人与人关系、价值抉择的事项作判断。自然科学家们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常常需要对事关自身诉求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作价值判断,这些问题不可能“价值无涉”。否则,我们也很难理解,爱因斯坦要写“为什么要社会主义?”这样的文章。既然研究的问题有性质上的区别,就不能要求采用同一种认识方法来研究,以自然科学为榜样来构建人文社会科学包括所谓的“法律科学”显然是不合理的。
3.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思维方式的共通性
人文社会科学思维和自然科学思维存在共通性,使二者能够得以相互交流。在古代哲学的视野里,“科学”是“智慧”的同义词,既包含现代意义上的哲学,也包括现代意义上的自然科学(常常被直接称为“科学”)。近代以后,相互联系的知识体系才被划分为两种似乎截然分割的认识领域。只有深入到哲学中,才能发现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共通之处。
以相对论、量子力学对牛顿力学的突破为例。牛顿力学以绝对的时空范畴为预设前提,而相对论发现了时空范畴的相对性而定义了牛顿力学的限度,量子力学则基于实验中发现的难以用牛顿力学解释的偏差,推演微观世界实体和能量转换的量子运动,改变了牛顿力学树立的物理世界观。自此,“牛顿世界观”不再完满,人们的认识突破了它设定的框架。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的出现,立足于对传统理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之处作出革新,视角的变化引导了理论的变革世界观的变革。这些理论因能够比其他理论更好地解释问题而被当作“规律”看待。然而,从其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自然科学领域所谓“规律”体现的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真相的无限接近,无限接近立足于对前人理论的批判性发展。深受“科学范式”追捧的数理逻辑、概率统计仅是理论的表达形式,譬如概率可用于表达量子在运动中出现在某一位置的可能性。
我们一般人在数学教育中大多接触到的是用于代入数据加以计算的数学公式,往往将之奉为不变的定理。比如,我们做物理学计算主要是基于牛顿力学来进行的,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这就是“永恒规律”,其实不过是因为我们接触的是低层次的物理学。站在更高层次来看,站在哲学的层次来看,所谓的“永恒规律”依赖于牛顿力学关于物质、运动、时空概念的界定,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对世界观、认识论的深入理解,保有批判性思维,是自然科学发展所必需的,这就是科技哲学研究的重要性所在。那些具有开创性成就的自然科学家,也往往在哲学上造诣颇深。人文社会科学(包括现在被划归其中的哲学)能够提供的恰恰就是塑造世界观、批判力的能量。这也正是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能够联结起来的关键。
美剧《基本演绎法》最后一幕演绎了一个大数据背景下的故事,一位有数学教育背景、掌握大数据的科技公司老板,提出一个设问:是不是每个问题都有即时解决办法?他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他通过科技手段监控、掌握人们网上活动的信息,依据人们购买枪支、发表愤怒言论、陷入生活绝境等信息,判断一个人的危险性。但凡监控到具有一丝“危险性”的对象,这位“信息世界的上帝”便雇佣杀手将其杀害。他自认为,这样的解决方式比现行的刑事司法体系更有效率,能够及时全面地维护社会安全。大数据技术似乎给了很多人极强大的信心,犹如牛顿力学在它的时代所创造的那种信心,认为每个问题都可如数学题一般以明确答案得到干净利落的解决。
然而,社会问题并非存于真空,人的认识和行动受到制约,每个人当前所迈出的每一步都建立在对过去的认知基础上,迈出的这一步产生的意外结果,又会引起人们的反思和调整,改变行动。人在此刻受限,但又有一定的改变限制的能力,促成下一刻的变化。因此,人的问题、社会问题,相互普遍联系着,在不断演变着,我们不能寄希望于用什么手段能“快刀斩乱麻”似的解开一切问题的结。甚至可以说,问题的干脆解决方式永远不可能找到,问题是始终伴随着我们的生活的。寄希望于依赖大数据来预测人的行为、社会问题的发展轨道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手段是不现实的。数据展现的只是人们留在网上的身份、言论、行动轨迹信息,既展现不出人们活动的立体性、丰富性,更不能预测人们的下一步行动。所谓用大数据推断出来的趋势性结论,都不是数据本身所展现出来的,而与研究者的取向有关,研究者如何挖掘数据,挖掘哪些数据,怎样运用和解读数据,都与其预先设定的立场、命题有关。
