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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限行措施对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挑战及质疑

【摘要】:而在我看来,这一问题在法理上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公私划分、私法优位显然与上一章中说到的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对抗的理念有关。私家车限行措施刚开始实施时,确实有一些程序上的瑕疵,北京市之外的河北省等地,也经常出台临时的限行措施,引发人们的质疑。在一次学术会议上,我遇到某位环境保护法学者谈及限行问题,他认为不应该为了环保而限制人们开车的欲望。

上一章,我们揭示出了自然法理论中的公私对抗意蕴,这一章,我们借由一个现实问题来考察将公权和私权相对立的视角直接用于对现实问题的分析是否合理。

2007年起,北京市开始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的措施,限行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私人所有的机动车。自其启动起,一直存在争议,这样的声音不绝于耳:限行是公权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私家车主购买了汽车并缴纳了法定的税费就理所当然地拥有自由使用车的权利,而限行是对私人权利的侵犯。以公权侵犯私权的视角看待机动车限行措施是否合理?把政府行使权力正当与否唯一性地系于保障个人权利是否恰当?

这不仅仅是一个只与具体事例有关的问题,它牵扯到我国法学界的重要争论——是否承认公法私法的划分?宪法大还是民法大?在争论中,有人直接把宪法定性为“(公)权力法”而把民法定性为“(私)权利法”,有人认为私法和公法具有相当地位,各有其根本法,民法是私法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法的根本法,甚至认为私法优位于公法。[1]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法治的功能就是保障私权限制公权,民法的使命就是为私权提供全面保护,“公权和私权是法治社会的两大基本权利范畴。法治社会的一切问题一切都要围绕这两个范畴展开”。[2]一些法理学者也持这种观点,认为“限制公权保障私权”是法治建设的唯一主线。[3]经过多年的争论,关于公私法划分的问题,各方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私法具有“公”的性质,宪法应作为民法、物权法等“私法”的法律依据,但是,并未深究这一问题的根源。或许是,对于他们来说,追究根源并没有多大意义,公法、私法的划分既已成为被接受的框架,就只需在该框架下去理解问题了。而在我看来,这一问题在法理上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公私划分、私法优位显然与上一章中说到的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对抗的理念有关。公私划分是如何产生的?公私划分在什么层次上有积极意义,在什么层次上有消极意义?以个人权利、私权利定义权利,以国家权力、公权力定义权力,并将权利和权力的矛盾置于法学研究、法治架构的中心,会导致什么样的问题?怎样限制了人们认识问题的视野?这些都很值得我们探讨。

私家车限行措施刚开始实施时,确实有一些程序上的瑕疵,北京市之外的河北省等地,也经常出台临时的限行措施,引发人们的质疑。在中国人民大学的研究团队所做的法治满意度调查中,机动车限行依然是导致民众对政府控权满意度较低的一项重要原因。[4]如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限行有了法律法规上的依据,程序瑕疵问题我们不再作讨论,这里集中讨论“权利和权力”的问题。

在一次学术会议上,我遇到某位环境保护法学者谈及限行问题,他认为不应该为了环保而限制人们开车的欲望。一名环保法学者如此认识问题,让我刮目相看。至于他所谓的欲望是本能还是别的什么,我们这里不再纠缠了,第一章已专门就“欲望”作了详细讨论。我关注的是,他表达的观点很明显地体现出一个预设:公权和私权各有领域,公权不得侵犯私权。

暂先以一个粗糙的图示(图4.1)来描绘抱持上述立场的人是如何理解权利的:

图4.1

用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相对抗的视角看问题,某种程度上假设公领域和私领域之间有明确的界限,每个人都有一块由权利高墙围护的私人范围,被划定为个人权利的领域,是绝对不应该被侵犯的。国家运用公权力朝这一块私人领域伸手进行干预,施加限制,就属于侵犯。如果以这种模式理解权利的话,私家车限行属于公权侵犯私权无疑了。这种理解模式合理吗?难道没有其他方式理解限行措施了吗?没有其他方式理解权利吗?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否真如上述模式所说的那般处于天生的对抗紧张关系中并且理所应当被视为法治建设应对的根本性问题?