数据指标、统计结果的滥用屡见不鲜,如盲目相信数据,盲目相信研究者对数据统计结果的解读,盲目相信数据、科技的中立性,会使我们忽略很多值得重视的、非数据化(不能数据化)的信息,而正是那些无法量化的、被排除在数据之外的贴近人们生活实际的信息才能帮助人们掌握问题及关键矛盾所在。
不相信问题需要一步步探寻和解决,排斥相关信息以追求狭隘领域的精确答案的做法会促成过度自信,完全相信宿命论又易形成过度自卑,这些均源于世界观的不成熟、认识方法的偏狭、价值立场的极端化。我们需要正视自己的局限性,也不应为局限性所困扰。我们不得不时时面对局限、矛盾,不得不努力尝试挣脱局限、解决矛盾,这或许才是生活的本质。勇于面对矛盾,而非以“中立”的面孔裁剪事实,才能保有学术、思考、生活的真诚。这也是人文社会科学、批判力的价值所在。
(二)与哲学、社会学紧密联结是法学生命力所在
1.脱离哲学思考必陷于浅薄
“理论哲学是在共同经验的基础上对常识的分析和反思。我们的常识知识是被哲学思考深化、启发和阐述的知识。几乎没有任何健全的哲学与我们的常识相冲突,因为两者都基于人类的共同经验而产生。”
“哲学事关每个人。后面这些学科都越来越趋向专业化,并成为专家学者们的领域。只有哲学,因为与普通人的常识知识紧密相关,保持了非专业化——一般性的领域,与每个人相关。”
“20世纪广泛流传的错误的重要之处在于将理论哲学降级到纯粹意见的范畴,在其他领域的学习越来越细分,专业化所主导的时代,这是一种文明的灾难。如果哲学思索不被尊重为对事实真理的追求,那么我们的文明将会不再产生拥有广泛知识的通才。”
“知识不是理智事物中最高的部分。具有更高价值的是理解和超越它的智慧。无论其在何种程度实现,它们都是通过我们的哲学思考变成我们的东西……哲学不仅仅作为一种知识类型为人类作出贡献,而且通过哲学思考,我们可以理解我们知道的其他所有的事情。我们有理由希望从这些理解、成熟的判断和广泛的经验中,最终获取某种智慧。”[2]
——《哲学的迷途》
如今很多人仅仅把哲学作为一个学术工具,作为给研究成果锦上添花的装饰品,并不将它当作日常思考的一部分,这是对哲学的侮辱。正是由于对哲学的忽视,导致很多人未曾甚至从未有意愿去发现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的缺陷及其给我们的认识造成的负面影响,导致很多人错误地看待马克思主义及其在法学领域的意义,导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以发现和反思错误的观点和做法。
哲学并不只存在于哲学家们的书斋内,哲学思考是我们关注现实,掌控生活的必要手段。互联网、自媒体迅猛发展,缺乏印证的信息自由快速流动导致人们的认知和判断出现偏差,民主参与的价值受损时,最应该被指责的难道不是我们自己吗?因为我们缺乏认知能力,急于判断,不愿深思,不愿持续地追究问题及其根源。哲学思考的缺失,使人们的认知流于浅薄。
法理思考,要求深入法律现象背后的根源,内在地需要高层次的哲学思考。脱离开对哲学的探讨,便也不存在法理思考。现代的专业细分,往往分别列明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甚至还有“部门法哲学”等专业方向,但这更多代表的是个人或团队教学科研工作的侧重,并不意味着这些领域应该被割裂。我对“刑法哲学”“部门法哲学”这种称谓颇有异议。我认为,并不存在什么“部门法哲学”,从部门法特殊问题引申出哲学问题是常态,但哲学不可能限于、服务于某一特定部门法领域。在我看来,此类称谓的出现是“装饰品学术”发展的结果,是“以规则为中心”的学说寻求自我正当化的结果。
2.社会学研究是法学理论立足现实的支撑
经过关于法的价值目标的讨论,我们应该很清楚,法蕴含的价值导向与社会发展方向、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常常有人说这样的话:法律是守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或,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诸如此类。我对这些话持保留意见,一定要说存在所谓的“最后一道防线”,我认为是人的底线。无论是从事法学研究的人,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立法、执法、司法的人,还是普通公民,如果缺乏对维护公正的坚持,怎么可能促成法律致力于社会公正的目标?
何谓公正,何谓不公正,法应当认可什么样的价值标准、公平正义准则才能推进社会朝着更公正的方向发展,有赖于我们对社会真相的深入认识和勇敢揭示,有赖于我们对社会公正实现条件和实现方式的不懈探索,而社会学研究能够帮助我们做到这些。我在这里说的社会学,并非是前面批判过的庸俗实证主义社会学,而是马克思主义展示的社会哲学进路。
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的示意图〔1〕
〔1〕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6页。
“社会学想象力对不同类型个人的内在生命、外在的职业生涯都是有意义……能看到在杂乱无章的日常经历中,个人常常是怎样错误地认识自己的社会地位的。”[3]如果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缺乏社会学的视野,就很容易陷入“规则中心”,以所谓的“内在视角”把法与价值目标隔离开看待问题,满足于自己“专业技术专家”的权威身份,而对他人的生活境遇、社会发展趋势、流行思潮内含的价值诉求缺乏敏感性,便很难发现社会不公正问题,丧失追究问题根源的洞察力、批判力,变得善恶不分。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宣扬“权利优先于善”的自由主义认为值得过的生活就是个人守法、功利性地权衡“理性选择”、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契约。以这种个人主观“底线”所设定的、与价值讨论保持距离的文化理想、法律要求,造成过度的权利意识和道德相对主义、法律工具主义的盛行,不关照人之间的差异和社会关系失衡,不注重义务,在这样的情形下,人们习惯于墨守成规甚至退而保守,社会责任感、正义感流失,构建政治法律制度也不重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如此,社会公正能够得到真正的维护吗?
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是我们深入理解社会正义实现条件和作出恰当价值判断的框架。如果深入到社会过程中去考察法,便会懂得法律并非一定要做永恒不变的最低底线。若法律的底线一直过低,失衡的社会关系无法得到调整,现实中的社会不公将持续下去。只有在追究根源、理解真相、了解人们各种利益诉求何以产生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学会关心他人,产生社会责任感,树立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向并保有动力推进社会变革、制度变革朝着更公正的方向迈进。
在此意义上,我们需要把社会学研究的使命和法学研究的使命联系起来,可借由两段话来思索这一联系:
“那些充满想象力地预见到他们工作前景的经典的社会分析家总是不断地问三种类型的问题:
(1)一定的社会作为整体,其结构是什么?它的基本组成成分是什么,这些成分又是如何相互联系的?这一结构与其他种种社会秩序有什么不同?在此结构中,使其维持和变化的方面有何特定涵义?(2)在人类历史长河中,该社会处于什么位置?它发生变化的动力是什么?对于人性整体的进步,它处于什么地位,具有什么意义?我们所考察的特定部分与它将会进入的历史时期之间,是如何相互影响的?那一时期的基本特征是什么?与其他时代有什么不同?它用什么独特的方式来构建历史?(3)在这一社会这一时期,占主流的是什么类型的人?什么类型的人又将逐渐占主流?通过什么途径,这些类型的人被选择,被塑造,被解放,被压制,从而变得敏感和迟钝?我们在这一定时期一定社会中所观察到的行为与性格揭示了何种类型的“人性”?我们考察的社会各个方面对“人性”有何意义?”[4]
“法的一般理论的对象是作为人的活动和社会运动、人们的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的整个法律现实的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一般和特殊的规律性。”
“法的一般理论科学必须回答下列问题。真正的法的本质和社会意义是什么?真正的司法和真实的法治[5]的重要意义何在?从自由、平等、正义的思想观点是否可能解释法律秩序?或者价值标准是否适合于法?马克思主义法的一般理论的任务就在于回答这些和许多其他的社会哲学的道德伦理的和政治社会学性质的并在相当大程度上是社会实践方面的问题。”[6]
法的内在价值基于广泛的社会价值,脱离社会结构、政治体制、人的思想行为及其发展变化来抽象地讨论法的本质、法的价值问题,是不科学的。在此立场上,法学与社会学有必要联结起来。举个例子,社会分层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关于阶层分化的研究,诸如特定个体、群体如何通过权力、财富、资源、地位影响制度又如何通过制度将其获得的资源、地位及相应的获取通道合法化,特定个体、群体又为何以及如何被合法制度边缘化或排斥在外,行为选择被限制,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塑造法的社会权力结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前,很多学者在进行法学研究和教育时,要么把重心放在解读、解释法律文本内容及阐述字面意义的立法目的上面,要么直接求助于来自西方的所谓“普世的”经验智慧,嫁接于我国的现实。这样的研究,基本上只是在执行阐释性、描述性的功能。在这里,我想着力探讨一个问题,或者,更确切地说,提出一个问题:如果法学理论主要以阐释性、描述性的方式来认识和评价现行制度,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内在要求?
个人认为,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它的批判性,失去批判功能的法学理论很难称得上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批判并不等同于对社会现实的粗暴解构、破坏,它指的是思维方式、认识方法上的批判性,目的在于揭示真相。西方社会学家偏向于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定位为“知识社会学”(研究思想的社会定位,反对脱离具体的社会情境来考察思想及思想者,认为特定的思想给具体的社会情境提供合法性,需要通过厘清思想和思想者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发展脉络揭示其背后的意识形态功能[7])。虽然如此定位并不全面,但是很明显,社会学家非常重视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功能及其对于社会学事业的价值。孙国华老师也曾认可人大法理学可称得上为“社会法学派”。[8]当然,我们所谓的社会法学与西方的社会法学派在方法、立场上存在差异,不过,社会学事业的基本目标是共同的:祛魅,揭露假象,揭示真相。实现这个基本目标需要批判,需要一种对权威“不敬”[9]的态度。
批判首先针对的是人们普遍接受的观念,揭示其背后的欺骗性和自欺性。用美国社会学家彼得·伯格的话来说:我们与木偶的不同在于,我们可以停止自欺,感知操纵我们的木偶线,这是走向自由的第一步。而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是我们觉察木偶提线及其社会根源的有力方法。譬如,面对西方推广的“普世价值”,我们应作何理解:人权(先天的自然法赋予权利正当性);自由(强调个体的理性自由/意志自由/选择自由,把个人的自由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他们身处的社会环境、历史条件割裂开);民主(把民主的范围局限于选举,以社会契约的方式建构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法治(将法律制度描述为自我运行的体系,只有在法律实证主义的视角下,法律制度才被看作是独立性极强、自我运行的体系)——统一体现着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预设及其背后的意识形态,可以说,西方现在推广的普世价值是二者的现代继承者,以抽象的、形式化的价值诉求,掩饰社会差异、利益矛盾,狭隘化人们把握社会问题、法律现象的视野和深度。
马克思主义对西方主流法学学说的批判能够让我们意识到,将资产阶级核心利益诉求包装为不证自明的“自然权利”予以神圣化、以“与生俱来”的自由平等掩饰实质的不自由不平等、通过“社会契约”的“利益和谐”图景正当化政治权威的自然法学以及将现行政治架构和法律制度合法化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意识形态功能。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集中体现在它的批判性上,它要求深入到表象的背后,在不断加深对影响社会结构变迁的各种因素及相互作用的理解的基础上来考察法律思想、制度的产生、变化、发展过程和性质。我们的理论研究一旦缺失了批判功能,也就只能以表面化、形式化的阐释、描述与西方理论的阐释、描述相竞争(或简单移植对方理念),难免自说自话、丧失立场。
换一个角度来说,如果理论研究主要执行阐释性、描述性的功能,西方这些理论模式足可以使用,为什么还需要马克思主义?若以阐释性、描述性功能定位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否在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我想,我们需要马克思主义的原因在于,我们需要一个不那么肤浅的视角来深入理解我们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开展批判是不肤浅的前提,而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又不同于西方世界流行的文化批判,它立足于对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认识。面对政治法律制度上的变化,一些学者们倾向于从文本或者根据所谓“普世性的”理论经验来探讨问题、作出评判,却缺乏一个更广阔的视角来认识制度的变革为何产生。
这几年全球政治发生的一系列瞩目变化,一个突出特点是,各国在政治上都很强调权威秩序、统一社会认同。西方国家的这一特点集中体现在保守右翼的崛起,与民粹主义结合,国家政策明显体现出强化权威秩序(强化内部认同、排外)的诉求。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从美国、英国、欧洲大陆国家到俄罗斯、土耳其,等等,都可以看到这一特点不同程度的反映。政治的变化,其实有深层次的经济根源,其塑造着当下和未来一段时期的时代背景,如果不了解这个背景,就很难恰当地认识和评价现行的制度,找到合适的改革目标和手段。
从一个比较近的节点来说,西方政治气候日趋保守是金融危机的后果,再看远一点,是20世纪70年代起新自由主义发展的结果。70年代,新自由主义政策成为西方国家的主流政策,放松对资本市场的管制、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弹性(限制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扶助力度、广度,放任失业),一方面在国内外推进更自由化的金融投机来为资本寻找高额利润,另一方面以加强劳动力市场弹性的方式压低劳动力成本,中下层的生活处境自此长期处于下行状态,西方社会进入各阶层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阶段(美国尤其显著)。金融危机及之后引起的欧洲债务危机,导致社会不平等继续加深。但是,无论是危机发生前还是危机发生后,美国及欧洲国家在政治上都没有采取任何改变经济结构的根本性措施,而是继续经济上的自由放任(维持新自由主义政策),不但如此,为了弥补资本在危机中遭受的损失,各国进行财政紧缩,削弱社会保障功能,社会不平等持续扩大,民主政治驯服资本的力量不断降低。为掩盖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维系有利于资本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执政党通过在政治上宣扬一种多元化的、文化上的自由主义,在形式平等的层次上推进黑人、女性、移民、性少数族群的法律权利以显示进步来维持对中产阶级精英选民的吸引力。但是,这种掩耳盗铃的方式维持不了多久,下层群体对于生活环境的不满终究要爆发出来,他们对现有制度不满,投票支持不走传统轨道、政治强人式的领导人。因为他们把自己的困境归咎于其他近些年获得更多“好处”的群体诸如女性、黑人、移民等,归咎于其他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他们需要一个强硬的政治国家和领导人来重建秩序。比如,特朗普上台后,很快就着手改革涉及医疗保障、女性权益、移民权益等方面的政策法律,当然,在我们看来,是以一种倒退的方式进行的改革,这些改革的目的表面上是为了迎合选民诉求,实际上依然是为了继续维持新自由主义的政策。欧洲各国右翼保守势力的政治影响力不断增长,政府采取的政策也基本遵循同一路线。
全球范围内,表达强烈对抗性的保守意识形态(种族主义、性别歧视、民族沙文主义)兴起,民众对权威秩序的需求日渐强烈(在错误理解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作出的选择),法律制度的倒退性变化,国家之间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纷争,其实都源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性问题——资本不受控制所导致的社会不平等加剧——传统的民主政治无能为力。基于目前各国政治上的保守野蛮特色,左翼思想家称现在这个时代是“去文明化”的时代。[10]
这种充满冲突、对抗、强权的世界形势,也势必会深刻影响到我们国家的选择,我们所走的道路。在我看来,我们眼下需要着重考虑的是,如何理解“去文明化”产生的根源,如何在一个“去文明化”的时代保持文明,继续推进文明化,一方面,既需要在混乱对抗中保持稳定不倒,也不能随波逐流地迎合对抗性的、保守的意识形态进入“去文明化”的轨道;另一方面,最为关键的是,我们要竭力去改革不公平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政治文化体系,从根本上遏制“去文明化”的趋势。
所以说,我们作制度上的考量、评价和选择时,不能丧失批判的视角和力度,不能脱离开对社会复杂现实矛盾的深层次考察。如果只看文本上能看到的东西,只考虑所谓“普世的”价值标准,认识会是很简单化的。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就必须运用强大的批判力,联系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国内外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的条件深入地理解我们的处境,考察导致制度变革的原因和趋势。面对这些问题,肤浅、抽象的阐释、描述是无法作出深刻解答的,我们需要批判,需要马克思主义。
实际上是形变温度较高的高温形变淬火处理工艺。而原始组织粗大的平衡组织,在高温形变正火后再渗碳淬火加热条件下不发生组织遗传,从而获得细小晶粒组织。......
2023-06-24
正如全球其他离岸国际金融中心一样,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建立也会触及国家制度建设以及离岸国经济、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除了遵守巴塞尔协定,发挥离岸中心所在地政府监管职能也是很好的管控方式。良性的离岸市场应当允许投机套利的发生。例如规定离岸政府当局要实行有关强硬政策,保证人民币离岸业务合理有序地开展,并且不能做出有损中国金融改革和稳定的措施,要配合中国相关的货币政策实施,等等。......
2023-07-19
在设计多工位级进模时,凸、凹模一般凭经验确定或按经验公式计算结构尺寸。凸、凹模应设计成便于拆装,更换方便,固定可靠。凸、凹模要有统一的基准 对于形状复杂而型孔较多的多工位级进模,作为工作零件的凸、凹模,不但种类或形状不同,数量也较多。......
2023-06-26
对于市县制定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求,学校应该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进行实施。基于此,学校应在国家教育方针和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政策的指导下,细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结合学校实际编制出校本化的学生评价方案。真实性评价是美国学生评价的主导理念。编制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必须立足学校实际,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学校文化和当地民俗风情,挖掘本土特色资源。......
2023-07-18
轧件方面的因素1)热轧板卷的纵向厚度偏差。作为冷轧原料的热轧板卷在纵向的厚度差会造成轧制过程中压下量的改变,从而引起轧制力的波动,导致辊缝发生偏差,使轧出厚度发生变化。而电动机械压下系统惯性大、速度慢、精度低,显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因为液压压下系统有自动及快速卸压装置,故可以防止轧辊及其轴承的过载和损坏。......
2023-06-15
公差与配合的选择是否恰当,对产品的性能、质量、互换性与经济性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尺寸公差与配合的选择主要包括配合制、公差等级及配合种类。公差等级可采用计算法或类比法进行选择。表2-11公差等级应用范围表2-12常用公差等级应用示例3.配合种类的选用当配合制和公差等级确定后,配合的选择就是根据所选部位松紧程度的要求,确定非基准件的基本偏差代号。......
2023-06-15
由于本次大田土壤入渗试验所用的水源是井水,含沙量甚小,所以研究暂不把含沙量作为独立影响因素考虑。疏松的表土在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和土壤自身特性的共同作用下会变的密实。因此,表土结皮也应作为影响大田土壤入渗能力的因素之一。灌溉在一定程度上破坏表土结构,并为耕层土壤的密实和地表的结皮创造条件,因此随着灌溉次数的增加,土壤水分入渗能力减小,尤其第一次灌溉对土壤水分入渗能力的影响大。......
202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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